试论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及其创新(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黑格尔对国家的强调使其长期背负着“极权主义”的恶名。不可否认,黑格尔曾经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国家的至上性,把国家看成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绝对的不受推动的目的”和“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要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14]但是,黑格尔的本意并非是要为极权主义张目。他在这里所说的国家不是指特定的国家,而是指国家的理念。特殊的国家或国家制度可能是坏的,但国家的理念却是神圣的。综观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它的精神哲学是其全部哲学的顶峰,用黑格尔本人的话说就是“最高的学问”,而精神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我们前面已经说过,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是精神,是自由。所以很难设想黑格尔会设计一个完全压制人的自由的“国家”制度。实际上,黑格尔也没有那样做。他设想的国家是一个保障个人自由的权力有限的国家。他认为,“普遍的国家权力只向个人要求对自己所必须的东西,为给自己实现这种必要事宜所采取的设施也以必要为限,……保证公民的活生生的自由和固有意志,而且允许公民有巨大的活动范围。”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政府“必须把对它组织和维持权力这种本分并非必要的事情听任公民自由处理,(因而)把以对它内外安全并非必要的事情听任公民自由处理;对它来说没有什么应该像在这些事情上能保证和保护公民自由行动那么神圣,而这样做又毫不谋取功利,因为这种自由本身就是神圣的。”[15]
  黑格尔虽然强调个人自由,但他也不是经典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他认为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与特殊性的结合,二者不可偏废。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的普遍性也“必须予以促进”。只有这样,“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16]
  
  三、黑格尔对传统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与突破
  说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西方国家学说史上的伟大创新,不仅在于他使用了辩证逻辑的方法,力图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还在于他所主张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的国家观,是对长期流行的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角度考察国家起源学说的一次深刻批判。
  “自然法”(Natural Law)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已出现。智者学派把“自然”看作“真理”或“实在”,把“自然法”看作绝对正义。智者学派之后,自然法思想几度沉浮。到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对“自然法”进行重新诠释,使其重新获得蓬勃生机。在这一时期,启蒙学者普遍认为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政治社会是一个人为的安排,意在获取更好的秩序和维持共同安全。经过启蒙思想家的不断宣传,基于自然法观念之上的自然权利思想已深入人心。黑格尔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其中当然包括启蒙运动的核心观念之一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对他的影响。黑格尔的一生中都始终不渝地忠于启蒙思想家个人自由的理念,承认每个人都拥有伴随自由意志而与生俱来的“权利”。他最重要的政治著作《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还冠之以“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但这并不能像利德尔(M. Riedel)、佩尔津斯基(Z. A. Pelczynski)那样据此断定黑格尔全盘传承了启蒙运动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者。如果我们仔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他早年发表的长篇论文《论自然法》,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并不同意流行于英国的经验主义自然权利理论和流行欧洲大陆的抽象的自然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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