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9-29

  其次,他没有区分“针对经验证据的不可修正性”和“针对任何证据的不可修正性”。如果一个信念能够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得到辩护,那么它同样是独立于先验辩护的。而第二种策略是论证某些信念所具有的特征不可能通过经验辩护来获得,因此只有先验辩护能够赋予其这些特征。

  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是关于一些必然命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知觉不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帮助我们确定与某些抽象对象相关的命题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态地位,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关于这一命题之真值的知觉知识。换言之,关于一个命题的、一般性模态地位和它的真值的知识是相互独立的。康德关于先验知识的论证是基于一个存疑的前提,即“如果一个命题P的一般性的模态地位仅仅能够以先验的方式获知,那么关于P的真值也只能以先验的方式获知。”

  而他将必然性与先验性这两个概念缠绕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们难以获得关于非模态命题的先验知识。作为第三种策略的代表人物,邦久认为彻底的经验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怀疑主义,而许多信念在内容上超出直接经验所能确定的范围,它们是通过那些得到直接辩护的信念而得到(间接)辩护,这样一种衍生性的推理是得到先验辩护的。

  与此相对应,用于驳斥“先验知识存在”这一观点的论证策略也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给出对先验知识的概念分析,然后指出没有任何知识类型符合这样的分析;第二类是对所谓的先验知识进行经验性的说明;第三类是揭示出在先验知识和我们对于知识的一般性要求之间的冲突。比如,AlbertCasullo指出,我们没有理由对先验知识设立一些特殊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对于经验辩护却又不适用。

  如果我们坚持这么做,那就必须为设立这些标准的恰当性进行论证,否则我们对于先验辩护的刻画就存在缺陷。Mandrefi也认为我们不应该在分析先验知识的时候要求先验辩护是不可修正的。因此,一个获得先验辩护的信念可能是假的,我们不能从“认知者S从来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修正的或认知者S从来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反驳的”这样的前提推出“来源A不能够为认知者S提供关于信念P的先验辩护”这一结论。而就第二类论证而言,我们至少承认许多所谓能够“以先验方式获得辩护”的信念实际上也可以通过经验方式获得辩护。所以我们必须记住,一个信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认知辩护,基切尔甚至认为某些经验证据能够胜过非经验来源所提供的认知辩护。

  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代表人物戈德曼提出了关于认知辩护的因果理论,在他看来,当且仅当一个信念是通过某个能够可靠地获取真理的因果机制所形成的,我们才认为此信念得到辩护。但是我们很难理解抽象对象是如何与知觉器官之间产生因果作用。先验辩护的支持者认为,人类具有某些特殊的直觉或理性洞见,这使得我们可以通过非经验的方式获得关于这些抽象对象的知识。这类直觉或洞见为与抽象对象相关的信念提供了认知辩护。然而,这一看法也面临着诸多质疑:首先,是否存在这类直觉或洞见以及它们在获取真理问题上的可靠性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其次,即便真的存在这类直觉,我们也不太清楚它们运作的具体细节。因此,人们并不了解这类直觉或洞见如何为关于抽象对象的信念提供认知辩护,这也是先验直觉对于很多人而言显得神秘莫测的原因所在。

  由于人们通常将先验辩护看作非经验的认知辩护方式或来源,所以率先对经验辩护进行准确刻画就成为当务之急。经验一般被理解成某种自然类,它包含我们一些基本的感觉器官所涉及的认知过程。为了充分把握这些知觉活动的特点与细节,我们必须借助经验研究而不是仅仅依靠概念分析。

  因此,即便先验辩护能够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被定义,相关的经验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简而言之,人们对于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的区分通常是从经验认知活动的以下方面来考虑的:“第一是关于经验的现象特征;第二是获得经验证据辩护的信念涉及的内容;第三是关于经验认知的对象;第四是关于认知者和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

  然而,Casullo认为上述四点并不能够帮助我们清晰地刻画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之间的界限。即便经验属于某种自然类,我们也不可能单凭先验性的方式成功地刻画经验的本质,因为先验性的思考至多只能够帮助我们确定与经验相关的语义学规则。所以,即使对于那些所谓的“先验辩护的支持者”而言,他们也不得不承认人类拥有很多有用的科学知识,大家主要的分歧集中在下述问题: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些先验的方式来证实科学知识。所以,先验辩护的支持者必须通过经验的方式告诉大家存在某些非经验的辩护方式或来源,它们和经验辩护方式一样,受到趋真性、可靠性这些普遍的规范性标准的约束。

  邦久认为理性的先验洞见是非还原性的,而缺乏否定性的经验证据不等同于出现了肯定性的经验证据。“它们显然不能够被还原为某些更简单的认知要素或分散步骤的集合。”

