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宥过刑故 ,反对大赦。这一思想是高拱针对嘉靖朝频繁大赦所导致的法制败坏和社会动荡的严峻局势而提出的。明代对犯人的赦宥分为“常赦”和“恩赦”两种。“常赦”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免除或停止执行刑罚;“恩赦”则是遇有大喜大庆之事和灾荒的赦免,即“大赦”。“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 。大赦的政治意图主要是通过减免刑罚 ,缓解罪犯与统治阶级的对抗;同时,皇帝也可借此树立仁君形象,达到笼络人心,稳定社会的目的。明代帝王对于大赦一般是比较慎重的,但嘉靖朝大赦频繁,其次数之多居明代各朝之首。神宗在位时间最长的万历朝有 3次,而嘉靖朝却有 10次之多。舶。世宗频繁实行大赦不仅没有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 目的,反而加剧了阶级对抗,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高拱执政之后,为了扭转这种 日益动荡的局势,主张严格执法,坚决反对大赦。他认为,赦非善政,无原则的赦免徒然袒护了罪恶累累的歹徒,使之幸逃于法网之外,而使无辜受害者冤苦无诉,此是取乱之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此,他提出罪必受刑,刑必当罪,明刑执法,反对大赦。“或问‘赦 ’。日:赦甚害事 ,有国者亦明刑而 已矣,何赦为?‘何言之?’日:刑不清而特赦,则平日之戕 良也多;刑清而徒以赦,则今日之纵恶也大。每见赦后,亡命无赖在配所者皆还,旧恶不悛,一时里间甚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为仁而不计其所伤之重也。日:‘国有大庆,独加宽恤,不可乎?’日:大庆当与君子共之,而何纵小人为也? 是故赦过者虽无 日不然,而犹恐其少;赦故者虽数载一行,而犹病其多。” 高拱通过诠释儒家的法治思想,以此说明大赦对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的危害性。他提出,对过失和故意两种犯罪要区别对待,并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如系过失,虽大罪,也可轻判;如系故意,虽小罪,也要处 以重刑。特别是对故犯,虽然是数年一次大赦,但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在他看来,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都不能赦免,否则 ,必然导致纵恶养奸,残害善良的恶果。他主张对罪犯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决不可姑息迁就。治理国家更要明刑执法 ,反对大赦,惟有如此 ,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 ,最终达到“刑清而民服,多方以宁” 的效果。
四是礼乐驯服,法度绳约。高拱认为,严格执法,惩治犯罪是必要的,不如此不足以治国安民,但刑罚并非万能 ,必须辅之以礼乐教化 ,把“礼”与“法”即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 。如果片面强调严刑峻法 ,排斥礼乐教化 ,就会导致众叛亲离。基于这种认识 ,高拱提出“礼乐驯服,法度绳约” 和“国家折民惟刑用 ,弼五教惟大理” 的著名观点,力图把礼教与法度、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并着重强调礼乐教化 的重要性。他说:“夫政刑之效,但使苟免而无耻;德礼之效,不惟有耻而且格。其不 同一至于此,为人上者,岂可不以德礼为务,而徒恃夫政刑也哉!” 又说 :“民散则罪多 ,是民之有罪,固上之驱之也。夫既驱则岂惟不得情者不可枉其是非之实。既得其情 ,当其罪,非复无辜者矣。然致之自上,罪不在民,犹夫无辜焉。方哀矜之不暇,而又何可以得情为喜乎?此乃天理人情之至。持是心也,则所从慎于用狱,以求得其情者既可想见。而所以自反 自尽。务求不失为上之道也者,亦自不容已矣。- .-富之而使之廉耻生,教之而使之礼义明。则从善也。轻可措刑而不用。兹无讼之本也。” 在这里,高拱通过发挥儒家的慎于用狱和民本主义思想。提出严刑峻法只能治末。而道德教化才能治本的观点。他认为,百姓是无辜的,其所以犯罪。原因在于“上之驱之也”,即统治者的残酷剥削所致,“致之自上,罪不在民”。要减少或杜绝犯罪,就必须在经济上减轻对百姓的沉重剥削,在政治上加强对百姓的礼乐教化,而不能片面采用酷刑暴法。只有慎于用狱,感化教诲,才能“措刑而不用”。才是“无讼之本”。
礼乐教化是“无讼之本”,而“无讼”又是高拱追求的最高法治理想。所谓“无讼”,就是通过礼乐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消除人们之间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他在阐释儒家的“听讼无讼”思想时说:“谳决公明。使是非曲直各得其理。听讼之能也。然而无情者,犹将骋辞以辩焉,无以孚其心故耳。惟圣人德威,惟威德明,惟明有以大畏民之心志,是以赴诉者各讼其情,而是非曲直惟上所决。而莫敢不服,无复有骋辞以辩者,是无讼也。” 又说:“盖由圣人盛德在上,以德为威,以德为明,大能畏服民之心志,自然无有颠倒曲直相争讼的,所以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这无讼是民德之新,所以使民无讼,是 己德之明。观于此言,可以知明德为本。” 高拱继承了儒家道德主义的法律思想。强调通过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 ,消除诉讼纷争,最终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