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佛教徒既坚持普遍的因果律,又认为善恶报应皆是自作业自受报,既同意决定论,又坚持自由意志,两者对佛教来说都很重要,前者是佛教的根本教义,而没有了后者,无法劝人修行为善。那么,佛教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的呢?本文认为,佛教对这个问题的观点是:自由和被决定并不冲突,自由更多的只是感觉和选择的可能性,被决定并不表示意志也是被先在原因决定的。总之,佛教徒属于温和决定论者,提倡自由地选择必然。
关键词:自由意志;决定论;野狐禅;自由和必然
佛教徒是自由意志论者还是决定论者?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似乎无论如何回答都是正确的。一方面,佛教徒当然是自由意志论者,所谓恶有恶报,佛教徒决不会承认说一个人作恶是因为他之外和之前的种种原因决定了他必然作恶,如果这样的话,别无选择的作恶之人没有理由承担报应,而业报轮回是佛教的基本教义。另一方面,佛教徒当然是决定论者,普遍因果是佛教的任何派别都坚持的教义,否则业感缘起不能成立,作为佛教根本特色的“空”也无从说起。前人早注意到这个问题,俄国的舍尔巴茨基(Th·Stcherbatsky)就曾指出,佛教特殊的因的理论(即十二因缘论)是佛陀本人创立的,其目的是捍卫自由意志而反对完全的决定论态度。而作为再世佛陀的世亲却不承认有自由意志。他说:“业有身、口、意三业,前二业依赖意业,意业则依赖不可言说的因缘条件。”[1] (P155)
人的自由是最古老的哲学问题之一,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如何,两者能否并存,如何并存,本文试图以野狐禅为例,分析佛教在自由和决定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一、落了因果
野狐禅是一则著名的禅宗公案,《五灯会元》(卷三)、《从容录》(第八则)、《联灯会要》(卷四)、《虚堂智愚禅师语录》(卷五)、《宗门统要续集》(卷四)、《永元和尚颂古》等都有记载,各处文字稍有出入,其中《无门关》的原文是:
百丈和尚凡参次,有一老人,常随众听法。众人退,老人亦退。忽一日不退,师遂问,“面前立者复是何人?”老人云:“某甲非人也,于过去迦叶佛时,曾住此山。因学人问,大修行底人,还落因果也无。某甲对云:‘不落因果!’五百生堕野狐身。今请和尚代一转语,贵脱野狐。遂问:“大修行底人,还落因果也无?”师云:“不昧因果!”老人于言下大悟。作礼云:“某甲已脱野狐身,住在山后。敢告和尚,乞依亡僧事例!”
老者说大修行底人不落因果,结果自己落入因果,沦为野狐身。老者的回答或者对,或者错,所以“回答‘不落因果’而落野狐身”这件事可以作两种解释:第一种,老者的认识和回答是对的,但是他自己并不是大修行底人,所以还落因果;第二种,老者的回答是错的,所以他受到了报应,成了狐狸。
第一种解释不通。既然回答是对,那么他因为“回答”这个业(回答正确,是“正业”)所受的报就不应该是沦为野狐身(从六道中的第二人降为第四畜生,是“负报”)。“彼报生者,善、不善业报果。三恶道是不善业果,人天是善业果。”[2] (卷一,28册,P879a)说得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而不是相反。
第二种解释可行,即认为大修行的人不落因果是错的。佛教在这里正面肯定了因果的普遍有效性。事实上,佛教的修因证果,因善行得果报,本身正是因果律的体现。老人以为修行人可以不落因果,恰恰陷入了邪见,属于“大妄语”,结果受了野狐身之报。
可是,佛教所否定的“不落因果”究竟是什么意思?佛教在此反对的到底是什么?
