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智慧:是什么与为什么——对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概念的阐释(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得恰倒好处就叫做有德性(确切讲为伦理德性),就会被称赞,而过与不及则都会受谴责。这些品质包括温和、勇敢、谦谨、节制、公正、慷慨、友爱等十四种,都是习惯所成,修养所致。“伦理学”(ethike)就是这种“习惯”(ethos)之学,德性也就是人的灵魂的优良习惯。[15]可见,实践是指把人自身变好的活动,跟制作是把物品做好的活动明显不同。
伦理德性是人的灵魂中感觉欲望部分的良善(agathon,指具体的善),是狭义的人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而整个人生的最终目的则是生活的总体良善(tagathon),即生活得好、行为得好、德福双全,亦即幸福(eudaimonia)。对人而言,其可能实践地达致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幸福之上更无目的。神的幸福固然高于人的幸福,但这种幸福对于人来说最多只能在理论沉思中歆羡,而不能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人的幸福是人所能获得的各种良善的总汇与和谐,这些良善既包括灵魂的良善(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也包括身体的良善(如健康、美丽)和外在的良善(如财富、朋友),还要有好运当头、神灵护佑。但这些因素中最能被我们自己把握住的、最应该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来达成的只有灵魂的良善,即德性。德性,特别是伦理德性一旦具有,甚至比科学知识的拥有还要稳定可靠。学到的知识可能遗忘,但高尚的品行即使在厄运中也闪烁光辉。幸福不是一个静止的终点,而是灵魂的合于完满德性的现实活动,包含着无数的具体行为和目的,并通过这些具体行为和目的而一步步实现出来。这好比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并完善游泳技能,——这就是潜能和实现的辩证法在实践中的体现。伦理德性既通过每一个行为来养成,又能帮助我们确定每一个行为的正确目的,而实践智慧作为一种特殊的理智德性,其意义就在于为我们计虑达到每一具体目的的正确手段,并且这种计虑要以对生活的总体良善的周全考虑为坐标。如果只有伦理德性而没有实践智慧,则良善的目标就会因为缺乏正确的手段而无法实现;如果只有实践智慧而没有伦理德性,则有效的手段就可能被错误的目的所利用,而服务于错误目标的聪明才智并不配称为实践智慧,因为它跟人生的总体良善是背道而驰的。伦理德性是灵魂养成的优良习惯,它可以保证我们的行为总是趋向正确的目的,尽管这种保证不像自然规律那样必然。伦理德性本身不包含计虑打算的功能,所以需要灵魂中理性部分的帮助。实践智慧是理智德性之一,其特长就在于理性地思考跟实践行为相关的种种因素,以寻求达到目的的最佳途径,尽管其思考结果不像科学命题那样确定。实践智慧不属于感觉欲望方面的优良习惯,其自身不具有保证行为人一定趋向正确目的的功能,所以它主要充当伦理德性的助手。不过,由于每一种伦理德性所确立的都是单一目的,实践智慧则要考虑整体的和终极的目的,因而实践智慧以其理智之光能使每一种伦理德性在达致幸福的整个过程中显明自己的位置和意义。就此而言,相对于伦理德性来说,实践智慧又不仅仅是依附性的,它还具有对于伦理德性的开显和整合功能。这类似于康德的知性范畴对感觉经验所起的作用,可表述为“伦理德性无实践智慧则盲,实践智慧无伦理德性则空。”伦理德性和实践智慧只有配合一致才可能为人生谋求到现实的幸福。城邦政治的意义和使命就在于为全体公民实现合于德性的幸福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16]
在《善与恶》中,对实践智慧概念有一个较在其他著作中更为完备的界说:“实践智慧在于深思熟虑,判断善恶以及生活中一切应选择或该避免的东西,很好地运用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善的事物,正确地进行社会交往,洞察良机,机敏地使用言辞和行为,拥有一切有用的经验。记忆、经验和机敏,它们全都或源于实践智慧,或伴随着实践智慧。或者,其中的有些兴许是实践智慧的辅助性原因,例如经验和记忆,但另一些却是实践智慧的部分,譬如深思熟虑和机敏。”[17]
3.亚里士多德区分“实践智慧”和“理论智慧”的理由
要领会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提出实践智慧概念,最关键的是弄清这个概念跟理论智慧的关系。
在前面引用的柏拉图对话中,phronesis和sophia并无区别,并且这二者跟techne(技艺)也没有实质的区别,这三者都是人类理性在流变的世界中把握确定性的优秀品质(亦即德性)。据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对于智慧和明智并未加以区别,而是认为,凡是知道并且实行美好的事情,懂得什么是丑恶的事情而且加以谨慎防范的人,都是既智慧而又明智的人。”[18]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通常被概括为“德性即知识”,但如果放到亚里士多德的框架中去解读,应该再加两句话:“明智即智慧”(实践智慧统一于理论智慧),“道德即理智”(伦理德性还原为理智德性)。把德性归结为普遍性的知识,意味着只用把握普遍性的理论智慧就能同时解决认识和实践两方面的问题。沿着这条思路,柏拉图更进一步,将理论的目光锁定在对普遍的、不变的和独立的“相”(idea,eidos,通常译为“理念”)的追寻和把握上,比如,如果要在实践上真正成为“善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知道那个“善”本身。