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特南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反驳,我们才认为这个信念得到了先验辩护,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关系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引言
在当前的知识论讨论中,人们普遍认为先验知识不同于经验知识,它们在辩护方式上差异巨大。同时,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在趋真性、可辩护程度以及可修正性方面也区别明显。然而,不少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支持者对于先验知识是否存在持有怀疑态度,他们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多数对于先验辩护的概念分析要么是神秘的,要么缺乏实际内容。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自然主义者对此问题持有更加温和的态度。因此,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当前一个重要而有趣的知识论问题。
二、先验辩护和先验知识的关系
根据BruceRussell的理解,先验知识就是基于先验辩护而获得的知识,而“先验辩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独立于经验的认知辩护”。为了更好地理解先验知识是什么,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先验辩护是什么。
1.什么是先验辩护?
一般而言,存在两种分析先验知识的方式,一种是还原式的,另一种是非还原式的。前者是根据先验辩护来分析先验知识,后者则是在不涉及“先验”概念的情况下分析先验知识。还原式的分析方式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原因在于,它一方面较好地回应了“葛梯尔问题”,同时也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认知辩护与“知识”概念之间的关系。比如邦久(Lau-renceBonjour)就认为,“当且仅当一个认知者S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直观地理会或者把握到一个命题P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为真,我们才认为认知者S可以对命题P提供先验辩护。”
同时,人们大都倾向于认为不同类型的辩护方式在辩护效力上存在差异,而对于同一个信念,先验辩护的效力往往强于经验辩护的效力。比如,按照基切尔(PhillipKitcher)的理解,先验知识是独立于经验的知识,这就意味着“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如果某个认知者以先验的方式获得信念P,那么就是P。而这种获取信念的先验方式极为可靠,它们绝不会使我们误入歧途。”
然而,基切尔对于先验辩护的这种刻画方式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给出独立的理由来证明通过先验辩护或者理性直觉所获得的信念(在原则上)不可能被任何经验证据所驳倒。其次,我们还必须证明先验辩护的确能够使人们可靠地获得真理。但是显而易见,以上两个问题都无法仅仅借助对于先验辩护的概念分析而得到满意的回答。
当前对于先验辩护的各种刻画方式具有以下一些共性。首先,先验辩护通常是被定义为“非经验的辩护方式”,因而是被看作经验辩护的对立面。而以这种否定性的方式来定义“先验辩护”意味着我们必须首先给出对“经验辩护”的清晰定义,否则关于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的定义都将模糊不清。严格说来,我们理解的感觉经验是来源于人类最重要的几种知觉器官的正常运作。而宽泛意义上的感觉经验还包括记忆、反思、推理和其它内在的心理活动,它们涉及到相应的生理和心理机制。
多数康德的追随者都会认为先验辩护就是独立于经验的认知辩护。但是“独立于”这个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却语焉不详。“独立于”是指某些信念的形成并不涉及感觉器官的运作还是指某些信念在内容上不涉及任何经验对象?至少目前我们无从决断。
其次,通过否定性的方式来定义“先验辩护”可能会使我们错误地认为只存在唯一的、对于某个特定的信念进行辩护的方式。而事实上,不同的辩护方式可以为同一个信念提供支持。尽管许多人认为先验辩护比经验辩护提供了更强的辩护效力,但是这并不必然保证先验辩护在获取真理的可靠性方面比经验辩护更具优势。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经验辩护只适合于那些内容方面仅仅具有偶然性的信念,但是这一观点也是存疑的。比如,许多人认为数学知识是通过先验方式获得辩护的,因为其内容具有必然性。然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即便对于数学公式或者定理,人们在学习并确定其为真的过程中仍旧需要借助证明或演算,而这些过程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画图、运算等经验性的内容。
再次,受到康德关于“先天综合判断”之论述的影响,许多人自然而然地会将先验辩护同必然性、不可错性等概念联系在一起。AlbertCasullo区分了两种不可错性,一种是笛卡尔式的,一种是皮尔士式的。“认知者S依据来源A获得的、关于命题P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强版本笛卡尔式的不可错性’,当且仅当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来源A的辩护,并且逻辑上不可能出现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来源A的辩护但是P为假。
认知者S依据来源A获得的、关于命题P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弱版本笛卡尔式的不可错性’,当且仅当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来源A的辩护,并且事实上P不为假。”而“认知者S依据来源A获得的、关于命题P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强版本皮尔士式的不可错性’,当且仅当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来源A的辩护,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驳倒。认知者S依据来源A获得的、关于命题P的信念所得到的辩护具有‘弱版本皮尔士式的不可错性’,当且仅当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来源A的辩护,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经验证据所驳倒。”