所谓“因果”,在此并非一个名词,其实上是一个简称的肯定命题:“因果存在”或“有因必有果”。无疑,这个命题是恒真的。因为因和果是一个两极辞端(Potar terms),“因”的存在和成立由“果”来决定和限制,果的存在和成立同样取决于因。就好像说一个“母亲”必定生过一个孩子,否则就不能叫做母亲,而一个“孩子”也必然是由一个母亲所生。没有无孩子的母亲,也没有无母亲的孩子。但是这里的因和果、母亲和孩子都只是名词,肯定因和果、母和子这样的概念必然同时产生而且互相确立,并不对具体的何事为因、何事为果,何人是母、何人是子有任何判断。这样的命题只具有逻辑上的意义,对于现实没有任何肯定或否定。
“落因果”则是另一个命题,对事实没有判断的纯粹逻辑意义的“因果”“落”到了实处,意即“凡事必有因果”。因为涉及经验事实,这个命题是无法证明的。逻辑命题可以通过理性演绎和概念验算证明,但事实只能通过经验归纳证实,“三角形有三个边”可以证明,这个证明与任何一个具体的三角形没有关系,而“苹果可以吃”只能通过吃来证实。如果说“所有的苹果都可以吃”,那么从理论上说,必须吃过世界上每一个苹果才能证实。归纳原则可以非常有效,如果迄今为止的每一个苹果都能吃,那么几乎可以肯定以后见到的苹果也能吃,但是这毕竟没有逻辑上的证明,所以休谟可以怀疑将来不再重复过去,太阳明天不再升起。对此当然有很多否定和辩论,比如金岳霖就论证说“归纳原则为先验的永真的原则”,“只有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之下归纳原则才推翻,”只要时间不断,经验不停,则在“苹果-可吃性”之间的联系是恒定的和永真的,只有时间停止了,“则A-B不再是归纳结论,而是历史总结”[3] (P444-451),但不管怎么说,因为牵涉到现实和事实,我们可以为这件事和那件事找到原因,甚至为迄今为止的每一件事都找到原因,但无论如何“凡事必有因果”这样的命题没有逻辑上的必真证明(可能有经验的永真证实)则是肯定的。
所谓“不落因果”,是对凡事必有因果的否定,意即有些事情的发生是偶然的,没有原因的。百丈代答为“不昧因果”,所谓“昧(于)因果”的一种理解是不知道有因果,想抛弃因果、否定因果。“不落因果”就是一种“昧因果”。
现在可以得出结论了,“野狐禅”反对不落因果,也就是正面肯定了凡事必有因果,虽然这一点没有逻辑上的真实性,禅宗也没有就此论证。如无门所说,如果否定了因果,那么为什么老人会因为错对一转语而堕为野狐身,又因为百丈答“对”了而脱野狐身?因果报应在此岂不是时时在起作用?丁福保的《佛学大词典》对此则公案的说明是“……肯定因果;以肯定因果之故,乃能脱离恶趣。盖自佛教之基本教说而言,深信因果为正传之佛法,乃一种大自然之法则。故吾人不可妄加分别臆度或否定,如能深信此种理法而依之修行,则为成佛之道。故于此则公案中,老人因百丈代为转语‘不昧因果’而消泯过去独断之迷梦,于言下大悟,得脱野狐身。古来禅家多以拨无因果却自以为悟达因果者,称为‘野狐禅’,盖由此典故而来。”也说明了悟达因果的方式不是否定因果。《楞严经·止观四上》曰:“业种虽久,久不败亡。”也说明了因果的恒常性。
佛教对因果恒常存在的肯定,对偶然性的坚决反对,奠定了其决定论的立场。
二、 非落因果
佛家反对不落因果,并不等于同意和肯定落因果。所谓“落因果”的一种理解是:凡事必有一个在其之前和之外的他因作为决定,所以凡事都是必然的,是一定要发生的,人没有选择和决定的余地。这是严格决定论的基本观点。
严格决定论的观点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时代,当时一批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用彻底的和大多是机械的物质性解释世界和人,反对神学,普遍认为人是物质的自然的一部分,完全受制于自然律,而不是由上帝来主宰命运。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梅特里的《人是机器》和霍尔巴赫的《自然的体系》。
梅特里把人的精神、性格、思想的不同都归结于物质性的人体。“有多少种体质,便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