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论列维纳斯(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820-847页。
[26] Emmanuel Lévinas, Quatre Lectures Talmudiques, Paris, Ed. de Minuit, 1968. 列维纳斯,《塔木德四讲》,关宝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列维纳斯并没有将解释犹太经典塔木德与他的他者伦理学混在一起,他总是分得很清楚。因为他知道,必须区分清楚才能守住各自的边界,守住塔木德的传统;只有守住犹太自身的传统,才能以犹太思想要素改造现代西方哲学。我相信,列维纳斯的根本信念是犹太思想的传统不需要现代哲学的改造,也不需要用“面貌现象学”或“他者伦理学”来哲学化;相反,需要改造的是西方哲学两千年的传统,它过于相信哲学主要的任务是建立科学知识体系,而不是关注伦理问题和人格问题。列维纳斯坚信,这必须从根本上进行一个彻底的扭转。因此,有时候他不惜对海德格尔进行有意的忽视(如对Es gibt或Ereignis)、不公正的批判和激烈的控诉(如《整体与无限》),每当这一时刻,他的修辞就服从于这一彻底扭转的计划,而不是彻底地遵循现象学的方法(如果与马里翁的被给予性现象学相比)。
将列维纳斯的现象学视为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之后的“现象学第三波”,或“现象学中的神学转向”(列维纳斯-米歇尔•亨利-马里翁〔-德里达?〕),这就会因为列维纳斯的人格的谦逊而看轻了列维纳斯的抱负的宏大。对于列维纳斯来说,现象学是否进行方法论上的革新,是否开拓宗教或神学的新领域或新转向,并不是他首要关心的问题。针对Dominique Janicaud的命题引出的争论,即列维纳斯到底是更现象学(非神学的)的还是更犹太教,我们可以简单化地说,现象学方法只是充分条件,而犹太教思想却是必要条件,正是这一点使得他的思想明显迥然不同于梅洛-庞蒂、利科、亨利与马里翁的现象学之路。
[27] 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28] Jacques Derrida, L’écriture et la différence, Paris: Sueil, 1967. 参见,德里达:“暴力与形而上学:论列维纳斯的思想”,《书写与差异》,张宁译,三联书店,2000年,第128-276页。此处,第274-276页。参见,马修·阿诺德:《文化与无政府状态》,三联书店,2001年。第四章“希伯来精神与希腊精神”。尼采、海德格尔和福柯等哲学家吸引人们重返希腊文化传统,而列维纳斯则将人们吸引到重返希伯来传统之中。
[29] 参见,威塞尔:《一个犹太人在今天》,陈东彪译,作家出版社,1998年。
[30] 参见,Hermann Cohen, Religion of Reason out of the Sources of Judaism, trans. Simon Kaplan, New York: Frederick Ungar, 1971; Franz Rosenzweig, The Star of Redemption, trans. William Hallo, Boston: Beacon Press, 1971.
[31] 如果从列维纳斯的视角来看,罗尔斯的义务论伦理学仍然是一种同一性的自我中心论的伦理学,而不是从他者出发的伦理学。真正的正义奠基在他者的外在性之上,而非建立在无知之幕和对他人的冷漠等假设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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