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性早已为法学教育界所认可,但单纯地开设以法学实验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似乎在我国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从法律这一职业的要求来看,法学实验课程的开设势必在未来几年里成燎原之势,因而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十分有必要,弄清楚其是什么,价值与目标及如何筹备都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学实验 职业教育 应用型人才 模拟庭审
一、法学实验课程的概念
所谓法学实验,是指法科学生进行的验证法律科学理论或假设,或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应用训练等活动。根据这一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实验与我们常见的理工科等自然科学类实验虽然同为实验,却有着诸多不同。
首先,法学实验目的主要是训练性,而自然科学类实验目的主要是验证性。这一区别是由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和稳定性”决定的,法学实验的研究结果则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同一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完全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决;相同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法官裁处中,基于自由心证,其判断可能大相径庭。其次,法学实验的实验场所具有非固定性,而自然科学类实验一般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法学实验主要是通过对各种法律事件情境的模拟,以培养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提高学生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各类法律事件的发生场景各不相同,故而法学实验的场所可能是移动的、变化的,甚至是网络等虚拟的场所。最后,事实上,广义的法学实验包括两大分支,即实验和实训,其中实验部分即与传统的自然科学类实验相类似,如刑事照相显像、指纹等痕迹提取、检验等;而实训部分即职业技能实际训练,是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所有教学过程,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疑案辩析和实习等多种形式。
法学实践教学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凡是能够实现上述任务和宗旨的一切教学形态,都可以归结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应的,法学实验课程即针对法学实验目标所设计的相关课程。根据目前国内外法学实验课程设计的情况,法学实验课程大致包括法医学实验、侦查学实验、诊断性实验、物证技术学实验、案例分析、模拟审订合同、模拟合同签订、模拟立法、模拟庭审、观摩审判、专业实习、专题辩论、法学论坛等等。
二、开设法学实验课程的理论价值
众所周知,法律教育不但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教育,具有学术性,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理论和法学知识体系;同时也是一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具有实践性,要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技巧、思维和道德。
但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一些高校普遍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化和学科化,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而忽视了法学实验教学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实验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成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和建构者,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具体而言,开设法学实验课程的理论价值如下:
(一)法学实验课程可以妥善解决“知识传授”与“能力、素质培养”的矛盾
在当今日益复杂化的社会中,知识的浩瀚无边已然是不争的事实,知识的传授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重点,相反,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最珍贵的应该是如何应用法律、如何紧跟法律发展的步伐去分析、处理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以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的需要,能力提升与素质培养理所当然应成为当今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学实验教学正是以提升能力、提高素质为宗旨的教学方式。
(二)法学实验课程可以妥善处理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求既是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现实要求,又是知识上的要求,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经验的蹩脚律师能长久在法律界谋生。法学实验教学正是要改变以往片面强调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的做法,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通过规范、科学、系统的教学体系对学生开展训练,以期切实有效提升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认知案件事实、法律推理力、法律表达、法庭审判的控制、法律文书写作和沟通协调等诸多能力。
(三)法学实验课程可以妥善处理“教”与“学”的矛盾
法学教育好坏的唯一评价标准是它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在以往的“以教为中心”的做法下,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重视,其创新性受到压抑,最终培养出来的“产品”自然也都千篇一律。法学实验教学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将一改以往“以教为中心”的做法,转而“以学为中心”,重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
(四)法学实验课程可以妥善处理“博”与“专”的矛盾
现实生活从来都是复杂而又多面的,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必须要能从一团乱麻的社会关系中提纲挈领式地梳理出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戳中其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