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体系——唯物主义的主观论美学研究论纲(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所谓不受人的肉体需要支配的这种“真正的生产”,显然也就是指人的这种自我表现,自我实现,即审美实践,所以马克思就接着讲:“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4)如果审美实践不是人的自我表现,自我实现,不反映和体现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那么人怎么可能作为审美主体面对它,并从它那里获得一种美感愉悦和精神满足呢?
审美实践作为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表现,离不开 客体,以自然客体为对象,对人而言又往往是内在的,是本质的,反映和体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它在实际上才具体和生动地表现、展开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或者说,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构成了审美实践的具体实际内容。
所谓“自然的人化”,是指自然作为客体,它的生成和发展要最大限度地服从和满足人的内在本质要求,包括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理想、愿望、自由意志和创造精神等,从而使自然作为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反映人的自我,体现人的自我,展示和 敞亮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指人作为主体,他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对自然对象的加工、改造等,也要最大限度地遵循和依从自然的法则或尺度,包括自然的性质、特点、本质规定或客观规律等,从而使人作为主体的智慧与创造力,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等最大限度地 物化为自然客体,或者说,通过自然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表现出来,展示出来。
审美实践实际上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在现实性上、在本质性上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过程。
在我国当代,有一种“实践美学”,也是我国当代的主流美学。论家认为,物质实践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种观点让人不解。物质实践对人而言往往是外在的,是非本质的,它只满足人的肉体需要,仅仅是人谋求生存、维系生活的一种途径,一种手段,它怎么可能成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呢?按照马克思的经典说法,它往往造成人本质的异化。
审美实践具有不同的表现类型。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立关系时,审美实践具体表现为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抗关系 时,审美实践具体 表现为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人的不同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以及所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结果,决定了人类的审美实践具有着不同的表现类型和个性面貌。
审美实践的最终结果是建立和凝定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 间的现实的 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即创造审美价值,从而为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欣赏提供客观具体内容。
四、审美价值
对审美价值,人们多有论述。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地理解美,具体地说,是把美也确认为一种审美价值,所以,他们对审美价值的看法都是根本错误的。对美的误读误解,导致了他们对审美价值的失解和误判。
美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总是人认为它美,人评价它美。而美相对于人而言的这种本质特点,必然客观地决定了,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作为一种审美对象,或审美事物,它绝不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人在现实上密切地相关的。也就是说,它实际上与人之间具有着、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 。如果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它处在与人的关系 之外,那么人还怎么可能作为审美主体喜欢它和欣赏它,并给它以美这样由衷的认识、反映、判断和评价呢?
进一步讲,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和关系呢?
众所周知,只有实践才能赋予客观对象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列宁讲,实践“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5),实践才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6)。由此,揭示了审美实践,这个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如上所述,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样,通过“自然的人化”,自然客体就成了人性的对象;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客体又成了对象性的人。从而通过审美实践,自然客体就最终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的联系和关系,而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审美价值,是客观对象作为审美对象的现实特殊本质。
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具体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 质力量对象化”,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物,同时又具有人性、人的特点,体现着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体现着人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人,同时又具有物性、物的特点,是一种以自然客体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人。这样,自然客体就既是自然 客体,是物,又是主体,是人;是主体,是人,又是自然客体,是物。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如此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不就很自然地、也很合理地构成了一种统一关系吗?只缘在审美实践中,自然客体与主体 ——人是互为对象的,所以合乎逻辑理解,我们只能把这种统一关系称之为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
关于这种统一关系,马克思有过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曾讲:“通过这种生产(审美实践——引者注),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象在意识 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这就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对象与人之间才统一起来,即创造了一种审美价值,而正是有了这种审美价值,人才能作为审美主体从中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从而获得精神快乐。马克思还讲:“我们知道,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8)这仍然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只有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也就是统一关系即审美价值,人才实现了自我,完成了自我,也就是说,“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
遗憾的是,马克思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学思想在中国当代美学界始终没有得到学人们应有的正确阐明和深刻揭示。
审美价值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且建立了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到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呈现为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建构了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另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成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地呈现为另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审美实践的不同表现类型必然决定审美价值会呈现不同的存在形态。
审美价值是客观的。这是说,人作为审美主体认识它,反映它,它存在;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仍存在。区别仅在于:你认识它,反映它,它就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产生作用,发生影响;你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就不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没有意义。有人否认审美价值的这种客观性,认为审美价值是客观的,它就应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等意义,可是为什么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截然相反呢?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审美价值内含于客观事物,是客观事物作为审美客体的内在规定
