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底限与普世伦理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从而使伦理学在理论上失去人学的基设,并导致它们寻求道德基础的努力归于失败。
 
    总结和分析《全球伦理宣言》以及由此引发的不同观点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普世的伦理原则与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个民族的具体道德规范的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还关涉到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与个人的道德休养和教化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二、伦理原则的永恒价值与道德取向的时间有效性的关系,这是超越时间的无限性与历史有限性的关系问题;三、道德伦理领域的独特性与政治、经济、宗教等其它社会领域的关系,这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稍加注意,我们就会发现,阿多诺几十年前有关道德哲学的著述对我们今天争论的这些问题几乎都加以讨论过,尽管他的阐述方式或隐或显,尽管他的道德哲学是建立在不同于今天的理论基础和目标设定上。所以,我们现在结合阿多诺的道德哲学理论来解说和评判普世伦理学学,或许在这里更有一些启迪意义。
 
    我们在这里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否确实可以确立一个得到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认可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原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提出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哲学(包括道德哲学或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是对人类自身存在、存在的方式和生存环境的理论自觉,并进而上升为理论把握,这种本质已经决定,哲学既不能局限于对某个民族或国家的特殊性和时代性的把握,也不能圄于对亘古不变的全球普遍性和永恒性的认识,而是应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时代性与永恒性的统一。
 
    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就可以认为,不能以纯粹对立的观点、而是要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普世的伦理原则,也就是说,我们由此可以合乎理性地承认,在道德伦理范畴中既存在特殊性和时代性的东西,同时也存在普遍性和永恒性的东西。前者是指各个民族和国家在具体历史时期的道德理论和具体伦理实践,它们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其它民族和国家的道德理论和伦理实践;后者是指各个民族和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而认识的道德底限,它们是为了维系人类作为一个族类存在下去而必须遵守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民族和国家的专利。更进一步讲,道德伦理在本质上就属于实践范畴,从其历史形成和现实状况来讲,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基础,后者则常常包含在前者之中。由此来看,《全球伦理宣言》所弘扬与强调的“四不戒令”确实是全世界各个民族都必须遵守的“金律”。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常态下的社会会允许这个戒令所禁止的行为发生,全世界绝大多数人会希望生活在一个失去了最基本伦理价值尺度的野蛮无序社会中!因此,依据一个普遍的伦理原则来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在任何时代都是有意义的。这就是全球伦理的普遍性和永恒性,也正是在这点上它与阿多诺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反过来说,我们不能以这种底限的道德要求去否定各个民族和国家的具体道德规范,因为这样的要求只是维系人类自身存在的基本需要,而不同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族由于自身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也会形成具有本地区和本民族特点的道德伦理规范,而这些具体的道德规范并不与普世伦理相抵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多元对话必定会有助于消除各民族和国家在道德伦理领域的差异,只是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
 
    其次,《全球伦理宣言》所概括的“人道主义”和“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两个“金规则”不仅引起极大争议,而且与阿多诺所主张的道德底限的要求是不同的。对阿多诺来说,把道德的底限上升为主观、抽象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的原则既不切实际,还会模糊或混淆事物的本质,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在这里不喜欢用人性这个词,因为它属于这样一些表达,它们一旦说出,就会限定和歪曲所涉及的最重要的事情。”[14]如果我们这里回顾一下中外思想史有关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就会承认阿多诺的正确。不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把道德伦理归因于“天”、“道”、“义”、“理”,还是西方思想家把“上帝”、“人性”、“同情”视为道德伦理的基础,他们都是把主观、抽象的理想性当作道德伦理的原则,而忽视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活实践才是道德判断的最终根据。
 
    再次,在讨论个人的道德教养与社会的伦理规范的关系方面,我们在承认个体良知的时候绝对不能夸大它的重要性,因为人的存在在根本上说是社会的存在,鲁宾逊式的英雄只会发生在荒芜人烟的孤岛上,在那里也不存在道德或不道德的问题。还是阿多诺思想深刻,他在这里一语中的,“恰恰是伦理的行为,或者说,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始终是一种社会现象,这就意味着,在讨论伦理的和道德的行为时排除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绝对没有意义的做法,因为纯粹为自己而存在的个人是一种完全空洞的抽象,它这里已经隐含这个事实:对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区分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伦理的问题,人们根本不可能把它们完全分开,而且这方面的发生过程的问题也并非如同人们想象得那么重。”[15]由此来看,现在出于某种目的去夸大、宣传和灌输独行侠式的英雄,实在是与伦理学的本质相违背的。从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言,伦理学的立足点就是讨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也正是在这点上我们可以说,伦理学的思考是每一个人不可避免的社会境遇,也是每一个人自主选择的安身立命的方法。
 
    最后,我们对道德伦理与其它社会领域的关系问题加以简单的讨论。毋庸置疑,道德伦理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它生活领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是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可的。试想一下,在当今的巴勒斯坦和伊拉克,人们连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没有,怎么可以去奢谈伦理道德。我们现在争论的焦点是道德与宗教的关系问题。按照孔汉思所说,全球伦理“应当具有宗教的基础,即使说话的对象是所有的人,包括那些不信教的人,也应当表明,在宗教看来,伦理具有一种宗教的基础。在具有宗教动机的人们看来,一种伦理必然关联于一种对于终极的最高实在的信念(相当合理的信念),不论这个终极实在会被赋予什么名称,也不论在不同的宗教中对这个实在的性质会有什么争论。”[16]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实在不能苟同。文艺复兴运动以后的几百年来,人类通过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批判,解除或部分解除了宗教神秘主义的束缚,“道德与宗教之间的联系已经被割断”,“宗教这种压制、限制的权力已经成为沉默不语、毫无根据的东西,但却过渡为全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精神形式”。[17]我们不能因为现在还有些国家仍然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在全球还有很多人信奉某种宗教,就去否定道德在今天已经成为客观化的精神和文明意识这个普遍事实。更何况任何一种宗教说到底关涉的都是信仰绝对真理的问题,而不存在伦理学所讨论的“应当”与否的问题,硬要把伦理学问题与宗教问题混淆在一起,在过去或许还可以说得过去(尽管当时的许多思想家已经对此提出批判),在21世纪的今天无论如何是行不通的。阿多诺在这方面的论断完全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接受的。
 
    通过应用阿多诺道德哲学的思想去分析当代普世伦理学,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历史辩证法是评判道德观念不可缺少的思想方法,如果这样,我们就不会用普世伦理去否定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具体道德规范,也不会用具体的道德规范去反对我们人类文明赖以存在的“道德底限”,更不会把道德伦理问题与宗教混为一谈。这或许就是阿多诺留给我们的一分弥足珍贵的遗产!

 


[1] 参见《霍克海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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