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意识本质的结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胡塞尔对建立一种作为科学的哲学怀着纯真而真诚的向往。在他看来,科学的哲学虽然不同于经验科学,但它也拥有一个属于它的合理的研究对象,这就是“本质”。要把握“本质”就必须放弃“自然态度”,实行现象学的“悬搁”,“使属于自然态度的本质的一般断言失去作用”①。而“悬搁”之后留下来的“现象学剩余”便是现象学的内容,便是“本质”。显然,“本质”就是意识的本质,因为,自在的自然世界没有本质,断言自在之物具有本质便必然包含矛盾:我们不能谈论意识之外的本质。因此,现象学就是对意识的研究。 

意向性:它的基本结构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胡塞尔说:“意向性表现了意识的基本性质, 

全部现象学问题……都与之密切相关。”②意向性一词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胡塞尔把意向性定义为“作为‘对某物的意识’的心理过程的特性”③。或者,“意向的心理过程就是对某物的意识” ④。 

从一般的自然态度来看,在意识中,我们意向着意识之外的实在的对象。但是不难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意向的对象不真的存在,比如说是虚构的或者幻想的,而我们的意识却仍然是可能的,意识的意向性仍然存在。这便意味着意识当它和实在没有关系时仍然是自身完整的、自足的,因此,意识能够拥有纯粹的意向性和纯粹的活动,意识的本质是意识的纯粹的内在固有的性质,这种本质和实在或由关在所决定的经验无关。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了对意识本质结构的初步设想。首先,他认为意识具有“性质”(quality)和“材料”(matter)两个方面:“每个心理行为(act)有两个方面:性质,它把行为刻划为比如说表象或判断;材料,它授予行为对一个对象的确定的指向,比如说,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一个对象而不是别的。”⑤可以看出,胡塞尔把“性质”看做是行为中决定这个行为是什么种类的行为的那种内在规定性,而把“材料”看作是行为中确定哪一个是被意向的对象的那种要素。其次,胡塞尔区分了意识的“实在的(real)和意性的(intentional)内容” ⑥。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指的是发生在意识的内在时间中的实际的过程方面,这是一种属于并且只属于“这一个”行为的特殊事实。意识行为的意向性内容则是一种普遍性的“意向性本质” ⑦,或者“经验的观念本质” ⑧。这是许多不同行为都同样可以具有的抽象或观念的方面,即行为的意义。 

这种设想在《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中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清晰而成熟的思想。胡塞尔采用了新的术语,noesis和noema*,来描述意识的现象学内容,noesis是意识行为的“实在的”方面,是行为的时间性的成份,并且它只包含“那些自身具有意向性特性的心理过程的要素”⑨。而不包含那些自身不具有意向性的要素,如“感觉内容”或“质料”,虽然,感觉质料也是行为的实在的成份。noesis具有两个方面:(1)意识行为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 (Sense-giving)的特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Sense-giving)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个行为的内容,也就是意向的内容。不难看出,noesis的第一方面属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第二方面属于“材料”方面,而noesis 相当于所谓的“实在的内容”,因此,它的第一方面是意向行为的实在的性质,而第二方面则是实在的材料。和noesis相反,noema是意识行为中和noesis相关的非实在的意向性内容,或者说,是noesis的抽象性的相关物。和noesis的结构相对应,noema也有两个方面:(1)意向行为规定性的抽象内容。这是行为的方式即noesis的第一方面的相关物;(2)意向行为的“含义”(noematic sense),这是noesis第二方面的相关物。含义是胡塞尔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含义是noema的根本成份”⑩ 。含义是一种普遍性的内容,它不以具体行为类型的变化为转移,假设有一组指向同一个对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分别是知觉的、记忆的、判断的等等,这些不同的行为可以拥有同样的雠。我们同样可以看出,noema相当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内容”,noema的第一方面便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性质”,第二方面则是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材料”。 

很显然,noesis是意向行为的意向作用本身,也就是发生着的“我思”,是自我的“注意的投射”⑾。由于它是“指向着”的,因此它便“授予”意向行为以含义。而noema是它的相关物,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或观念的内容,这种内容不是自身发生着的,而是被包含着的。简单地说来,noesis和noema就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和意识的相关物”⑿ 。我们决不能把noesis和noema看做是各自独立的东西,相反,它们是一个行为中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不具有noema的noesis是不可能的,noesis本身必然包含一个noema。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向性的心理过程显然是noetic,它本身便饮食了含义这种东西(13)。他还说:“决不可能存在着一个noetic要素而没有一个noematic要素专属于它。“(14)(noetic和noematic是noesis和noema的形容词)胡塞尔为什么需要设立一个noema?这至少有两个原因:(1)如果noesis不上有noema,那么noesis的实在性就不是一种现实性,这样的心理行为便没有反思形式,就不可能向意识显现,它对于我们的意识便将只是作为虚无而悄然逝去;(2)noema不仅是noesis的反思形式,而且是它的构造工具,也就是说,它通过noema构造了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这样一个意向行为便不仅具有它本身的主观性方面而且同时具有属于它的客观性方面,于是,意识的纯粹完满性、自足性便是可能的。因此,胡塞尔常常把雠称作“客观性含义”(objective sense)。 

Noema,对象,知觉表象 

Noema显然是意向性问题的关键,对它的理解必须摆脱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 

Noema既然是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那么,它是不是意向行为的对象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的本质在于“每一个心理现象都被刻划为中世纪学者称作意向性的非实在的对象(15)。扫布伦塔诺的看法,心理活动的所指和真实对象毫不相干,心理的对象自身被饮食在心理活动之中。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判定我们看见的这一棵树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幻觉的。胡塞尔通过建立noema的理论克服了这样的困难。在胡塞尔看来,每个意向行为都有着指向,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一个对象,本质地连系于每个意向行为的东西不是对象而正是noema。胡塞尔指出:“被给予意识的东西本质上是同持的,不管所显现的东西是否存在,也许是幻象,或许是全然地荒谬。我想到朱比特就象想到俾斯麦,想到巴比伦塔就象想到科隆大教堂。”(16)可见,对象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的纯粹本质在于它有着一种“指向”,有一种内容或含义也就是noema。不难看出意向行为中的“‘内容’和‘对象’之间的区别(17),正是通过noema,“意识才连系于作为它的对象的某物”(18)。胡塞尔将其总结为一个命题:“每个noema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含义’,并且通过它而连系于它的对象。“(19)当然,一个noema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对象,但这是在另一种情况中出现的,只有当我们对一个意内行为彩取现象学态度,进行现象学反思行为的对象,也就是说,原先行为中的含义可以在对这个行为的反思行为中转化为对象,所以,我们是通过一个反思行为,一种新的noema或新的含义去认知原先行为的noema或含义。胡塞尔称之为“含义的第二级水平: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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