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对待宗教活动的原则上提出区别宗教领域的两类矛盾的原则
第一是坚持政教分离。这是马恩列一贯的主张。1934年1月在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第二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也继承了马恩列的思想。1938年7月2日在《同世界学联代表团的谈话》中他说:“边区人民,只要在抗日原则下,都有他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不论是工人、农民、商人、学生、知识分子、妇女、儿童,以及宗教团体、自由职业者的团体,都有这种自由。m [22](P129’此外,毛泽东还提到对于外国人在国内的宗教活动的管理问题。1941年5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第21条就明确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
第三是区别宗教领域中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一点是毛泽东的理论创新。有两种矛盾,一是人民内部矛盾,一是敌我矛盾。所谓“人民”,指“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所谓敌人,指“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两种矛盾的性质不同,“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所以,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
此外,在毛泽东的论著中还有重视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以及引导宗教在文化上和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例如,1945年4月24日《论联合政府》中,他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指出了保护宗教的基本前提是遵守人民政府法律。1950年9月9日,当时在锡兰大学的法舫法师写信给佛学界著名高僧巨赞法师,建议征得毛泽东主席和李济深副主席的同意,请他们担任中国佛教的保护者。毛泽东在10月14日读到了这封信,写下如下批语:“共同纲领已予各种宗教以信仰自由的保护,不须要再说个人保护。说明了他已经注意到依法管理宗教的重要性。这些观点对于我们党明确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纳人宗教工作“四句话”具有理论上的奠基作用。1955年3月8日,毛泽东在同达赖的谈话中指出:“你们信仰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这句话或许是我们党的领导人在文化层面引导宗教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个最早的例子。这一点在江泽民的关于宗教的论述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他指出,宗教在文化方面的一些“精华”,在道德方面的“弃恶扬善”内容,在心理方面的“慰藉”作用,在情绪方面的“稳定”和“调节”作用等都是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
(三)在对待宗教组织的原则上提出具体分析和统战的原则
第一,贯彻两类矛盾的分析方法,对宗教组织中的敌我进行具体区分。比如,在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他在分析“神道地主”的情况时,指出:“寺产都是大地主施出的,施了田的大地主,叫做‘施主’。大地主为什么施田地给和尚呢?因为佛教是大地主阶级利用的宗教,大地主为了修子修孙修自己,所以施田给和尚。就是说,接受大地主土地的和尚和一般的僧人是不一样的。先调查研究,再具体分析是毛泽东历来所提倡的。1957年5月1日,到中国访问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伏罗希洛夫与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检阅庆祝“五一”节的游行队伍,当看到游行队伍中有穿着裂装的僧人队伍时,他对毛泽东说:“和尚也来参加国际无产阶级节日了。”毛泽东笑着说:“马列主义者要同和尚合作。可见,宗教组织中也有和马列主义合作的组织。不但对于国内的情况要分析,而且对于国外的情况也要分析①。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毛泽东就提到“专政”的第二个作用:“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1949年8月30日的((“友谊”,还是侵略?》中,毛泽东指出:“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由宗教事业而推广到‘慈善’事业和文化事业。在1950年6月6日《不要四面出击》中他特别指出:“帝国主义在我国设立的教会学校和宗教界中的反动势力……都是我们的敌人。1982年的中央19号文件提出:“坚决抵制国外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应该说是沿袭了毛泽东的这些观点。
第二,将宗教纳人统战工作②。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明确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成同意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说明了建立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条件。
毛泽东在宗教领域的统战工作中有两个特点。首先,十分注意团结宗教上层。1951年5月26日毛泽东在审阅《人民日报》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草稿时写道:“在西藏人民中,佛教有很高的威信。人民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仰是很高的。因此,协议中不但规定对宗教应予尊重,对寺庙应予保护,而且对上述两位藏族人民的领袖的地位和职权也应予以尊重。这不但是为和解藏族内部过去不和睦的双方,也为使国内各民族对藏族领袖引起必要的尊重。在1953年3月8日给达赖喇嘛的信中,毛泽东称呼他为“亲爱的达赖喇嘛先生”,并鼓励说:“在为祖国和西藏民族利益奋斗的道路上,你达赖喇嘛先生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和西藏僧俗人民永远会得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帮助。1955年3月9日,毛泽东到班禅在北京的住地看望他。他说:“每个民族都应有自己的民族领袖,西藏有达赖和班禅这样的领袖是很好的。”班禅觉得自己承受不起,对毛泽东说:“我不是领袖,只有毛主席才是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很认真地说:“你就是领袖嘛!我看在西藏,不能只喊‘毛主席万岁’!‘朱总司令万岁!’还要喊‘达赖喇嘛万岁!’‘班禅喇嘛万岁,毛泽东还真不是开玩笑,就在几个月之后,他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的时候,当时代表们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毛泽东也高呼“达赖喇嘛万岁!班禅喇嘛万岁,充分显示了毛泽东在宗教领域中的统战艺术。
其次,尤其注意在涉及到宗教组织的工作中采取谨慎态度。在1951年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多次提到向宗教界“广泛地解释镇压反革命的完全必要,使他们赞同我们的方针。使宗教界的代表人士“真正与闻其事”,“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在批示谭震林关于杭州镇反情况报告时,他对于杭州采取的对宗教界“有意识地放后一步,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一定的工作”,特别写下“这样做很好”的批语。在1951年5月8日的《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他指出在宗教界“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因为“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同情;才能避免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而且“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足见毛泽东对于宗教组织在统战工作中的特殊性有深刻的认识。
毛泽东的这些观点在以后的党的统战思想中都有体现。1982年的中央19号文件提出:“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江泽民在2001年12月10日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把宗教关系排在了统战工作中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第三位,充分说明新的党中央对于宗教统战工作的重视。
总之,毛泽东的宗教思想在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宗教的基本原理以及宗教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既继承了马恩列的宗教观,又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和宗教政策的形成和成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