这条思路在理论上的根本困难在于无法将“相”的世界和具体事物的世界令人信服地联系起来,在实践上的根本困难在于这种主张无法获得符合其理论预期的操作成效。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践智慧”,所针对的就是这些困难。据我的理解,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最根基性的区分应是神人之分。如果有普遍、不变和独立品质的存在(on,“是”、“所是”),那一定是属神的或者说分有了神性的。人的灵魂中用于把握这种“所是”的品质就是理论智慧,这种智慧是人的灵魂中的神性部分。人拥有这种神性的理智,仅仅是为了以沉思的方式去接近神、摹仿神,求取类神(相似于神)的幸福。也就是说,这种智慧是高贵的,但却是非实践的。所有神性的存有都是不可改变的,人不能把不可改变的东西作为自己实践的对象。人自身属于动变世界,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为的动变,指导行为去应对动变的世界以求取相对稳定的幸福,需要一种特殊的智慧,即实践智慧,这是一种纯粹人性的或属人的智慧。神的智慧是单纯的,而人的智慧则由神性成分和人性成分混合而成,故人的本性是一种混合本性。[19]用实践智慧处理好纷扰的人事,可以为理论智慧腾出闲暇,使其更好地去做通神的工作,所以,实践智慧又被比作理论智慧的管家。[20]重视神人之分,这在亚里士多德和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是一致的,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神性不仅具有理论性,而且具有可实践性,甚至是实践性的源泉,而亚里士多德的神性则只有理论性,没有可实践性,实践性的源泉在于纯粹人性之中。当然,这并不是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没有看到人性的混杂性,而只是说在他们看来人性的问题可以归根到底由神性来解决,二者是可通约的,相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性中的神性成分和纯粹人性成分是不可通约的,只能分类解决。
分类解决的思维方式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精髓。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把“是”(on,或译为“存在”)分成十个种(genos)或范畴,并在许多地方都明确反对把“是”本身看成统一这十个种的更高的种。[21]在《后分析篇》中通过对三段论的细致分析,他得出了不同学科有不同本原(arche,或译“第一原理”)的“一种一科”(one genus to one science)原则。[22]这些分类思想与其神人相分的价值观互为表里,构成了一种迥异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维方式,而其庞大又细密的学科分类体系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所结出的果实。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亚里士多德倡言实践智慧的逻辑学和本体论根据。《优台谟伦理学》指出:“善”
伦理德性是人的灵魂中感觉欲望部分的良善(agathon,指具体的善),是狭义的人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而整个人生的最终目的则是生活的总体良善(tagathon),即生活得好、行为得好、德福双全,亦即幸福(eudaimonia)。对人而言,其可能实践地达致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幸福之上更无目的。神的幸福固然高于人的幸福,但这种幸福对于人来说最多只能在理论沉思中歆羡,而不能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人的幸福是人所能获得的各种良善的总汇与和谐,这些良善既包括灵魂的良善(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也包括身体的良善(如健康、美丽)和外在的良善(如财富、朋友),还要有好运当头、神灵护佑。但这些因素中最能被我们自己把握住的、最应该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来达成的只有灵魂的良善,即德性。德性,特别是伦理德性一旦具有,甚至比科学知识的拥有还要稳定可靠。学到的知识可能遗忘,但高尚的品行即使在厄运中也闪烁光辉。幸福不是一个静止的终点,而是灵魂的合于完满德性的现实活动,包含着无数的具体行为和目的,并通过这些具体行为和目的而一步步实现出来。这好比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并完善游泳技能,——这就是潜能和实现的辩证法在实践中的体现。伦理德性既通过每一个行为来养成,又能帮助我们确定每一个行为的正确目的,而实践智慧作为一种特殊的理智德性,其意义就在于为我们计虑达到每一具体目的的正确手段,并且这种计虑要以对生活的总体良善的周全考虑为坐标。如果只有伦理德性而没有实践智慧,则良善的目标就会因为缺乏正确的手段而无法实现;如果只有实践智慧而没有伦理德性,则有效的手段就可能被错误的目的所利用,而服务于错误目标的聪明才智并不配称为实践智慧,因为它跟人生的总体良善是背道而驰的。伦理德性是灵魂养成的优良习惯,它可以保证我们的行为总是趋向正确的目的,尽管这种保证不像自然规律那样必然。伦理德性本身不包含计虑打算的功能,所以需要灵魂中理性部分的帮助。实践智慧是理智德性之一,其特长就在于理性地思考跟实践行为相关的种种因素,以寻求达到目的的最佳途径,尽管其思考结果不像科学命题那样确定。实践智慧不属于感觉欲望方面的优良习惯,其自身不具有保证行为人一定趋向正确目的的功能,所以它主要充当伦理德性的助手。不过,由于每一种伦理德性所确立的都是单一目的,实践智慧则要考虑整体的和终极的目的,因而实践智慧以其理智之光能使每一种伦理德性在达致幸福的整个过程中显明自己的位置和意义。就此而言,相对于伦理德性来说,实践智慧又不仅仅是依附性的,它还具有对于伦理德性的开显和整合功能。这类似于康德的知性范畴对感觉经验所起的作用,可表述为“伦理德性无实践智慧则盲,实践智慧无伦理德性则空。”伦理德性和实践智慧只有配合一致才可能为人生谋求到现实的幸福。城邦政治的意义和使命就在于为全体公民实现合于德性的幸福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16]
