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我、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与未来相关。人在选择对象时也在选择成为什么样的自我。杜威有时将自我称为人格,并认为人格并非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是实现结果的能动力量。自我或人格也不仅仅是外在的动力因,它本身就是内在目的。亚里斯多德和黑格尔都曾提出过人格是由一系列行为表现出来的观点。杜威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人格其实是由人的不断选择造成的,好人选择成为好人,坏人选择成为坏人。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教育的一个目标就是让人懂得如何选择。明辨是非、懂得善恶最终是为了选择。自我是行为的动因,但不仅仅是动因,因为自我在选择时已经融入行为之中,并且显示了自身的本性。因此,对一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也就是对表现这种行为的自我做出道德判断。把自我与行为割裂开来不仅会导致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的动机去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且会导致我们错误地把自我作为手段。杜威是一个强调知行合一的哲学家,尽管不同时期强调的程度有所不同。这一点决定了他会将人的道德行为与认知联系起来考察并突出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所以,杜威说,只有希望并努力争取善的结果的自我才可能是善的。正确的道德理论总是承认自我与行为的统一,而错误的道德理论总是把自我与行为,行为与后果割裂开来。我们之所以没有给其他动物的行为和自然事件赋予道德价值,也不对它们做出道德评价,正是因为它们并无道德自我,没有道德意识。比如,我们并不说一只猫吃掉了邻居家的鱼是不道德的。
在杜威看来,强调自我与行为的统一还有另一层意义。这就是它有于我们理解动机的本性。如果不承认这种统一性,动机就被看作外在的东西,而自我也就成了惰性的被动的东西。实际上,自我始终是能动的,正有道德的人。将动机看作从外面影响自我的诱因实际上混淆了动机与刺激。对伦理学而言,区分这两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动机是道德自我的一部分,它为人的活动确定方向,从而影响人的现实选择。
二、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
杜威特别关注道德情境中的不确定因素问题并认为过去的道德理论特别是约定论由于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陷入了困境,因为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善恶的冲突并断定这种冲突中不应有任何不确定的方面,从而导致了理论的僵化和解释的无效。杜威列举了不少实例说明,讨论道德问题不能脱离现实的情境。我们有足够的根据说,做一个彻底的实用主义者就意味着做一个情境论者。
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善恶在杜威看来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人的行为总是与现实的条件和道德情境相关。一个人越有良知,就越关心其行为的 “道德性质,就会越意识到发现何为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最不道德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做出符合道德的事情,甚至那些罪犯也曾在是否履行某些义务之间摇摆不定,因为他并非生来就是罪犯。然而,这并不意味承认道德情境的复杂性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考虑道德情境的具体性、复杂性只是要求我们考虑行为的具体条件和其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道德观念的冲突。杜威认为,道德的进步取决于人们对那些不确定的相互冲突的因素做出细微区分的能力,取决于人们感知未注意到的善恶的各个方面的能力。相反,道德的退化则取决于上述能力的丧失。道德行为就存在于不确定性因素和冲突的可能性中。这一点恰恰决定了我们要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尊重道德情境。换言之,内在冲突乃是道德情境的本质。
人是在具体经验中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的。道德情境至少有三种独立的变项或因素,这些变项或因素都有自身的源泉和基础,起着不同的作用,在道德判断中发挥不同的影响,正因为这些因素性质不同,我们有必要分别考察它们与道德情境的关系。
首先,我们有必要考察冲动与欲望。它们是人类行为中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无视人类冲动与欲望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冲动与欲望在决定人的行为取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活生生的人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做一个好人并不在于消灭这种欲望,而仅仅在于懂得何时克制这种欲望。如果欲望无法预知地起作用,人们就无法评估它的价值。而当欲望获得了满足,情境就发生了变化。但从行为的结果看,欲望和冲动是可以衡量并且可以比较的。一种情境可以激起冲动与欲望,也可以被欲望和冲动所改变。欲望可以引导人对情境做出反应,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甚至彻底改变情境。由于人有预见,反省和理性筹划的能力,他可以有意识地强化或减弱这种欲望。比如,一个人想得到某个东西,也就是说,他对这个东西有某种欲望,但得到的途径可能很多,或者说满足这种欲望的方式可能很多。