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意识本质的结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含义的含义”(20)。为什么一个行为不能把它自身的含义当做对象?胡塞尔指出,在这个行为中,自我的注意力正“忙于”关注意向的对象,通过含义去把握那个对象,这时我们便无法意向这个行为的含义自身。胡塞尔说:“如果我们进行一个行为并在这个行为中活动,像事实所发生的那样。我们自然而然地指向这个行为的对象而不指向它的意义。比如说,我们给出一陈述,我们判断的是这个陈述所关涉的事物,而不是这个陈述的意义,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判断本身。后者只在思维的反思行为中才变成对象性的东西。”(21) 

现在我们讨论另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在解释noema时说:“比如说,知觉拥有它的noema,就其最基本水平而言,就是它的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the perceived as such)。与此相似,回忆拥它的被记忆的东西的本身(the remembered as such)……判断拥有被判断的东西的本身(the judged as such),喜爱拥有被喜爱的东西的本身(the pleasant as such),等等。”(22)造成误解的地方就在于胡塞尔把noema解释为“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这就容易使人把noema理解为通过感官而知觉到的东西,成为类似经验表象的东西。然而根据胡塞尔的真正思想看来,同一棵树,我们可以知觉它,可以回忆它,还可以判断它,因此,这种“()as such”的结构不一定需要一个表象,这个结构中()里面的内容可以随行为种类变化而变化,但这个结构中的意向内容即含义则是同一的,可见,含义是超越具体行为种类的,也就超越了具体行为情况,超越了表象,并且含义作为一种主体间的意义,我们能把它告诉别人,别人也“能把握它即使他不是一个知觉者”(23)。于是,即使在知觉行为中,noema的含义也不是被感知的。胡塞尔明确地指出“一个知觉是个含义‘的’知觉,这和说知觉是对这幢房子的知觉是不同的,这上知觉‘拥有’含义,但这个含义是不被知觉的。……这个知觉依据它的含义而被刻代划为一个内容是文艺复兴式的建筑,其正面是石头的圆柱等等的知觉,假如我闭上眼睛并相应地回忆这幢房子,那么这个回忆便是拥有同样含义的回忆。”(24)由此看来,noema显然是一种纯粹的东西,是意识纯粹本质的关键方面,因此,决不能把它和任何非纯粹的东西,如实在的对象或经验表象混为一谈,因为当时意识采取现象学态度时,全部不纯粹的东西便被“悬搁”了。 

Noesis, noema和感觉材料的三重关系 

我们已经注意到,当一个意向行为作为一个知觉行为时,便涉及感觉材料的问题,感材料便成为意训的第三个成份。在胡塞尔看来,noesis和感觉材料都是知觉行为的“实在的”部分,但这二者之间却有着区别。Noesis是意向活动的本身,是一个指向的作用,它本身具有意向性,因而它是属于意识的纯粹本质的。感觉材料则是意识的不纯粹部分,它“本身不具有意中性”(25)。也就是说,“它本身不是一个对某物的意识”(26),于是,“它本身不具有含义”(27)。所以,感觉材料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离开感觉材料仍然能够完整地存在。只有在知觉行为中,意识才牵涉到感觉材料。胡塞尔把noesis当做是“无材料的形式”而把感觉材料当做“无形式的材料”(28)。当知觉行为发生时,noesis给予材料以形式,于是“材料便被‘赋予生命’“(animated)(29)。就这样,noesis把感觉材料“带进了意向性经验并使它具有了意向性的特性”(30)。Noesis和感觉材料相结合而产生了显现给意识的东西。 

Noesis给感觉材料以生命是为了让感觉材料来“描画”(adumbrate)noema中的含义。胡塞尔举例说:“一棵树的颜色……也就是实在的树的颜色……这种颜色不属于知觉的心理过程,不是一个真实内在部分,不过我们也能够在具体的心理过程的材料要素中找到‘某种类似颜色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的颜色’,而noematic颜色或‘对象性的’颜色便是被感觉材料的颜色所‘描画’的。”(31)而noematic颜色对于许多不同的知觉来说,它可以是“同一的而且就本身而言是不变的颜色”,因此,它可以“被连续的多种多样的感觉的颜色所描画(32)。据此可见,感觉材料,比如作为感觉材料的颜色,是我们经验着(experencing)的即自然发生着的事实,但它不是我们意识着的即自觉持把握着的事实。只要被noesis所激发的、被客观化了的感觉材料才是向我们显现的东西(the appearings),比如说,显现的颜色(the appearing of the color)。另外,和前面二者不同,noematic颜色不是心理过程中实在的部分,既不为我们所经验也不是显现的颜色,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是一个知觉行为中的纯粹的抽象的意向性内容或含义,也即是noesis激发、构造感觉材料的纯粹的依据。这种纯粹的含义不是一种“描画”(adumbrations),而是“被描画的东西”(what is adumbrated)(33)。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把知觉的noema称作“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并以此区别于“被知觉的东西”。(the percerived)很显然,“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的那个本身作为纯粹的含义虽然在知觉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它本身并不被知觉着,它本身并不以种种具体的知觉的存在为转移,它是自身同一而不变。 

含义的结构:内容和X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noema在意向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noema中的含义则是noema的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含义实际上便是意向性的关键,或者说,含义在根本上决定了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对某物的意识”。那么,含义决定“对某物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并且,这个“某物”在关于它的一系列意识中如何具有明确性?于是,我们面临着一个含义的结构的问题。 

对某物的意识或者行为中对一个对象的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着;同时,这个对象是被如此这般地意向着,或者说,被意向成为如此如此的情况。于是,含义便具有两种功能因而具有两个部分:(1)和意向性关系第一层次相适应的是“可确定的x”,(determinable x)简称x,这上部分决定了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着的;(2)和意向性关系的第二层次相适应的是“属性”,即是“谓项”(predicates),这个部分决定了对象被意向成什么样。X本身是一个“空的x”(empty x),它指示着意向行为的那个“某物”或者“对象”本身,这个x被设想为“和全部谓项分离开来的纯粹的x”(34)。而“谓项”则是这个对象在特定行为中所呈现的种种确定性,如粗糙的、坚硬的、彩色的等等性质。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区分,在实际情况中这两个部分是不能独立出现的,因为,“谓项”总是“‘某物’的谓项,这个‘某物’……是中心的统一点(point—of—unity),……是谓项的‘负荷者’(bearer)”(35)。于是,x和“谓项”综合在一起,就像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便是noema中完整的含义,也就是“处于确定性的方式之中的对象”(36)。这便是含义的一般形式。在这个形式中,x是“可能的谓项的确定的主项(subiect)“(37)。而谓项则是它的种种确定性质或属性。比如说,有一个意向行为的含义表达为:一棵树在花园里开着花。那么“一棵树”便是主项,便是被充满的x,而“在花园里开着花”则是谓项。 

胡塞尔对含义结构的分析使他能够克服意识问题中的一些困难。比如说,假如我们认为每个意向行为的对象只不过是随着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内容,那么,我们的意识之流便不具有任何统一性,我们便走向极端的相对主义,我们便不能认识任何一个确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对象都转瞬即逝,并且永不再来。又假如我们认为对同一个对象的各种认识都是原则上同一的,那么我们便走向极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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