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毛泽东宗教思想的理论创新及其意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二)从唯物史观认识宗教的根源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神话中所说的矛盾的互相变化,乃是无数复杂的现实矛盾的互相变化对于人们所引起的一种幼稚的、想象的、主观幻想的变化,并不是具体的矛盾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变化。主观幻想的变化是由现实矛盾的变化引起的,就是说,神话的根源是现实的矛盾。1944年5月20日在谈到中国的工业化的问题时,毛泽东说:“对于经济工作,尤其是工业,我们还不大懂,可是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说明了经济或者物质生产对宗教的决定意义,这其实就是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具体应用。在对李达的《社会学大纲》批注中,他提到:“自然支配,社会支配、万物有灵论. 是原始宗教的三个来源。“生产发达,对自然力逐渐理解的多,宗教发生的第一个根源渐渐失去、然社会的阶级制度确立,社会力仍觉不可理解;加以万物有灵论深人人心,故宗教仍然存在,但依各个特定社会形态而变化了宗教的形式与内容。论述了宗教的根源除了自然支配之外,还有社会支配以及理解认识上的因素,而且说明了阶级根源并非宗教存在的唯一根源。

    江泽民在《论宗教问题》中也明确提出:宗教“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应该说,也是在毛泽东宗教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观点。

    (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宗教的作用

    对于宗教作用,马恩认为,宗教一方面起着麻醉人们精神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被压迫者反抗压迫的斗争“旗帜’,“外衣”毛泽东继承了马恩的基本观点,而且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佛经有区别。毛泽东在1959年和班禅大师谈话时,说:“我不大懂佛经,但觉佛经也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慧能)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毛泽东在这里把佛经分为两类,是指在佛经当中也有阶级之分,有剥削阶级的论述,也有劳动人民的主张。

    第二,信徒要分析。毛泽东不仅对佛经如此,而且提出对于信徒更要有所区分,要做具体的分析。普通的信徒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对象,应该团结争取,但是对于利用宗教的反革命,应该坚决打击。

    (四)从宗教的根源方面认识宗教的消亡

    1952年9月9日,毛泽东在审阅习仲勋的《在新疆省第二届党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时,做了一个修改。习仲勋的原文是这样的:“封建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只是利用了宗教,而非由他们创造了宗教。因之,宗教不会随着封建剥削制度的消灭而消灭”。毛泽东将这段话删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加一写了这么一段批文:“宗教在阶级社会更加发展.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之,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原文和批文在关于利用宗教是相同的,惟一不同的是涉及到宗教的消亡部分。习仲勋的意思是说,剥削制度的消灭并不必然地导致宗教的消灭。但是,对于宗教什么时候消亡,没有说。毛泽东大概认为说得不清楚还不如不说,以免引起歧义,所以就删掉了。足见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谨慎。从批文来看,他认为宗教的消亡一要消灭阶级,二是要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并强调了阶级因素的消灭不是宗教消亡的充分条件。

    在1956年2月12日同藏族人士谈话中,毛泽东指出:“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再次将宗教消亡的时间抛到了遥远的未来。江泽民在论及宗教的消亡时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可见,中国共产党人都没有给出宗教消亡的具体时间表,其意义就在于提醒人们与其去关心宗教什么时候消亡,不如关心将长期存在的宗教的现状。

    正是基于对于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认识,对于宗教消亡的漫长过程的认识,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在对待宗教信仰问题上不能采取行政手段或暴力手段的观点。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他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厄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就是说,对于宗教的消亡,不能操之过急,对于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越姐代厄,只能引导,不能强行干预。1951年5月26日,毛泽东在审阅《人民日报》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草稿时加写和改写了这样的话:“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自愿地去进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在1953年3月8日给达赖喇嘛的信中,他再次指出:“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1964年5月25日他接见秘鲁等拉美国家两个共产党学习代表团,同客人讨论秘鲁农民信多神教的问题时,说:“一开始就叫群众去反对宗教,宣传什么‘我们是无神论者,你们信神我们不信’,那不行,群众就会和我们闹翻了。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宗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些论述都充分体现出毛泽东在对待宗教消亡问题上的谨慎和唯物主义的态度。

  三、处理宗教的基本原则方面的理论创新

    (一)在对待宗教信仰的原则上提出保护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则

    毛泽东在继承马恩列的基础之上,提出不但要保护信仰自由,而且要尊重宗教信仰。1941年5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1942年3月的《关于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员的关系》中,毛泽东指出:党员及党组织对于党外人员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习惯,必须加以尊重。1951年5月2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寺庙、寺庙的收人,中央不予变更。在1952年10月8日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毛泽东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5年7月20日,毛泽东审阅并修改了当时中宣部部长陆定一的发言稿。陆定一的原文是:“凡是希望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得到成功的人,不管自己是唯心主义者或是唯物主义者,都应该积极赞助和不要反对现在正在进行着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运动。”毛泽东删掉了这句话,并写下批语:“要求资产阶级和宗教信徒积极赞助和不反对马克思主义,是很难的。为什么很难?因为宗教信徒在世界观上是和马克思主义对立的。要求信教群众在信仰上保持中立或者“赞助”的立场,实质上就是限制他们的信仰自由。而限制信仰自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主张的。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对于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的尊重可见一斑。在1957年2月27日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毛泽东明确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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