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财产的1/10,赠 款的限额不得超过20万利维尔;凡已经拥有20万利维尔财产的公民根本无权接受赠款。 否则,就会破坏有继承权的亲属之间的“神圣平等”。(注:[苏]卢金:《罗伯斯比尔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8—119页。)1793年5月4日,粮食法令(第一“限价法令 ”)公布,规定“所有商人、农民或谷物和面粉的任何所有人,均应立即向其住所地的 市乡政府申报其所占有的谷物或面粉数量和性质。市乡政府人员根据市乡议会决议,有 权到拥有谷物或面粉而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的、有申报不实嫌疑的公民家中进行搜索。” 1793年6月23日,国民公会颁布“强迫公债”法令,规定已婚者年收入1万利维尔、未婚 者在6千以上的,须征累进公债;收入在9千利维尔者应纳重税。(注:[苏]卢金:《罗 伯斯比尔》,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8页。)圣鞠斯特还曾下令向富人强迫借款,交 款如迟1天处以1个月的监禁。1793年9月3日的法令规定统一全国粮食价格,禁止私人买 卖粮食;9月29日,著名的全面限价法颁布,规定了全国粮食、日用品和原料等39种商 品的最高限价。1794年7月27日的严禁囤积居奇的法令,责令商人出售库存商品,违者 处以死刑。1794年11月15日的法令规定,对面包、肉实行定量供应,对面包质量作了统 一要求,这种面包被称为“平等面包”,凡违反者以“违反全体公民平等精神”论处。 (注:[苏]卢金:《罗伯斯比尔》,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3页。)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 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 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注:[苏]沃尔 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
(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 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 体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且看他 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 ,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 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 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注:[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 外,无法被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 66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 ,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 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0页。)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 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 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 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注:参见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 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高毅:《 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朱学勤:《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5页。)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 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 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
二是反对分权,导致“立法中心主义”。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崇尚权力分立的孟德斯鸠主义的试验场,1793年宪法就是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1793年5月10日,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各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外国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察觉,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 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我们同这种平衡暴君权力的安排有什么相干呢?需要 彻底铲除暴政;人民不应该在领主间的争论中寻找喘息的机会,人民权利的保障应当是 自己的力量。”(注:[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第145页。)1793年宪法是一部典型的卢梭式宪法,主要体现在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这无疑是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思想成分在宪法中的沉淀。革 命过程中,在为挽救社会事业所必须的名义下,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公会被赋予无限制的 权力(全部权力),“为了捍卫自由事业,国民公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或强力 的手段”。(注:转引自申晨星:《卢梭思想与雅各宾主义、波拿巴主义》,载楼均信 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这种“ 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对此,当代新自 由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作过精辟的分析:“法国大革命曾经试图为增进个人的权 利而树立法治,但其目标并未实现,原因在于大革命的一种致命信念,即既然所有的权 力都已置于人民手中,一切用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再必要了。”(注:转 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1页 。)
(二)主权不可代表论与直接民主制的建立
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 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 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 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注:[苏]沃尔 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
(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 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 体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且看他 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 ,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 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 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注:[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 外,无法被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 66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 ,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 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0页。)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 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 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 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注:参见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 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高毅:《 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朱学勤:《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5页。)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 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 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
二是反对分权,导致“立法中心主义”。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崇尚权力分立的孟德斯鸠主义的试验场,1793年宪法就是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1793年5月10日,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各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外国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察觉,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 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我们同这种平衡暴君权力的安排有什么相干呢?需要 彻底铲除暴政;人民不应该在领主间的争论中寻找喘息的机会,人民权利的保障应当是 自己的力量。”(注:[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第145页。)1793年宪法是一部典型的卢梭式宪法,主要体现在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这无疑是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思想成分在宪法中的沉淀。革 命过程中,在为挽救社会事业所必须的名义下,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公会被赋予无限制的 权力(全部权力),“为了捍卫自由事业,国民公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或强力 的手段”。(注:转引自申晨星:《卢梭思想与雅各宾主义、波拿巴主义》,载楼均信 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这种“ 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对此,当代新自 由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作过精辟的分析:“法国大革命曾经试图为增进个人的权 利而树立法治,但其目标并未实现,原因在于大革命的一种致命信念,即既然所有的权 力都已置于人民手中,一切用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再必要了。”(注:转 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1页 。)
(二)主权不可代表论与直接民主制的建立
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 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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