  而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某些辩护类型具有与大家熟悉几种知觉活动完全不同的现象特征,这也不意味着那些新的辩护类型就一定是非经验的。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对于先验辩护的经验研究会威胁到先验辩护自身的独立性,并且在方法论上会陷入循环。但是正如我们在之前已经谈到的,即便对于那些理性主义者所支持的、非经验的辩护手段,比如数学运算、逻辑推理,对它们在趋真性方面的评价也是一项经验性的工作。此外,我们的确不可能用非循环的方式来回应针对数学与逻辑推理规则的怀疑论,但是这种循环并非恶的循环。更为重要的是,支持先验辩护的那些人对先验辩护存在诸多不同的刻画,因此我们解决相应争论的唯一办法就是以经验的方式考察在先验辩护和认知者的某些特殊认知状态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

  为了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下回答“贝尔塞纳夫问题”,即,“如果数就是柏拉图意义的对象,它们如何与人类的心灵世界发生某种因果联系,因此产生关于它们的知识?”

  戈德曼在人类的理性直觉与外部器官所进行的知觉活动之间进行了某种类比。他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因果过程,一种是内在于心灵的,一种是跨越心灵的。先验辩护不是跨越心灵的,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外部的知觉活动。在笔者看来,戈德曼的这一想法为我们以积极的态度重新考察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之间的关系开辟了道路。

  四、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

  在当下的哲学讨论中,“自然主义”一词具有本体论和方法论两方面的意义。许多自然主义者之所以完全拒斥先验辩护,原因在于“他们对蒯因-迪昂论题和整体主义的验证理论深信不疑:在经验面前没有什么陈述是原则上不可修正的。”

  人们一般都认为知识的先验要素仅仅是来源于我们的认知机制所具有的某些特点;而涉及到感觉器官所提供的信念的那些知识就是经验的。但是这样一种刻画方式在考察先验辩护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关系的时候就显得不够精细。因此,戈德曼进一步将方法论的自然主义区分为三种类型:

  1.科学自然主义:“知识论的陈述属于科学陈述的一部分,知识论研究的恰当方法就是科学的经验方法。”这就是所谓“蒯因的替代论题”,他不再讨论认知辩护,而是研究认知作为某种特殊的自然现象所涉及的输入-输出关系。但是,戈德曼认为包括心理学在内的任何经验科学分支都不足以胜任刻画知识(辩护)标准的规范性工作。

  2.经验性的自然主义:“一切认知辩护都来自于经验方法。知识论的任务就是进一步阐述并辩护这些方法。”但是众所周知,并非全部信念辩护方式都是经验性的,存在一些像记忆、反思或举证之类的、非经验的辩护手段。因此,戈德曼建议我们采取下面这种自然主义认识论立场。

  3.温和自然主义:“(1)一切认知辩护都是产生或持有某些信念所涉及的那些心理过程具有的功能;(2)知识论研究需要借助自然科学的恰当帮助,特别是关于心灵的科学。”

  戈德曼认为,即便过去人们一般将先验辩护看作非经验的,并且与必然性、抽象对象、不可错性、确定性等概念缠绕在一起,但是事实不是必然如此。比如,许多通过先验方式得到辩护的信念可能会被新的证据所推翻,而不同的认知者对于同一信念可能产生不同的先验直觉。

  因此,戈德曼认为如果先验辩护是被看作某种辩护类型而非同经验探究完全对立的事物,那么先验辩护就有可能与某种特定形式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并行不悖。具体而言,他认为有一些信念形成过程并不涉及到人类外部感觉器官的运作,它们为相关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在直觉和外部感官的知觉活动之间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类比,即将直觉看作“内感官”。但是,一个信念是通过理性直觉形成或得到辩护并不意味着它的模态地位(一般性的与具体的)就是确定的。这些推理过程是人类基本认知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人类数学认知、逻辑推理能力的基础。

  对于理性主义者而言,人类具有的某种特殊洞见能够为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但是人们对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传统印象是将其视作某种特殊的经验论和对先验性的拒斥。戈德曼建议我们将先验辩护看作某种用于评价目标信念之认知地位的来源。

  这样的理解方式具有下述优点:首先,获得先验辩护的信念可以事实上为假,因此它和可误论并行不悖;其次,我们不需要考虑在JTB框架之外的其它认知辩护的相关要素,而只需集中考察辩护的不同类型;再次,先验与经验的划分是针对认知辩护的类型,而不是作为信念内容的命题类型。所以戈德曼认为先验辩护能够与经验辩护互为补充。

  邦久对戈德曼提出批评,他认为一个信念得到辩护不仅仅依赖于一个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更重要的是认知者能够为这一信念形成过程的可靠性提供元辩护。换言之,他必须有理由相信这一信念形成过程是可靠的。但是戈德曼并不认为可靠论者需要这样做,因为多数普通认知者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提供如此复杂的、哲学性的元辩护。Rey也指出,“邦久错误地认为一个有效的推理必须是在完全自觉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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