审美实践作为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表现,离不开 客体,以自然客体为对象,对人而言又往往是内在的,是本质的,反映和体现着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它在实际上才具体和生动地表现、展开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或者说,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构成了审美实践的具体实际内容。
所谓“自然的人化”,是指自然作为客体,它的生成和发展要最大限度地服从和满足人的内在本质要求,包括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理想、愿望、自由意志和创造精神等,从而使自然作为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反映人的自我,体现人的自我,展示和 敞亮人自我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指人作为主体,他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对自然对象的加工、改造等,也要最大限度地遵循和依从自然的法则或尺度,包括自然的性质、特点、本质规定或客观规律等,从而使人作为主体的智慧与创造力,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等最大限度地 物化为自然客体,或者说,通过自然客体最充分、最大量地表现出来,展示出来。
审美实践实际上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在现实性上、在本质性上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过程。
在我国当代,有一种“实践美学”,也是我国当代的主流美学。论家认为,物质实践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种观点让人不解。物质实践对人而言往往是外在的,是非本质的,它只满足人的肉体需要,仅仅是人谋求生存、维系生活的一种途径,一种手段,它怎么可能成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呢?按照马克思的经典说法,它往往造成人本质的异化。
审美实践具有不同的表现类型。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立关系时,审美实践具体表现为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处于对抗关系 时,审美实践具体 表现为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人的不同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以及所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结果,决定了人类的审美实践具有着不同的表现类型和个性面貌。
审美实践的最终结果是建立和凝定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 间的现实的 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即创造审美价值,从而为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欣赏提供客观具体内容。
四、审美价值
对审美价值,人们多有论述。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地理解美,具体地说,是把美也确认为一种审美价值,所以,他们对审美价值的看法都是根本错误的。对美的误读误解,导致了他们对审美价值的失解和误判。
美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总是人认为它美,人评价它美。而美相对于人而言的这种本质特点,必然客观地决定了,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作为一种审美对象,或审美事物,它绝不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与人在现实上密切地相关的。也就是说,它实际上与人之间具有着、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 。如果一个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是脱离人而孤立地存在的,它处在与人的关系 之外,那么人还怎么可能作为审美主体喜欢它和欣赏它,并给它以美这样由衷的认识、反映、判断和评价呢?
进一步讲,客观对象或具体事物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和关系呢?
众所周知,只有实践才能赋予客观对象与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和关系,列宁讲,实践“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5),实践才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6)。由此,揭示了审美实践,这个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如上所述,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样,通过“自然的人化”,自然客体就成了人性的对象;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客体又成了对象性的人。从而通过审美实践,自然客体就最终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的联系和关系,而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审美价值,是客观对象作为审美对象的现实特殊本质。
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就是自然作为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具体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 质力量对象化”,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物,同时又具有人性、人的特点,体现着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体现着人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使得自然客体是人,同时又具有物性、物的特点,是一种以自然客体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人。这样,自然客体就既是自然 客体,是物,又是主体,是人;是主体,是人,又是自然客体,是物。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如此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不就很自然地、也很合理地构成了一种统一关系吗?只缘在审美实践中,自然客体与主体 ——人是互为对象的,所以合乎逻辑理解,我们只能把这种统一关系称之为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
关于这种统一关系,马克思有过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曾讲:“通过这种生产(审美实践——引者注),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象在意识 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这就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即“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对象与人之间才统一起来,即创造了一种审美价值,而正是有了这种审美价值,人才能作为审美主体从中感受和体认自己生命存在的伟大价值和崇高意义从而获得精神快乐。马克思还讲:“我们知道,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8)这仍然是说,通过审美实践,只有当自然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确立凝定了一种现实的对象性联系和关系,也就是统一关系即审美价值,人才实现了自我,完成了自我,也就是说,“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
遗憾的是,马克思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学思想在中国当代美学界始终没有得到学人们应有的正确阐明和深刻揭示。
审美价值具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当人一般的、显现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且建立了一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到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呈现为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当人特殊的、潜在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建构了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关系时,呈现为另一种正向审美价值,而没有达成这种统一关系,就相应地呈现为另一种负向审美价值。审美实践的不同表现类型必然决定审美价值会呈现不同的存在形态。
审美价值是客观的。这是说,人作为审美主体认识它,反映它,它存在;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仍存在。区别仅在于:你认识它,反映它,它就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产生作用,发生影响;你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就不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没有意义。有人否认审美价值的这种客观性,认为审美价值是客观的,它就应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等意义,可是为什么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截然相反呢?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审美价值内含于客观事物,是客观事物作为审美客体的内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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