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有必要接触一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问题。罗尔斯根据什么提出了他的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呢?这种原则何以只是两个而不是一个或三个呢?一般来说,一种理论系统中的理论设定,往往依赖于系统的出发点或前提,因为理论总要从“某处开始。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设定,根据于作为他的理论系统出发点的基本预设,这就是“原初态度论”和“社会契约说”。“原初状态”和“社会契约”是西方政治学往往所采用的论证社会政治制度起源的预设性观念。从这种意义上说,罗尔斯论证问题的逻辑方式,并没有超出西方政治学传统已有的理论资源。但是,他的独特性在于,他根本上不把“原初状态”看成是一个曾经有过的“历史实际状态”,而只是作为一个正义理论所需要的预设,“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度,也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度。”[5]社会契约也不是为了要建立一种特殊社会或特殊政体的契约,它也是理论预设。罗尔斯的独特性还在于,他所预设的“原初状度”和“社会契约”,是导向他的正义观而不是其它方向的前提。对罗尔斯来说,在“原始状度”中,人们为了自身的生活条件和自身利益,都愿意进行“社会合作”,并且期望这种合作能够“共容”、公正有效和持久稳定,即公平的正义。但这种以公平的正义为目标的合作愿望或期待,在原初状度下何以能够达成一致的“契约”呢?因为,“原初状度”是一种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想境况。在这种境况下,人们的选择都是在缺乏对自己的有利性或不利性(如社会地位和个人的天赋)信息的“无知之幕”之下进行的,它能够避免各自的利益立场而获得共同视点,即普遍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说:“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6]照罗尔斯的说明,人们之所以在原初状态下选择并达成契约,是因为这种状态是一种“无知之幕”的状态,谁都不可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而只能选择对人们都有利的正义原则。但是,如果说“无知之幕”也纯粹是一个假定,我们何以不能假定它是一种“有知之幕”呢?它同样能够成为选择正义原则的根据,何况这种假定更有历史或现实的根据。在“有知之幕”之下,人们的主观愿望都是“希望”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但是如果这样,我们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原则的契约,也难以形成象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合作体系”。因此,人们都必须互相让步,互相舍弃自己的部分要求,以便形成一个人们能够共同接受的“公平”的正义原则。这完全是可能的。如果我们不愿通过“理论”的构建来设定社会秩序,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念也许照样能够用来解释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它是一种社会适应的结果,是经过习惯和惯例逐步演变出来的。因此,罗尔斯的理论预设,看来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二、诺齐克的方向
现在我们来看看诺齐克的正义观。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在某些方面很不同于他的先辈同事罗尔斯的观点。诺齐克的正义观以“权利原则”为核心,旨在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诺齐克所说的“权利”,比较侧重于经济领域中的“权利”。对他来说,这里的“权利”,正在受到以“分配平等”要求(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强烈冲击。那么,在经济领域中的“个人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个人对经济利益“持有的权利”或“持有的资格”。这种“持有”(诺齐克认为,“持有”比分配更带有中性)的“权利”或“资格”来源于何处呢?也就是说,“个人权利的正义性”如何从对经济利益的“持有”中来呢?显然,如果从“持有”中来,那么要保证个人权利的正义性,就必须使“持有”具有“正义性”。这就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三个主要论点:第一个论点是说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物主的获取。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这可以叫做“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论点涉及到的是利益从一个人的持有到另一个持有的转让。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这就是“转让正义原则”。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诺齐克归纳说:“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7]但是,现实中个人对经济利益的持有并非都符合上述两个持有正义原则,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如偷窃、欺诈、强夺、腐败性的受贿等)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为了使整体的持有都具有正义性,就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这就是持有正义的第三个原则,即“矫正正义原则”。但是,要辨明过去和现在的所有非正义持有,是一件极其繁难的事。诺齐克承认,他不知道对各种问题的“一种彻底的或理论上精致的回答是什么”。的确,正如诺齐克所说,要在历史和现实中“辨明”非正义的持有,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也很难作出一种“彻底”或理论上“精致”的回答。但是,一种初步的理论探讨或者尝试是值得的。但是,诺齐克在此却完全止步了。“矫正正义原则”是一个具有活力和启发性的说法,它为我们提供了改变不合理或非法占有的方向,即进行“矫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由于历史的久远性和现实的复杂性,要对非正义的占有进行彻底和完全的“矫正”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从历史来说,提出时间上的限定是必要的。如我们可以把对历史中非正义持有的矫正,限定在一个世纪范围之内,也许可以更长一点或更短一点。为了使“时间范围”的限定,更少带有偶然性和随意性,有必要对时间限定提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根据。但无论如何,完全的历史矫正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用“历史相对原则”来表明所要求的矫正程度。距离我们最近的现实非常复杂,有各种更有利的条件,如人证、物证来为矫正提供法律的根据。虽然矫正象历史一样,也不是完全和彻底的,但却有比历史矫正更为方便和有利,因此,可以用“最大限度原则”,来表明对现实非正义持有的矫正程度。“矫正正义原则”,是改变历史中特别是现实中经济利益获得非正当性的非常有效的原则,它为法治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也为社会合理化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尽管诺齐克对“矫正正义原则”缺乏讨论,但是他相信他的持有正义原则比之于其它分配理论都具有优越性。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历史原则”,因为这种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它注重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它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与这种历史原则相对的是“非历史原则”,即“目的和结果原则”,或“即时原则”,这种原则不考虑分配和持有的历史信息,不关心历史过程,它只注意现在事物是如何分配的,只注意当下的结果。按照这种原则进行分配,就会侵犯人们合法持有的权利或资格。诺齐克为了进一步突出他的“历史原则”的特点,他把他的这种历史原则,称之为“非模式化原则”,即它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如既可以按照道德价值,也可以按照贡献或需求。要而言之,非模式化原则,就是“择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持有权利不受侵犯。与“非模式化原则”对立的是“模式化原则”,这种原则要求用统一的分配模式进行分配,即“按照(某某)分配”,或“按照每个人的(某某)给予每个人”。在括号里,不管是填上“道德”、“对社会的有用性”、“需求”,还是填上“劳动”、“贡献”、“努力”,或者填上这些综合因素等等,都是把分配固定为统一的模式。诺齐克指出,以往人们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这种模式化原则。但是,这种“模式化”原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第一,它把物品当作是来自乌有之乡或虚无中产生的,不承认人们对物品已经拥有权利,因此要求重新分配。按照权利正义的观点,“物品都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因此不能问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然后再去问谁将得到这个东西,只能问按照转让和交换的契约,谁对东西拥有权利。第二,模式化原则只关心接受者,不关心给予者。它只是接受者的正义理论,完全忽视了给予者的权利。诺齐克说,他还找不到一种满意的解释,何以通常的分配理论,都偏向于接受者而不注意给予者。第三,模式化原则恰恰会导致一种彻底的个人主义,即分配给你的,就被固定为你的,你不能转让或交换。否则就要破坏原则所赞成的分配模式。总之,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固定和统一的模式化分配原则,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