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我、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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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把赞扬和指责视为人性的自发表露,认为它是自然的,或者说是出自本能的,它们既不取决于对对象的考虑,也不取决于向他人提出某种要求。但它们的确折射出对美德与恶行的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涉及得到社会认可和不认可的行为。虽然个人在运用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时可能融入个人的感情和好恶,但其主轴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在具体的道德情境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虽然每种因素各有自身的源泉并且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情境的不确定性,但这些因素需要综合地起作用。善恶的对立,对错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它们有时可以相互转化。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好的东西,从社会要求的角度看却是坏的;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坏的东西恰恰得到舆论的认同。道德生活是极为复杂的,进行道德判断时不能将道德情境的各种因素简单地还原为几条抽象的原则。这是杜威反复强调的观点。 

在1932年问世的《人性与行为》中,杜威指出,“对行为的反思意味着不确定性并最终需要就哪种做法更好做出决定” 。如果想知道哪种东西更好,我们自然得进行比较,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善恶的区分只有就行为而言才有意义。但有关善恶的知识对我们做出判断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杜威在1932年的《伦理学》中还专门就道德判断与知识的关系进行过论述。在《人的问题》以及《经验与自然》  中我们也偶尔可以看到相关的讨论。 

然而,我们首先应当明白的是,杜威所说的知识是广义的知识,人的行为甚至也可以被看作知识。“一切知识都表达了一种选择与整理材料的技巧,以便有助于维护生命的过程和活动”。道德知识是涉及行为的知识,它是道德判断的前提,而道德判断也可以是一种新知识。当我们对着孩子们说某种行为是好的时,我们也在向孩子们传递一种道德知识;当我们在孩子面前表现出公认的道德行为时,这种行为对孩子们来说也是一种知识。在这方面,杜威的看法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 言传身教”   的观念是一致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杜威比较关注道德知识的本质,功能与起源以及它与道德判断的关系问题。 

杜威认为,传统道德理论在对待上述问题时各执一辞,它们代表了理论家对道德生活中的不同倾向的强调。一类道德理论家强调道德中的情感因素,一类道德理论家强调道德生活中的理性因素。杜威则主张综合地对待这些因素。但在这些因素中,理性的作用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当我们考察道德知识与道德判断的关系时,这一点尤其明显。苏格拉底曾说“美德即知识”,柏拉图则说“无知是万恶之源” 。他们显然把以理性为根源的道德观念引入了伦理学并深刻地影响两千多年的西方道德哲学传统。 

但杜威提醒我们,只有在反思性的道德行为中,理性的因素才能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反思性的道德本身就包含思想与知识。道德行为并不是完全脱离日常行为的,我们很难在生活经验中将道德领域与非道德领域截然分开。在家庭、邻里和群体的关系中,我们的行为总是与某种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但我们有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一点。 

按杜威的看法,道德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并不限于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只要我们对对象或行为做出评价、比较,我们都在形成一种价值判断。杜威甚至认为我们在对待天气这样的自然事件时也不满足于单纯的外在陈述,因为所有的判断都意味着给某物赋予价值,即便它有时是隐含着的,它在具体的情境中往往会一一显露出来。因此,我们在认识对象的性质之后通常会将这些性质与我们的需要联系起来考虑,进而言之,它会对对象有重构性的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杜威断言,道德知识会形成某种框架,从整体上影响我们在特定情境内的道德判断。道德判断可能是直观性的判断,即,在看到某种行为后不假思索地得出的判断。这时,原有道德知识仿佛成了一种标准,在瞬间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对象。道德判断也可能是经过一番了解分析之后得出的判断,这时,原有的道德知识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显得特别复杂。但是,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道德知识之外的知识也可以促进道德知识的发挥。比如,有些人可以很快洞悉别人的需要与情感,而一个儿童可能在这方面显得迟钝。一个训练有素的行为科学家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预见某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此等等。 

从总体上看,道德判断大多是直觉性的判断,大部分人都能根据已有的经验和接受的教育对一种行为很快做出判断和直接的评价,而不必来一番推理。这一点决定了伦理研究与一般科学研究的区别,忽视这种区别会使我们简单地相信一般科学研究方法可以直接搬用到伦理领域中来。然而,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走向极端的直觉主义。杜威认为,极端的直觉主义与极端的保守主义常常会走到一起。它的最终后果是否定人类可以理性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三、简短的评论 

杜威一生著述宏富,他的思想不断变化、发展和完善。但是,他一辈子总有一些不变的主导观念,道德的性质、目的等等一直是他关心的问题,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他总是离不了道德自我与道德情境两个主题,因为前者体现了道德的相对确定方面,后者体现了各种不确定方面与确定方面的复杂关系。杜威的伦理学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把道德看作僵死不动的规定,而是强调道德的适时性,用我们今天常用的语言说,就是强调道德要与时俱进。从这种意义上说,杜威的伦理学的确反映了伦理学兴趣的重大转变,同时也带来了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首先,自苏格拉底、柏拉图到康德的西方主流伦理学家一直非常重视对道德概念的厘定和道德原理的探究,换言之,他们着力点在于道德价值的普遍性和恒常性。即便他们关心道德情感、道德经验这些不确定的方面,他们也主要是为探讨一般道德原理服务。自启蒙运动以来,这一点更为明显。杜威则一直认为,道德是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脱离了活生生的生活实践,道德原理和概念就没有多少意义。社会的情形,天天不                              同,道德所以适时宜,便应该求新经验新观念的生长来应付时势,不应盲从旧法,所以道德无止境。杜威的这一基本思想使他合乎逻辑地关注道德情境问题。因为正是道德情境体现了道德行为的多样性和流动性。而对道德情境的关注也意味着生活经验真正进入了伦理学视野。这势必给道德教育提出“从生活出发,从实际经验出发”                                的要求,从做中学这一口号尤其适用于道德教育领域。因此,杜威的伦理学为道德指出了面向生活的可能性。 

其次,杜威对道德自我做出了新的阐释。他不再像康德那样坚执于绝对的先天结构,也不像休谟那样一味强调习惯。他看到了道德行为中变与不变的因素。由于刚刚谈到的原因,杜威明确地指出了道德的历史性,并主张化被动的道德为主动的道德,从而比较令人信服地说明了道德的革新与继承的关系。根据杜威的解释,在专制时代,道德自我隐而不显,其原因在于人压抑着。而在现代社会,影响人的因素更多,人受挫的可能性反而更大,刺激情绪的机会也更多,如果人没有对自身行为后果有更清楚的预知和判断,人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改善。人所需要的幸福感就不能提高。从这种意义上说,杜威的伦理学为人的道德自我的完善探索了新的道路。 

最后,杜威在伦理学研究中采用了发生学方法,这一方法的引进自然反映了杜威对达尔文理论的创造性运用。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大的局限,它被自觉地用于伦理学领域本身就表明了杜威的改革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上半叶,发生学方法的广泛运用推动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伦理学因为采用了这一方法而比以往的道德理论更能有效地解释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转换更新过程,从而为个人的道德教育和新社会的道德的塑造提供了理论根据。 

总之,杜威的伦理学是不可轻视的。了解他的伦理思想不仅有利于了解他的哲学理论的基本取向,而且有助于我们汲取他的实践智慧为新时代服务,因为他的理论中的确有许多富有现代意义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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