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 nomic 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 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 Popper 和P. 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幺,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 S. 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Gilbert 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 。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 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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