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中的个人
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儒家学说更强调的是集体主义思想。“仁”是孑L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仁者,爱人”,孑L子指的是爱众人,不是指爱自己。苟子更是集中讲述了“群”对人之为人的重要性。他在《王制》一文中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日: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可见,“能群”是人区别于、优越于其他动物之处,人之所以胜过禽兽,乃是因为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儒家突出的是“众”“群”的地位,认为个人总是生活在整体中,是家庭或天下的一员,整体受到损害个人的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儒学置家庭和民族的利益为第一位,要求个人服从整体的、社会的利益。
(二)强调义务原则
儒家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认为仁人君子应该像天那样刚健有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能够做到“见利思义,临危受命”,直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个人不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个人没有资格提出自己的特殊权利,个人的权利蕴含在集体的权利之中,每个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个人的权利则不那么重要,义务原则适用于一切社会关系。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时,都要以义务为出发点。在中国,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就在于他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简言之,西方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恰好是中国并不十分重视的,相反,中国所强调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强调个人对集体和国家的义务,则是西方所忽视的。
(三)人格的不平等、不独立
与西方认为人是被上帝“造”出来的观念相反,中国人强调身体同父母的血缘关系,“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样,一个被父母“生”出来的“个人”与父母、与自身所属的血缘群体乃至与天地万物之间永远保有一种割不断的联系,这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将“人”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造成了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卑贱不等。儒家认为人的人格不仅天生就是不平等的而且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人就成了禽兽。如《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所谓“尊贤”,意味着君臣、父子、夫妇、师生、主奴、上下级的人格不能平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甚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人格的不平等也造成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独立人格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说,单独的个人只能是一个“己”或“身”,而不能是一个“人”,“人”只能是一种角色,只能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界定自己。彻底地说,“人”只能是“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臣之君、是君之臣、是子之父、是父之子、是妻之夫、是夫之妻,是生之师、是师之生,除了这些社会角色之外,别无所谓“自我”。因为“人”不是个体而是关系,所以他并不因为脱胎降生就自然是一个“人”、就自然取得“人”的资格。只有他有能力履行自己在人伦关系中的义务时,他才真正“成人”。
三、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儒家的整体主义价值观有助于激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但它同时又具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它压抑了人们主体意识的萌发,否定了个性独立的社会意义,消弥了个人追求自身正当利益、实现自己价值的能动性和合法性。因此,随着近代西方文化作为世界主流文化地位的确立及其对中国的入侵,整体主义价值观受到冲突与融合在所难免。大体上,中西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的冲突与融合在中国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自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二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三是改革开放至今。
(一)第一次中突与融合
鸦片战争后,外国殖民者的坚船利炮将中国当权者的天朝帝国美梦无情地击碎,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受到了空前的冲击。许多有识之士意识到中国传统文化已经不足以应付近代化,遂将目光转向学习西方,于是包括个体主义在内的各种西方文化思潮纷纷得以传人,人们以一种新的理念来审视个体与整体、与社会的关系。于是,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迎来了第一冲突与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