在《善与恶》中,对实践智慧概念有一个较在其他著作中更为完备的界说:“实践智慧在于深思熟虑,判断善恶以及生活中一切应选择或该避免的东西,很好地运用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善的事物,正确地进行社会交往,洞察良机,机敏地使用言辞和行为,拥有一切有用的经验。记忆、经验和机敏,它们全都或源于实践智慧,或伴随着实践智慧。或者,其中的有些兴许是实践智慧的辅助性原因,例如经验和记忆,但另一些却是实践智慧的部分,譬如深思熟虑和机敏。”[17]
3.亚里士多德区分“实践智慧”和“理论智慧”的理由
要领会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提出实践智慧概念,最关键的是弄清这个概念跟理论智慧的关系。
在前面引用的柏拉图对话中,phronesis和sophia并无区别,并且这二者跟techne(技艺)也没有实质的区别,这三者都是人类理性在流变的世界中把握确定性的优秀品质(亦即德性)。据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对于智慧和明智并未加以区别,而是认为,凡是知道并且实行美好的事情,懂得什么是丑恶的事情而且加以谨慎防范的人,都是既智慧而又明智的人。”[18]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通常被概括为“德性即知识”,但如果放到亚里士多德的框架中去解读,应该再加两句话:“明智即智慧”(实践智慧统一于理论智慧),“道德即理智”(伦理德性还原为理智德性)。把德性归结为普遍性的知识,意味着只用把握普遍性的理论智慧就能同时解决认识和实践两方面的问题。沿着这条思路,柏拉图更进一步,将理论的目光锁定在对普遍的、不变的和独立的“相”(idea,eidos,通常译为“理念”)的追寻和把握上,比如,如果要在实践上真正成为“善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知道那个“善”本身。这条思路在理论上的根本困难在于无法将“相”的世界和具体事物的世界令人信服地联系起来,在实践上的根本困难在于这种主张无法获得符合其理论预期的操作成效。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践智慧”,所针对的就是这些困难。据我的理解,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最根基性的区分应是神人之分。如果有普遍、不变和独立品质的存在(on,“是”、“所是”),那一定是属神的或者说分有了神性的。人的灵魂中用于把握这种“所是”的品质就是理论智慧,这种智慧是人的灵魂中的神性部分。人拥有这种神性的理智,仅仅是为了以沉思的方式去接近神、摹仿神,求取类神(相似于神)的幸福。也就是说,这种智慧是高贵的,但却是非实践的。所有神性的存有都是不可改变的,人不能把不可改变的东西作为自己实践的对象。人自身属于动变世界,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为的动变,指导行为去应对动变的世界以求取相对稳定的幸福,需要一种特殊的智慧,即实践智慧,这是一种纯粹人性的或属人的智慧。神的智慧是单纯的,而人的智慧则由神性成分和人性成分混合而成,故人的本性是一种混合本性。[19]用实践智慧处理好纷扰的人事,可以为理论智慧腾出闲暇,使其更好地去做通神的工作,所以,实践智慧又被比作理论智慧的管家。[20]重视神人之分,这在亚里士多德和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是一致的,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神性不仅具有理论性,而且具有可实践性,甚至是实践性的源泉,而亚里士多德的神性则只有理论性,没有可实践性,实践性的源泉在于纯粹人性之中。当然,这并不是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没有看到人性的混杂性,而只是说在他们看来人性的问题可以归根到底由神性来解决,二者是可通约的,相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性中的神性成分和纯粹人性成分是不可通约的,只能分类解决。
分类解决的思维方式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精髓。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把“是”(on,或译为“存在”)分成十个种(genos)或范畴,并在许多地方都明确反对把“是”本身看成统一这十个种的更高的种。[21]在《后分析篇》中通过对三段论的细致分析,他得出了不同学科有不同本原(arche,或译“第一原理”)的“一种一科”(one genus to one science)原则。[22]这些分类思想与其神人相分的价值观互为表里,构成了一种迥异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维方式,而其庞大又细密的学科分类体系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所结出的果实。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亚里士多德倡言实践智慧的逻辑学和本体论根据。《优台谟伦理学》指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