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道德的诚信精神及其现代意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诚信是一种真,真的道德,真的良心。人人心中有杆秤,心中有信才是真信。中国古代的儒商,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诚信精神。明代何良俊《语林•德行》记载:“公沙穆尝养猪,有病,使人卖之于市。云:‘当告买者,言病。贱取其直。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卖猪人到市即售,亦不言病,其直过价。穆怪问其故,赍(按,通资)半直追,以还买猪人。语以猪实有病,欲贱卖,不图卖者相欺,乃取贵直。买者言卖买定约,亦复辞钱不取。穆终不受钱而去。”在市场交易中,卖者应该将商品的情况特别是瑕疵告知购买者,否则就是有意欺瞒。因此,当卖猪者欺瞒了买者之后,公沙穆感到心中不安,坚持将售价的一半退还买者,其行为的动机不是兑现对买者的诺言,而是不欺心。
  不欺心才是人际交往中真正的诚信,也是诚信的基础。信不是局限于契约,而是信于心。以心为信,则无论有约与否都应当遵循。因此,信并非语言或者文本的承诺,而是一种良心的 承诺。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中国传统道德并不把契约的签订当作诚信的保障,而是 将诚信看作一种生命的承诺,良心的约定。季子挂剑,说明了传统诚信道德精神的悠久历史渊源。春秋时吴国季札使齐路过徐国,“徐君好季札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之,为使上国,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徐君冢树而去。从者曰:‘徐君已死,尚谁予乎?’季子曰:‘不然,始吾心已许之,岂以死倍吾心哉?’”(《史记•吴太伯世 家》)徐君好剑,季札并未口头承诺给他,只是在心中默许。而正是由于这种内心的已然, 季札就特地回徐国履行自己内心的承诺,而且并不因为徐君已经去世就不去践行。在传统道 德的视阈内,这毫无疑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
  传统诚信的这种德性主义精神,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道德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精神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传统诚信注重的是信任,是对人的德性的一种评价和依赖,它将社会看作一种伦理秩序,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交付于德性,于是就将诚信理解为心灵的相映,把道德作为保证诚信、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手段。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强调的是信用,是对人的理性 的一种评价与肯定,它将社会看作一种法律秩序,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交付于制度,于是就将诚信规定为理性对某种普遍意志的认同,道德只是保证诚信、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性手段,在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简而言之,诚信即是要求守约,但传统道德强调的是守心灵之约,是对良心的回应,反映的是对德性的尊崇;而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诚信强调的是守契约,是对法律文本的遵守,反映的是对法律的尊重。
  基于德性主义伦理,人被赋予了道德的本质,每个人都具有至善的本性,都具有道德的自觉 ,道德不仅是生活的手段,也是生活与生命的目的。而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伦理,每个人的行 为都是从自己现实的利益出发的,道德变成了保障、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而且是辅 助性手段,法律的规约在社会生活方面与道德相比具有优先的信任度。由此就不难理解,为 什么在现代生活中某些行为需要契约的场景,两种诚信会表现出明显的冲突。例如:两个亲 属或者非常亲密的朋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借者让贷者写下借据,这是现代诚信发生的基础 和保证;而如果贷者按照传统的诚信观念去评价这件事,他会极为反感借者的行为,会认为 这是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侮辱,因为诚信需要的不是契约而是心灵,信任也不能交付于一纸 文本,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应该依赖于德性和情感。诚信就是尽心,是一种完全自觉的行为,它高于法律的认 可和规约。
  
  三
  
  大量的生活经验说明,由于主体素质、客观环境等等的制约和变化,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说话 、许下的诺言并非都能够做到,甚至并不是都应该做到。除了能不能做到之外,该不该做还有一个标准的问题。在传统道德中,这就是义理。因此,诚信不仅仅是言信于行,也不只是行信于言,而是人们的一切言行都必须信于义理。所以,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信与义是不可分的,常谓之“信义”。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以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诚实不欺、重然诺、守信用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应该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这样才能取信于人,人与人之间才能够相互沟通,也才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相互信任。但是,中国传统道德并不以此为绝对的行为准则,并不把言行一致看作是绝对的戒律和僵化的行为模式,它注重的不是信的外在形式,而是其精神实质。
  尽言要求的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尽心则是尽言的本质。但是心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主观 性,良心的通约性在任何时代都不具有普遍性,所以,王守仁倡导良知说,导致了其后学的 分化和对传统的反叛。于是,中国传统道德对诚信又提出了第三个层次的要求:尽性。在这 一层面,传统道德力图为诚信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
  “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本体范畴。儒家认为宇宙万物是客观实际的存在,它们不是虚无的、虚假的、被设定的,而是真实无妄的存在。这就是所谓“诚”。客观的天道真实无妄,人道作为天道在人类社会中的具体表现也同样真实无妄,道 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天地之间。故《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这种思想强调的就是人应该效法天道真实 无妄的品德,天以其客观自然为真实,而人尊重天道之自然、体验天道之真实,这就是人之诚。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诚首先是对宇宙存在的价值肯定,是对人的本性、人类道德的价值肯定。它强调人的存在、人类道德与人的本质、天地自然的本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性源自天性,人道本于天道。所谓“诚之者”、“思诚者”,就是要求人们尊重客观天道,认同客观天道,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去行动,使天然的德性化为自然的行为,无一毫的勉强、做作,这就叫作“真实无妄”。
  如果诚是对天道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那么,信就是对人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 性的价值肯定,它要求人们忠于自己的本性和存在,使自己的言行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相符合,因而受到儒家的高度重视。《中庸》说:“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信乎朋友有道:不顺乎亲,不信乎朋友矣;顺乎亲有道:反诸身不诚,不顺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信,就人际关系而言,是忠于自己的社会身份,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就主体自身的修养而言,则是通过思诚来择善、明乎善,并固执此作为自己的本性。只要明白了天地之善在自己本性中的真实性、实在性,就能够与天合一,无须努力即可行而合德,无须思虑即可见而有得,从心所欲,从容中道,所言所行,皆是率性之真。
  真的存在是本质的存在,本质的存在是最有价值的存在。人的生活也只有符合自己的本质,成为本质的自然呈露时,才是真正道德的生活,才能以“应该”的行为方式处理好日常之事,处理好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故信为立人之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车子辕端的横木,缚轭 以驾牛者;?,车子辕端的曲木,勾衡以驭马者。古代以牛驾大车,以马驾小车,二者若无 ?无?,则无法套住牲口,车子也无法行走。人而无信,所言所行不符合真实无妄的本性,其言行也根本不可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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