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高拱的法治思想作为封建性质的上层建筑 。无疑是为加强君主集权 、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时代性局限。当我们剔除了这种时代性因素之后,其中仍然蕴涵着许多有价值的精神品格。继承与弘扬这些精神,对于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平公正精神。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公正,只有“本之以公”。才能消除纷争,稳定社会,达到“无讼”的理想目标。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只有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是变法改革精神。商拱重视法律的稳定性 ,但他更加强调变法改革的必要性。“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法律只有根据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加以调整。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这种变法改革精神。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废除过时的行政规章,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启示意义。三是从严执法精神。在执法实践中。高拱反对“一罪二律”,从重拟罪,但又一再强调必须严肃法纪。厉行法治。如此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取得“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这种明刑执法精神。对我国推进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失职官员的问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四是礼法并重精神。在礼(德)法(刑)关系问题上,儒家素来倡导德主刑辅,重德轻刑,而高拱则主张礼法并重,德刑兼用。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这种礼法并重或德刑兼用精神,对我们今天推行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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