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的康德哲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自身立法权的做法,降低、贬损了理性的纯粹性。所以德罗兹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论断:“纯粹实践理性并不需要‘批判’,因为它不会产生幻相,而只有‘不纯粹’的实践理性才需要‘批判’,因为它混杂了‘经验’。”(英译本,第36页) 

  这就是说,《实践理性批判》这个书名与《纯粹理性批判》这个书名相反,后者一定要有“纯粹”,而前者不应有“纯粹”。《纯粹理性批判》是批判纯形式、“不杂经验”的理性要去“管”充满“实质”、“经验”的“自然”;《实践理性批判》则要批判、防止那本来是纯形式的“实践理性”混杂了“实质的”、“经验的”东西而成为“不纯粹”的。这一点,在过去也未有足够的重视。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似乎还远未阐发出来。我们都知道,康德是通过《实践理性批判》引向宗教信仰。他自己承认,他限制知识,是为信仰留下余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康德是通过自由的王国,进入宗教的王国;自由是由“人城”转向“神城”的关键。宗教如无理性的自由,则沦为迷信。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与“宗教”的关系,德罗兹的书没有涉及,而这本来人们有理由企盼着有更多论述的。 

  我们已经知道,康德所赋予理性的权力,是立法权和评判权,执行的权力则在于经验,而理性根据其不同关切对象(如今我们讨论了知识与意志)所立的“法”是普遍的、必然的,因而只是形式的。在知识领域里,先天的范畴是必然的,此种形式的必然性不能保证科学知识为“全知”;在意志、欲望领域里,“自由”为“最高的善”,但只问行为准则的德行不能保证行为的“完善性”,有德性的不一定就有幸福,所以理性之实践的关切,自由理性之最高立法权,亦不能保证其自身为“全能”、“至善”。而“神”这个最高的造物主,被宗教——基督教认定为全知、全能因而是至善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设定意义上的“神”,不但有最高的“立法权”和“终审权”,而且由于它那万无一失的“经验知识”,同样也是最高的执行长官,拥有万无一失的执行权。只有神,不仅永远为善,而且永不犯任何(知识的、道德的)错误;只有神才真正把自由与自然结合起来,把必然与偶然结合起来,使世间一切事物之运行,都在它的掌握之中。

 五、“无法而有法”的境界 

  人不是神,人的王国不是神的王国,由于“理性”分配的“立法权”的“分立”,使得有德之人未必享受幸福,幸福之人未必有德,但人的文明王国确有这样一种“境界”,各种职司(知识的、意志的)都不行使自身的立法权,不迫使对象服从,而是使各种职司处于自由的和谐之中,在诸职司的协调中,给人以愉悦之情(感)。这种诸职司和谐的情感不是低层次的,而是高层次的;这种状况虽因其没有一个专门的最高立法者,或用德罗兹的话说,诸职司中没有一个“主席”(参阅英译本,第10页),因而似乎不成其为王国,但却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实在的境界。这就是康德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的主旨所在。 

  所谓“判断力批判”是对判断力的批判,“判断力”为什么需要批判?因为“判断力”在这个范围里,并没有为对象的立法权力(英译本,第48,61页)。 

  我们知道,“判断力”属知性,在思辨、知识的领域里,是有立法权的,知性职能就是要作出判断,如“太阳总是要出来的”。知性——“判断力”为经验知识对象(自然)立法,乃是康德第一批判讨论的主题,这时“判断(力)”只是“普遍的”;但在第三批判里,“判断力”却是使用在一个特殊的、个别的对象上,此种命题就是经验的,而本没有普遍有效性,就德罗兹—康德思路来说,是一种行使(使用)而非立法。我们说,“这花是玫瑰花”,是一个经验的判断,并无涉于普遍性;但如果说“玫瑰花是植物”,则是一个科学知识判断,因为它适于一切玫瑰花;然而,如果说,“玫瑰花是美的”,则就进入康德第三批判的范围,因为“玫瑰花是植物”中的植物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概念,因而可以规范“玫瑰花”,使它“归(化)”于“植物”之下,而“美(的)”就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尽管它很类似概念,但因其不确定性,而无法对对象行使普遍的“立法权”,我们不能说“凡玫瑰花皆美”,而只能说“凡玫瑰花皆为植物”。所以“判断(力)”——知性在这里没有“立法权”。 

  理性在第三批判里同样也没有“立法权”,因为“理性”不能像在实践领域里那样确立(建构)一个超感性的普遍必然的“对象”——至善。从某个角度来看,“美”有点像第一批判里的“观(理)念”,在经验的的世界找不出相应的“对象”来;但它又不同于理性的“观(理)念”,因为“观(理)念”不可想象——“观(理)念”“无象”。“无限”是“理性”的“推理”(reason reasons,见英译本,第18页),而不是“想象”;而“美”则离不开“想象(力)”。我们知道,在各种“职司”中,唯有知性、理性具有立法权,“想象(力)”并不能为对象立法,不能使对象“归化”。也许,正因为这个理路,使康德一段时期内认为“情感”这个“职司”并无“高级”形式。 

  然而,对于“这玫瑰花真美”这样的判断,显然不同于“我觉得这花很好看”,“美”给人的“愉快”——“情感”,也显然不是生理的快感。关于“美”的“判断”,居然也采取“知识判断”的形式:主谓结构,从而“要求”别人的“同意”,那末,“审美的判断”有何种“权力”提出此种“要求”? 

  康德在他的第三批判中承认“审美判断”有此种“权力”,要求有文化、有鉴赏力的文明人都要对“美”认同;“判断力”在这里虽没有(对“对象”的)立法权(legislative,constitutive),但却具有(对各“职能”自身)“协调(regulative)权”。[1]“情感”并不规定“对象”必须要服从什么,而只是反映诸职能相互之间“协调”与否的关系,所以德罗兹注意到康德说过,“情感”甚至没有“领域”(domain)(英译本,第48页)。没有“领域”,不是说“只在虚无瞟渺中”,而是说,“情感”并没有从理性这个最高立法者那里领(取)到在该地区的“立法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情感”的确也没有自己特殊的地盘,它是在知性和理性的地盘内进行“协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判断力批判》是“沟通”《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的“桥梁”的根据。 

  《纯粹理性批判》面对的是“自然”(必然),《实践理性批判》面对的是“自由”,《判断力批判》并不面对什么“特殊”的东西,而是把“自然”(必然)与“自由”协调起来。 

  按康德的思想,“自然”(必然)的存在形式是“时空”;“自由”的存在形式是“非时空”的。在一个意义上,所谓“非时空”也是“无序”的,为“混沌”(chaos)。“自由”不问(不顾及,不计较)时间、条件、地点,“自由”不问时序。在“时序”中,“因果”是一个“必然”的序列,即所谓前因、后果。“自由”当然也讲因果,但“自由因”与“自然因”不同,它不是另一个原因的结果,它是始作俑者,是第一因。非时序、无时序,不按时序;不按时序就可以颠倒时序、错乱时序——anachrononism, anarchy,按现在有些西方学者的说法,这也是另一种时间观念。 

  德罗兹在为这个英译本写的序言中提出康德哲学变革的三个方面,首先就提出“时间”问题上的转变:过去的观念是“时间”围绕“运动”转,康德把这个轴心倒转过来,提出“运动”围绕“时间”转。德罗兹这个发现,把过去认为康德时空观受牛顿局限的弱项,变成了强项,从而使康德时空观有一个与牛顿完全不同的新内涵:时间不是一个绝对的大“圆箍”,而是线状的——不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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