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是祥刑之经,本之以公。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是公平公正,只有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称之为“祥刑之经”即好的法律。他在诠释《尚书 ·舜典》“惟明克允”即明察案情、执法公正思想时说:“古今称善刑者,非皋陶乎,乃史臣之赞也,亦日 睦明克允’已矣。而瞽瞍杀人 ,孟氏之所谓必执也。故明以断之,情以鞫之,本之以公,斯祥刑之经也。”-川他从“人罔恒情,法罔恒用”观点出发,对“祥刑之经”作了全面、深刻的阐释。为什么要“明以断之”呢?因为“民也有顽而行谗者乎 ,有佥而市巧者乎,有阳是阴非、心壬面纯者乎 ,非明莫之能鉴也  听察惟聪 ,色意是穷,肤想罔行 ,斯之谓明” 。这就是说 ,在断案中不免会有狡猾谗诬之人,谄媚取巧之人,甚至还有阴是阳非、表里不一、心术险恶而表面美善之人。如果不能明察案情,就不能做到鉴别真伪,公平断案。因此,倾听观察必须耳聪目明,面色之意定要穷尽真实,表面之言不可轻信盲从,这叫做“明”。为什么要“情以鞫之”呢?因为“有过而误罗者乎,有怵而故伏者乎,有抑之弗申、究之弗鸣者乎,非情莫之能体也  匪雷匪霆,而哀而矜,无辜是恫,斯之谓情” 。其意是说,在审案中不免会有过错而误被罗织罪状之人,有恐惧而被迫伏法认罪之人,甚至还有冤屈不能申诉、刻意深求而不鸣冤叫屈之人。如果不能审清案由,辨明真相,就不能体察民情民意,公正鞫审。故此,审理案件不能有雷霆之怒,更不能恫吓无罪之人,而要有哀怜之心,这叫做 “情”。为什么要 “本之以公”呢?因为“有富而货狱者乎,有宠而嘱狱者乎,有媚而希意、戆而取激者乎,非公莫之能直也  无滞无迎,惟重惟轻,衡平鉴空,斯之谓公” 。这就是说,在执法中又有富饶者以钱财行贿于司刑之人,有权贵者以权势说情于刑狱之人,甚至还有以谄媚而迎合其意,愚钝而表现激烈之人。如果执法者不能做到公平公道,就不能伸张正义,理直气壮。所以,不要长期滞留案件而久拖不决,不要揣度别人心意而投其所好,而要根据所犯罪行大小而量刑轻重适宜,必须像秤衡和照镜子一样公平客观,这叫做“公”。从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看,高拱把公平公正作为法的价值取向,显然有其合理因素和借鉴价值。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主要工具,“礼乐刑政为治之具” 。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拱的法治思想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他不会也不可能对广大被统治阶级实行真正的公平公正,而只能对少数统治阶级实行公平公正。这又表明他的法制观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

  二是法必贵当,罪必责实。高拱针对嘉靖以来“刑狱冤滥而怨声载道” 。全国动乱四起,失序失控均已表面化的衰乱局势,提出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欲兴治道,必振纲纪。欲振纲纪,必明赏罚” 。高拱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就是“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他说:“法必贵当,则朝三暮四,非吾法也”;“罪必责实,则巧文曲避者,不可饰罪也”。只有坚持“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必贵当”具有法理学和刑法学的双重意蕴。就其法理学的意蕴而言,“法必贵当”含有守法与变法相统一的涵义。一方面,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要保持 自身的稳定性 ,以便共 同遵守,不可妄意纷更 ,朝令夕改。否则 ,就必然导致社会动乱。他说 :“盖时王之法不可不守也。今言治者,正不可妄意纷更,只将祖宗之法求其本意所在,而实心奉行之。纵有时异势殊当调停者 ,亦只就中处得其当便是,不可轻出法度之外,启乱端也。” 另一方面,法又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势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变更即“变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说 :“事以位异 ,则易事以当位;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 ‘事与时迁,则又变之以从宜。” 高拱既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又强调变法的必要性。如果只变法而不守法,百姓就无所适从,必然引发社会动荡;相反,只守法而不变法,就会形成法律滞后,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把守法与变法即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一起来,不可偏执一端。在高拱的法治思想中,强调的重点是变法,因为只有变法改革,才能使法律与时俱进,同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显然,这是为他主持隆(庆)万(历)大改革提供法学根据。从刑法学的意蕴来说 ,“法必贵当”又具有量刑适当的涵义,即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而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他说 :“若论为治,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_4“法惟其宜于民,不必其所立;宽严惟适于治,不必其同而无间。” 在高拱看来 ,执法断案要做到量刑适当,宽严适度,就必须既反对从重拟罪,流于苛酷,又反对法弛刑轻,流于放纵。他说:“圣人制刑,所以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也。固不可流于苛刻,亦不可流于放纵。乃今 司刑者 卤莽草略,既不尽心 ,却又每以出人罪为长者,虽盗贼皆曲意放之,以为阴骘。若然,是谓明刑者为不仁也。纵恶长奸,残害善 良,败坏国事,莫大于此。” “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然或偏于辟,则深刻而失情;或偏于宥,则纵弛而废法。” 这就是说,滥用酷刑,草菅人命,必然导致残害善良的恶果 ;法弛刑轻,宽宥罪犯,必然造成纵恶长奸的结局。只有“法必贵当”,量刑适度,才能达到“诘奸禁乱 ,安天下之民” 的理想效果。

  如何才能量刑适度?高拱认为,必须准确掌握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实情 ,严格按照法典条文而定罪量刑,使罪行的大小与适用法典条文之间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这就是他提出的“罪必责实”的司法原则。他针对当时阁臣在定罪量刑的批文中,要么“巧文曲避”,从轻拟罪,要么无视法典,从重拟罪的诸多弊端 ,提出“一罪一律”,数罪并罚的主张,坚决反对“一罪二律”,滥施酷刑。他说:“阁臣拟旨,每云‘著法司从重拟罪 ’。此言大谬。夫二罪俱发,则从重论,谓其有轻有重,故独从其重者也。今一罪只有一律,虽凌迟处死者,亦只本律。非一罪二律,有轻者,有重者,而可以如此如彼也,则何以从重乎?日从重,是不用律矣。” 这种“罪必责实”,反对从重的司法原则,是高拱 “修举务实之政”的实政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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