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认为,无论是经验论的自然权利理论,还是欧洲大陆的理性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从人的个别性、人的自由意志以及依照他的自由意志去对待别人”开始的。这种自然权利理论的出发点决定了“人们把社会和国家的状态仅仅认作个人的工具,而个人才是主要的目的”。所以,这两种自然权利理论都只停留在“抽象的自在”阶段,[17]不可能真正认清个人权利和国家的本质。如果想要真正地认识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本质,必须“首先提出自在自为的理念,然后在理念自身中揭示出实现其自身的必然性,并揭示出这种必然实现的过程”。[18]这就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研究和揭示的重点。
在批判自然权利理论的同时,黑格尔还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批判。据德国著名哲学家卡西尔的研究,在黑格尔之前,“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一直是流行的观点。这样一种契约受一定条件的约束,受法律或道德限制的约束,这似乎是一个既定的结论。”[19]黑格尔没有囿于“既定的结论”,而是从个人自由或主体性出发,始终认为一个人的自我意识绝不可能作为一个孤立的人而获得,因此,个人权利不可能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也不会是单个人的集合。所以个人权利“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的时候才能出现。
黑格尔不同意契约论思想家把国家设定为个人的联合,认为国家是各种团体(associations)的联合。所以黑格尔在论证国家时,并没有从个人直接进入国家层面,而是把“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黑格尔认为霍布斯、洛克所说的国家实际上只是市民社会,远未上升到国家的真实概念。
黑格尔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是一个创新。他既没有像历史法学派那样把社会契约看成一种历史事件来反驳和否定社会契约理论,也没有像休谟那样用功利主义抨击社会契约理论,而是抓住了契约理论的个人主义核心,给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决定性的一击。在西方思想界,学者们普遍认为黑格尔对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是比较彻底的,它使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础更加牢固。
探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并非是发思古幽情,而是为了把握全球化时代的一系列挑战。冷战结束后,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写作了《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引起了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本书并非是如许多人所理解的那样,是靠鼓吹“民主”取宠于西方舆论界的,而是因为福山用人类导师的敏锐思想把握住了现实问题。就此而言,今天研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①参见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②[37][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321页。
③[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九章、第十章。
④⑤卡西勒《启蒙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1页。
⑦Peter J.Boettled,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The lcgacly of Frtedrich von Hay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1999),p.121。
⑧⑨[20][21][22][23][24][25][26][27][28][29][30][32][3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28,11-12,55,126,164,253,175,185,309,174,259,285,261,82页。
⑩[12][1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四,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6,273-274,319页。
[11][英]休漠《人性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1-282页。
[13]蔡美丽《黑格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15][16][1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1,120-121,126页。
[18]黑格尔《哲学全书》,第433节。参见列奥·斯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1页。
[19]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1999年,第105页。
[31]黑格尔“德国法制”,载《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9,35页。
[33]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985年版,第97页。
[34]参见Hegel,On the Scientific Ways of Treating Natural Law,on its Place in Practical Philosophy,and its Relation to the Positive Sciences of Right,in Laurence Dickey and H.B. Nisbet eds.Hegel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35][3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2,第245,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