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拱改革法制的主张和措施
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辅兼掌吏部后 ,目击内外交困的时局,耳听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顿,必不能易乱以为治”。。的改革主张,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 ,为整顿法制采取了许多措施。
一是督令讲律,明晓法制。高拱认为,当时法制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执法者“昧于法律,误罗宪章”所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他们讲求律例 ,明晓法制。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 ,他提出将当年所录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进士 393人分拨各衙门,要求“讲求律例,习学政体,定以课程,时加考校,务期明晓法制,通达治理” ,并以考核成绩作为选用的主要依据。四月,他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合行各衙门堂上官,督令讲律,限定书程,不时查考,或摘条面讯,以稽勤惰。仍拣选知律吏书数人,量进士多寡,如五六人拨与一人,俾与辩证解说,务使律例通晓。则 日后听断检验等事,自不眩于人言,不泥于己见 ,不必委托佐贰而用之有余,民可无冤矣。” 观政进士和州县正官能否明晓法例,通达治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推行法治和保证司法公正。高拱这一举措 ,就是让他们从 习学律例 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历练与培养,以便从中选拔出高素质的、能胜任司法审判的官员。
二是刑官久任,公于听断。立法是为了行法 ,行法就必须公正。只有实行刑部司官“久任之法”,才能精贯律例 ,革除刑狱冤滥之弊。隆庆五年(1571年)十二月,高拱提出:“刑乃民命所系,而刑部则司刑之总也。有堂官 主于上,有司属分理于下。居是职者,使非律例精贯,则比拟轻重,必不能当其情;然非久于其职 ,则阅历未深,讲究未熟,欲其精贯,亦不可得。此久任之法,不可以不行也。” 高拱规定,刑官必须专业化 、职业化,要求他们能律例精贯,熟练而准确地依法量刑判案,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密切监督,区分优劣而加以严格考核赏罚。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举。
三是从严执法,弭盗安民。当时职掌监察和司法的官员总是从 自己的宦途得失考虑,地方出了人命盗案,往往隐瞒不报,或者诲盗为窃,以死作伤,甚至故意纵容盗贼的嚣张气焰。这不仅威胁到黎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严重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高拱严厉指 出:“今海内少安,惟多盗为可忧。而燕 、赵、兖、邳 、徐 、颍、毫、襄、邓、嵩河之问为尤甚。 今遍地皆盗,倘有揭竿而呼者 ,可立聚千万,将何以处哉?” 隆庆五年(1571年)十一月 ,江西安义县发生官库被劫事件。强盗项伯等劫去官银 2895两 ,知县曾知经也被贼寇捉拿。发生如此重大的劫库案件,显然是地方官失职渎职所致。高拱认为,有 司官“往往受盗之贿,不行缉拿,即有拿获,又多放纵 ,却只蒙蔽上官,以为地方无盗,而上官者亦甘其蒙蔽。苟称目前无事,以待迁转,习以成风,彼此相效,以为善宦。于是有司之蒙蔽 日益甚,而盗之猖獗 日益不可制。 直至杀官劫库,不容隐匿,乃始申报上司,却又以重为轻,以多为少 ,支吾 了事。而上司者亦恐有己责也,亦为之以重为轻,以多为少 ,支吾 了事。盖不惟贼之故态 ,官皆知之;而官之本情 ,贼亦皆知之。彼此相款 ,安然无事。此其所以 日益滋蔓而不可图也。”。 盗贼猖獗的根源不仅在于各级官吏大失职守,未能有效履行捕盗和稽察的职责,而且还在于官盗勾结,同流合污。因此,高拱提出,要遏止盗贼猖獗之势 ,就必须从整饬法纪着手,对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吏,坚决予以惩治制裁:“若不重为议处 ,恐故套牢不可破,官以蒙蔽为当然,而盗 以劫掠为当然,将使 良民皆化为盗,脱有揭竿而呼者 ,又将何以处也?合无将曾知经革职为民,方 良曙降俸一级 ,戴罪管事,其抚按官姑行戒饬,以后另议为条格。”
四是严惩贪酷,反对苛暴。嘉 、隆之际,法制败坏的重要表现之一是贪酷之风盛行。“酷吏鞫狱,无中生有,深文罗织 ,钉人人罪” ,甚至杖死无辜人命。为了遏制贪酷之风,高拱要求执法官员“严断以用法”” ,既不能失出亦不能失入,不容许畸轻畸重,任意伸缩,“申饬有司官慎重刑名,毋辄轻入 ;恤刑官详审狱情 ,毋得轻出” 。他坚决反对残暴酷烈,非法暴刑。据《掌铨题稿》统计,高拱在执政期问,严惩贪酷官吏近百人。其中,既有知县 、知州、知府等地方官吏,也有尚书、侍郎、总督等军政大员。如,河南开封府祥符县知县谢万寿 ,性格刚暴 ,擅用暴刑,致死无辜苏仲仁等 12人。而当地的抚按官却认为,他初入仕途,在任 日浅 ,上疏要求从轻发落。高拱在批文中反驳道:“为照酷刑者为民,国有成例。今知县谢万寿淫刑以逞,打死人命数多,其酷甚矣。以酷而 留其官,是废朝廷之法 ;以酷而调其官,是残他处之民。若谓在任 日浅,情有可惜 ,则人命、国法顾不可惜与?” 最终将谢万寿革职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