然而,上面提及的、刻画先验辩护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倾向是存在问题的。首先,以否定性的方式来定义先验辩护是空洞的,它没有给我们理解先验辩护的内涵提供有效信息。某些人能够借助记忆或者反思为持有特定的信念提供认知辩护,而记忆或反思都是不同于一般的知觉信念所获得的辩护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认知者S关于命题P的信念并不是来源于(严格意义上的)经验辩护,并且因为P是一个必然命题,所以S关于命题P的信念获得了先验辩护。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反例:某个认知者关于必然命题P的信念可能是源自一厢情愿的瞎猜或者臆断,这样我们就根本不会认为他的信念获得任何辩护。
2.先验辩护的特殊之处
按照邦久的理解,先验辩护在知识论中不可或缺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存在一些先验真理;其次,有一些知识超出了直接经验的范围;再次,推理过程本身依赖于先验辩护。为了避免在认知辩护的过程中陷入一种恶的循环,认知者必须将某种直接的洞见作为起点。而邦久认为,先验知识不依赖于知觉、反思、记忆、举证,也不依赖于传心术或千里眼之类的超能力。“先验知识和先验辩护都仅仅依赖于人类理性自身,或者仅仅依赖于对有待考察的命题的理解。”
然而,在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限并不容易。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并不必然保证确定其真值,比如,我们可以很容易明白某个涉及未来将要发生的事件的命题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关于其真值却是悬而未决的。因此,如果人们按照来源对先验辩护进行刻画,那么一个信念的内容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态地位对于认知者将是中立的。
普兰廷加(AlvinPlantinga)曾指出,“那些基本的先验信念是认知者能够确信的真信念”。但是这种看法对于那些能够通过先验方式确定其具体模态地位的信念而言显得过于严格。邦久也认为,一个命题被看作先验为真意味着:首先,理解这个命题的意义相当于确定其真值;其次,我们不可能发现反例。在他看来,理性的直觉是一种直接的、非推论式的把握或理解能力,它能够“洞察”某个具体命题的真值。但是,这种直觉主义是有毛病的。只要某个认知者发现其他具有类似直觉能力的人对内容相反的命题拥有正面的命题态度,或者他自己后来发现了反例,那么许多通过直觉得到辩护的信念可能就会被驳倒。独立于经验而获得认知辩护仅仅意味着经验来源没有提供那些通过非经验来源所提供的认知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经验证据不能够驳倒对某个信念的非经验辩护。
因此,如果我们把先验辩护理解成某些非经验的、认知辩护的来源,那么戈德曼的可靠性标准将对先验辩护与经验辩护同样适用,毕竟这两种辩护来源都必须在趋真性上是可靠的。但是也许有人会质疑说,如果理性直觉的可靠性是通过经验来进行确认的,那么直觉将可以被视作一种独立于经验的辩护来源。因为只要通过了经验的确认,仅仅依靠直觉就能够提供对于那些不涉及经验内容、或者超越于直接经验的命题的认知辩护。所以在此意义上,邦久认为先验辩护自身不需要元辩护,它是基础性的、不可还原的。
然而,即便我们承认理性直觉为我们的某些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但是对于理性直觉本身的刻画却千差万别。比如斯蒂奇(StephenStich)等实验哲学家就借助相关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人由于民族、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直觉方面的显着差异。而邦久对此的回答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直觉能力不够典型或完善。但是在笔者看来,邦久考察直觉能力时的原型一般都是反思能力很强的哲学家,这就相当于设立了一条过高的标准,使得多数人难以充分发挥这种直觉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先验辩护。
所以,即便理性直觉可以为某些信念提供先验辩护,它们也没法为那些哲学家们感兴趣的命题提供充分的支持。相反,人们有必要借助经验研究来回答哲学家感兴趣的问题。人们将其直觉能力当作相信某个命题的证据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是我们相信这些直觉能力的程度是和它们在获取真理方面的经验证据成正比的”。换言之,人们关于这些直觉能力在趋真性方面之可靠性的经验记录完全决定了他们对于这些理性直觉之辩护效力的信心。
三、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的关系
当前用于论证“先验知识存在”这一观点的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对先验辩护进行概念分析,然后试图找出某种满足相关分析的知识类型;第二种是首先确定某些先验性的标准,接着给出一些满足相关标准的知识样本;第三种是指出知识论中彻底的经验论立场所包含的缺陷,接着论证先验辩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优势。
普特南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反驳,我们才认为这个信念得到了先验辩护。他将矛盾律看作是得到先验辩护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合乎理性地拒绝接受它为真。但是,普特南的这一看法面临着两方面的质疑:首先,他没有告诉我们逻辑规律究竟是否需要任何证据。“为了能够以先验的方式相信矛盾律不可能被合乎理性地修改,我们必须首先以先验的方式表明没有排除任何事物的理论不是一个真正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