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综合和分析概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总问题和基本问题。但是核心概念“综合”及其相关概念“分析”有着多种含义,这种歧义已经妨碍了人们对“先天综合判断”做出正确的理解。长期以来,受到康德自己在《纯粹理性批评》“导论”中明确定义的影响,人们只是在一种逻辑学意义上来理解综合判断中的综合概念,这使得康德在“概念分析”论中关于综合判断的新思考被忽略了。不仅如此,从康德在世之日直到今天,他的分析和综合的区分就不断地饱受各种诘难和怀疑,尤其以来自于分析哲学的挑战为甚。[1]为了维护康德哲学,首先就必须把康德综合和分析概念的各种含义区分开来。在继承前人工作的基础上,[2]我首先区分逻辑学上的、认识论上的、方法上的三种不同的分析和综合概念,而对应于《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演绎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区分,我把想像力的综合与知性的综合区分开来,最后,我指出在知性的综合中存在着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综合概念。综合理论全面回答了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 

  一、逻辑学的分析和综合 

  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导言”中,康德明确定义和区别了逻辑学意义上的分析和综合概念,他说:“在一切判断中,考虑到其中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如果我只考虑肯定判断,因为随后应用于否定判断很容易),有两种可能的关系样式。要么谓词B属于主词A ,它(以隐含的方式)被包含在A 这个概念里;要么B处在概念A之外,尽管它与A处在连接中。在第一种情况下我称判断为分析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我称判断为综合的。”(A10/B6)[3]康德实际上在这里假定了两个有争议的前提:①一切判断都是以主谓判断为基础的,或者可以转化为主谓判断。②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在逻辑上是排中的。如果一个判断不是分析的,那么它就是综合的,不存在着第三种情况。 

  分析和综合概念的区分正是以主谓词之间的包含和非包含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在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结论是:③分析判断要优先于综合判断。因为分析地知道主词A中所包含的东西,正是判断主词为A的判断是否是综合判断的充要条件。既然分析判断的主词“包含”着于谓词,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包含”概念呢?康德接着说,在分析判断中,谓词决不是什么新的东西,它实际上是主词概念的一个部分,在主词概念中已经 “模糊地”“被想到”的。但仍然不清楚的是,什么是在分析判断主词中“实际上所想到”的,而所谓“清楚的”或“模糊的”这些具有心理学意味的词汇是没有帮助的。 

  不应夸大“实际上所想到”所具有的心理学含义,因为康德曾在另外一处给了这个说法一个严格的逻辑意义,在谈到关于三角形的分析命题时,他指出在三角形中“实际上想到的”只不过是“纯粹的定义” (A718/B746)。但是疑问也随之产生,如果分析判断最终取决于定义,而定义对概念内涵的确定常常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它往往受制于种种理论和经验前提,由此形成的分析判断不仅是任意的,而且只要我们愿意,任何一个综合判断都可以转变为一个分析判断,反之亦然。例如:当康德认为“广延”和“不可入性”构成了“物体”这个概念的“逻辑本质”并称它们所形成的判断为分析的,为什么就不能通过定义将“重量” 或“可分性”归于物体概念的“逻辑本质”,并将得出“一切物体都是有重量的”或“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这样为康德所拒绝认可的分析判断呢?相对于康德的几何学先天综合判断,人们不是常常争论说,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正是分析地从不同的公理系统中产生的吗?由此出发,一个危险的理论后果因此无法避免: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间的确定不变的界限无法维持下去。 

  只要综合判断预设着分析判断的形式化的判定标准,并以之为前提,综合判断最终也只是形式的。它和分析判断的区别就只是不同概念关系形式的区别,从而无法在本质上和分析判断区分开来。其实早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康德本人就完全认识到了这里的困难,对于分析和综合判断的区分,他曾自我置疑:“如果人们具有了对于主词和谓词概念所只不过都是其部分的那个整体概念,那么综合判断就会转变为分析判断。问题是在这里有多大的任意性。”[4]如果承认了综合判断可以任意转换为分析判断,那么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研究的先天综合判断的问题就没有任何意义,一切先验逻辑的认识问题都可以转换为普遍逻辑问题而得以形式的分析。 

  要想维持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普遍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基本界限,就得表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间有一种本质而非形式的区别。同样,这种工作早在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大量资料证明,在早期思想发展的各个时期,康德一直坚持认为,分析判断中主词和谓词的关系是“逻辑的”或“逻辑形式上的”,“不足以认识具体对象”,而这只有综合判断才能办到,综合判断中主谓词的关系是“实在的”、“形而上学的”,对于它必须有“直观中的对象”被给予。[5]不过批判时期成熟而系统的阐述则表达在1789年写给莱因霍尔德的两封信中,它明显继承了从近三十年前开始的这些想法。 

  面临对手埃伯哈德混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做法,康德在信中特别清楚地说明了两种判断之间的本质区别,他不认为,和分析判断相似,综合判断中的主词和谓词是一种纯形式的关系。根据充足理由律,如果把判断中主词和谓词的关系看作为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并因此认为无论综合判断和分析判断一样,都服从于充足理由律,人们是在犯错误。“所有这些开始的迷误和后来制造的幻象,都建立在一种误解之上,即把原因和结果的逻辑关系与实在关系混为一谈了。”[6]从综合判断的主词中推导出谓词,与分析判断是完全不一样的,后者的主词和谓词之间是一种“逻辑关系”,而综合判断的主词和谓词之间是“实在关系”。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要么是纯粹逻辑地(存在于表象方式之中),要么是实在地存在于客体之中。”[7] 

  “实在”在这里表明概念关系是有直观内容的。而承认综合判断本质上陈述的是一种实在关系,就杜绝了一切简单地通过定义把综合判断转变为分析判断的企图,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通过实在的综合判断概念到了挽救。“一切物体都是有重量的”或“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这样的判断是综合判断,我决不能通过改变原有物体概念的定义,而使新的物体概念包含“重量”或“可分性”,以求使得上述判断变成分析的。旧物体概念中的“广延”和“不可入”等本质和“重量”、“可分性”等偶性形成一个新物体概念,这本质上是一个实在的综合,而不是形式上的定义综合;因为即使通过定义我把它们在形式上强制性地捏合在一起,并构成一个分析判断,那么综合的问题只是被隐藏了起来而已,因为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定义,事情的本质在这里没有任何改变,我们仍须追问潜在的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基本问题。[8]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导言”中,综合概念主要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这的确出自康德将综合判断在形式上与分析判断的不当比附。不过当康德提出了 “第三者”理论,并给予它“连结”综合判断中主谓词的功能时,他看来已经开始克服综合判断对分析判断过于依赖的现象。他是在为综合判断单独提出一种新标准,而这种独立的新标准完全支持综合概念从形式向内容,从逻辑意义向实在意义的改变。康德承认,与分析判断不同,“在综合判断中,我在主词概念之外还必须拥有某种它物(X),知性以它为基础,去认识那虽然不在主词中但却属于它的谓词”(A8)。这里的X就是第三者,它是连结主词和谓词的中介。没有这种第三者,即使连结综合判断中的主谓词,它们之间的关系仍是空洞的概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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