如果他选择偷盗,他的行为无疑与道德要求相悖。此时,他如果根本不考虑道德要求,他就会选择最省力的方式来满足欲望,不道德和犯罪往往在这时发生。对个人而言,选择不道德和犯罪可能是暂时最经济的方式,但对群体来说恰恰是最不经济的方式,因为它对群体利益非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有减损。当一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合理的机制使得不道德行为和犯罪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遵守道德和法律所带来的不便时,有理性和预见能力的人们会选择后者。尽管有些人在被欲望支配时可能根本没有考虑行为的后果,但通过与其他类似情境的比较,他很可能在一闪念间改变自己的行为。在道德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中,情境教育之所以比抽象的说教更有效,其秘密就在这里。
在杜威心目中,人的道德判断能力,比较能力和估算能力可以随人的预见和反思能力的提高而提高。而从其他类似的情境中获得的经验和判断可以有助于人们在某一情境中修正自己的当下判断。人的理性能力使人面对具体的道德情境进行预见和比较,对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进行克制或强化。杜威甚至说,人的日常理性能力就是预见和比较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将人提升到拥有尊严的层次。
与冲动和欲望相关,我们需要考察情境的第二个独立因素,即目的。目的在道德经验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不仅给人以方向感,而且使人的行为尽可能少地浪费于无用的东西上。它不仅引导人的行为选择,而且影响行为的性质。在日常情境中,目的有高远主次之分,次要的目的可以上升为主要目的,不同的目的可以形成统一的目的系统。一旦预见能力被用于招致客观的结果,目的观念在行为中就是自明的。结果可以体现行为的目的,是目的的实现,也可以是不经意的东西,未预料到的东西。但这不妨碍人们去按目的行事。道德判断往往是对体现行为目的的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正确的东西后来常常成为道德经验的一部分,或成为后来行动的参照。人类的祖先往往关注健康、财富、战斗中的勇敢、与异性关系的成功这类初步的目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人们为自己确立了更高的生活目标,并确立了一个等级的价值系统。最高目的,即善的价值渐渐成了价值系统的顶点。所有道德理论的确立都有赖于这一观念的产生。许多宗教的形成也或多或少与这一观念有关,至少对西方来说是如此。杜威甚至断言,善的观念在希腊哲学中一开始就与秩序(宇宙秩序和城邦的秩序) 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受善引导的价值体系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共同体的基本秩序。
最后,杜威谈到了道德情境中的第三种独立因素,这就是个人对他人行为的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与惩罚。这种因素以个人评价为基础,它们包含个人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并且出现在他人的行为之后。它们一开始就体现了道德评价的社会性。一方面,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和惩罚旨在影响他人的后续行为,并且隐含着某种行为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反映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遭到普遍赞扬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美德,而遭到普遍指责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恶行
在杜威看来,强调自我与行为的统一还有另一层意义。这就是它有于我们理解动机的本性。如果不承认这种统一性,动机就被看作外在的东西,而自我也就成了惰性的被动的东西。实际上,自我始终是能动的,正有道德的人。将动机看作从外面影响自我的诱因实际上混淆了动机与刺激。对伦理学而言,区分这两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动机是道德自我的一部分,它为人的活动确定方向,从而影响人的现实选择。
二、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
杜威特别关注道德情境中的不确定因素问题并认为过去的道德理论特别是约定论由于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陷入了困境,因为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善恶的冲突并断定这种冲突中不应有任何不确定的方面,从而导致了理论的僵化和解释的无效。杜威列举了不少实例说明,讨论道德问题不能脱离现实的情境。我们有足够的根据说,做一个彻底的实用主义者就意味着做一个情境论者。
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善恶在杜威看来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人的行为总是与现实的条件和道德情境相关。一个人越有良知,就越关心其行为的 “道德性质,就会越意识到发现何为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最不道德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做出符合道德的事情,甚至那些罪犯也曾在是否履行某些义务之间摇摆不定,因为他并非生来就是罪犯。然而,这并不意味承认道德情境的复杂性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考虑道德情境的具体性、复杂性只是要求我们考虑行为的具体条件和其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道德观念的冲突。杜威认为,道德的进步取决于人们对那些不确定的相互冲突的因素做出细微区分的能力,取决于人们感知未注意到的善恶的各个方面的能力。相反,道德的退化则取决于上述能力的丧失。道德行为就存在于不确定性因素和冲突的可能性中。这一点恰恰决定了我们要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尊重道德情境。换言之,内在冲突乃是道德情境的本质。
