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在近代西方》,第163页。 转引自阎海云:《卢梭的民主思想与法国大革命》,历史教学问题1983年第4期。)在革 命过程中加以实践,这是国内外学术界已达成的共识。研究卢梭的法律思想对大革命的 影响,既有利于把握这位著名启蒙大师的历史地位,又可以解读法国革命的特色。
        一、卢梭的平等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7页。)恩格斯指出,在“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由卢梭首先明确地阐述的”。(注:《马恩全集》第20卷,第699页。)
    (一)法律平等思想与贵族制的废除
    平等对于卢梭来说,有切肤的感受。卢梭是当时惟一富有流浪生活经验的人,受到富贵人家的欺凌与侮辱,也得到了穷人真诚的帮助。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要知道一位贵族跟一个牧人都有两条腿,也都只有一个肚子。而且那些所谓必需的东西实际上对于他的身份并不是必需的。”(注:[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在法国坐享有害而无益的特权,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在它大放光彩的那些国家的大多数,除了专制的势力和对人民的压迫外,还能产生什么呢?”(注:[法]卢梭:《新爱洛伊丝》第1卷(第62封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7页。)所以,他坚持法律平等,即“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页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出全体公民都有责任按自己的才能和力量来为国效劳,每个公民也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受到提拔和优待。
    法国大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原则的第一次伟大实践。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狱被攻陷,不久制宪会议就通过第一个法令即“八月法令”(8月4—11日),取消了封建贵族的司法、养鸽、狩猎、免税等特权。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又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承认“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0年3月15日,议会宣布“一切特权,一切财产的封建性质和贵族性质一律废除。”6月19日,议会进一步作出决议:“永远废除世代相承的贵族阶层”,“任何人不得再保留亲王、公爵、伯爵、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贵族头衔”。1791年9月3日,革命政权颁布了冠以《人权宣言》的宪法,从此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终于完全代替了封建等级特权的原则。与此同时,卢梭提出的政治平等思想也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落实:“一切公民,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都得无差别地担任各种职位和职务。”的确,一大批名不见经传的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不靠出身、权贵,完全靠自己的奋斗和才干赢得了群众的信任,登上了政治舞台并担当了重任。(注:参见尹虹:《论法国大革命的平等思想》,辽宁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二)经济平等思想与雅各宾的社会分配方案
    在所有的平等要求中,卢梭把经济平等的原则放在首位,因为“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必然会归结到财富上去”。(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1页。)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利,首先要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做到“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也就是“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足的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可以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页。)“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注:[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页。)
    “每一个公民只准有一个作坊,一个商店。”无套裤汉党人的这一主张是卢梭论述的 雄浑回声。1792年12月2日,在向国民公会所作的《关于生活必需品》的著名演说中, 罗伯斯比尔提出“一切权利之中的首要权利是生存权利”,“社会生活的首要法律是保 证一切社会成员都有生活资料”;(注:[法]波普朗编:《罗伯斯比尔选集》第2卷,巴 黎1973年版,第85页。转引自陈崇武:《罗伯斯比尔与法兰西共和国设想的蓝图》,载 于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臧妫??4页。 )他同时还强调“一切损害人民生命的投机活动都不能算是贸易,而是抢劫。”(注:[ 苏]沃尔金、塔尔列:《1789—1794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苏联科学院1941年版,第2 97页。转引自刘宗绪:《法国大革命的根本任务和革命的上升路线》,世界历史1981年 第2期。)1793年4月24日,在《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著名演说中,罗伯斯比尔 又根据卢梭的学说提出了关于所有权的四点著名建议:“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 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所有权也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 义务的限制;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违反这个原则 的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注:[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 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7页。)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全新解释,按 照这种解释,所有权已经受到了法律、公民责任心、社会道德准则的约束,已经不是绝 对“神圣不可侵犯了”。这就为从法律上限制私有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此,罗伯斯 比尔强调“给予贫困者以必要的帮助,是富人对于穷人的神圣义务;履行这一义务的方 法由法律规定。”(注:[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第137页。)圣鞠斯特也是卢梭思想的忠实信徒,认为“富有是不名誉的事”,“应该 是既不富也不贫”。他计划,凡死后无直接亲属者产业应由国家继承;禁止人民有自立 遗嘱权,公民每年必须报告其财产的使用情形。(注:[法]马迪厄:《法国革命史》,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81页。)


    “他们(雅各宾派)从卢梭关于国家对公民财产拥有无上权力的学说中,为自己的社会 措施找到了理论根据,这些社会措施是:反对投机倒把,国家调整物价,强制推销公债 ,等等。”(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263页。)为缓和财产不均的现象,1793年国民公会废除立遗嘱赠与的自由,法令 规定:“在直系亲属之间的财产处分权,不论是基于死因、生前赠与或通过契约赠与, 一概予以禁止。”“其结果是,所有卑亲属继承其尊亲属财产的平均份额。”(注:[德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有关法令还规 定,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子女平分,死者赠送给外人的遗产部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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