人是在具体经验中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的。道德情境至少有三种独立的变项或因素,这些变项或因素都有自身的源泉和基础,起着不同的作用,在道德判断中发挥不同的影响,正因为这些因素性质不同,我们有必要分别考察它们与道德情境的关系。
首先,我们有必要考察冲动与欲望。它们是人类行为中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无视人类冲动与欲望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冲动与欲望在决定人的行为取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活生生的人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做一个好人并不在于消灭这种欲望,而仅仅在于懂得何时克制这种欲望。如果欲望无法预知地起作用,人们就无法评估它的价值。而当欲望获得了满足,情境就发生了变化。但从行为的结果看,欲望和冲动是可以衡量并且可以比较的。一种情境可以激起冲动与欲望,也可以被欲望和冲动所改变。欲望可以引导人对情境做出反应,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甚至彻底改变情境。由于人有预见,反省和理性筹划的能力,他可以有意识地强化或减弱这种欲望。比如,一个人想得到某个东西,也就是说,他对这个东西有某种欲望,但得到的途径可能很多,或者说满足这种欲望的方式可能很多。如果他选择偷盗,他的行为无疑与道德要求相悖。此时,他如果根本不考虑道德要求,他就会选择最省力的方式来满足欲望,不道德和犯罪往往在这时发生。对个人而言,选择不道德和犯罪可能是暂时最经济的方式,但对群体来说恰恰是最不经济的方式,因为它对群体利益非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有减损。当一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合理的机制使得不道德行为和犯罪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遵守道德和法律所带来的不便时,有理性和预见能力的人们会选择后者。尽管有些人在被欲望支配时可能根本没有考虑行为的后果,但通过与其他类似情境的比较,他很可能在一闪念间改变自己的行为。在道德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中,情境教育之所以比抽象的说教更有效,其秘密就在这里。
在杜威心目中,人的道德判断能力,比较能力和估算能力可以随人的预见和反思能力的提高而提高。而从其他类似的情境中获得的经验和判断可以有助于人们在某一情境中修正自己的当下判断。人的理性能力使人面对具体的道德情境进行预见和比较,对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进行克制或强化。杜威甚至说,人的日常理性能力就是预见和比较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将人提升到拥有尊严的层次。
与冲动和欲望相关,我们需要考察情境的第二个独立因素,即目的。目的在道德经验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不仅给人以方向感,而且使人的行为尽可能少地浪费于无用的东西上。它不仅引导人的行为选择,而且影响行为的性质。在日常情境中,目的有高远主次之分,次要的目的可以上升为主要目的,不同的目的可以形成统一的目的系统。一旦预见能力被用于招致客观的结果,目的观念在行为中就是自明的。结果可以体现行为的目的,是目的的实现,也可以是不经意的东西,未预料到的东西。但这不妨碍人们去按目的行事。道德判断往往是对体现行为目的的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正确的东西后来常常成为道德经验的一部分,或成为后来行动的参照。人类的祖先往往关注健康、财富、战斗中的勇敢、与异性关系的成功这类初步的目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人们为自己确立了更高的生活目标,并确立了一个等级的价值系统。最高目的,即善的价值渐渐成了价值系统的顶点。所有道德理论的确立都有赖于这一观念的产生。许多宗教的形成也或多或少与这一观念有关,至少对西方来说是如此。杜威甚至断言,善的观念在希腊哲学中一开始就与秩序(宇宙秩序和城邦的秩序) 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受善引导的价值体系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共同体的基本秩序。
最后,杜威谈到了道德情境中的第三种独立因素,这就是个人对他人行为的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与惩罚。这种因素以个人评价为基础,它们包含个人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并且出现在他人的行为之后。它们一开始就体现了道德评价的社会性。一方面,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和惩罚旨在影响他人的后续行为,并且隐含着某种行为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反映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遭到普遍赞扬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美德,而遭到普遍指责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