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特殊群体的现状分析
特殊群体是指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和阶层。目前在我国,教育特殊群体的成分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生理角度来看的重病或残疾学生,从性别角度来看的女学生,从民族角度来看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从家庭背景来看的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和非特殊群体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生理差异、性别差异、民族差异、阶层差异。
1.生理差异。近几年,身患疾病或残疾的考生被拒收的例子屡见不鲜。1995年高考录取工作中,河南考生杨红伟被所报考学校以“相貌丑陋”为由拒收,在引起了全国关注之后被兰州大学录取。浙江省龙泉市的一位身高只有1.28米的女学生翁有兰,在1999年的高考中取得了511分的好成绩,却因个矮没有被录取,2000年,她取得了520分的好成绩,经过全国多家媒体报道,最后被安徽大学正式录取。2002年,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化名),由于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所报第一志愿的院校中国科学院心理所拒绝录取。2009年4月中旬,北大医学部高调公布的高招体检标准规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不予录取,身高男生低于1.60米、女生低于1.50米的限录或慎录,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的限录或慎录。在一系列舆论质疑和法律界的维权行动影响下,北京大学医学部才修改了其2009年高招体检要求,删除了歧视性的内容。
2.性别差异。近年来,中国高校都开始普遍出现“阴盛阳衰”现象,从1999年至2008年,高考状元中男生比例由66.2%下降至39.7%。全国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中女生比例从1995年的35.4%升至2004年的45.7%,2007年新入学的女生比重首次超过男生达到52.9%,2010年考上大学的女生数量比男生多33万。因此,在高等教育阶段,已经不存在女生入学率低的问题。女性作为特殊群体,在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起点平等中已经不需要特殊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高考招生过程中却出现了歧视女性的做法。例如:2012年7月8日,有广东媒体报道,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及部队院校,男女生最高可相差40多分:中国政法大学理科女生投档线632分,比男生投档线588分高出44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理科女生投档线620分,比男生投档线585分高出35分。
3.民族差异。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国大学生总数的比例与其人口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大体相当。国家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全国高等教育学生总人数为34168470人,少数民族学生数为2114178,占6.19%,其中,全国普通本专科总人数为22317929,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为1508295,占6.76%,研究生、成人本专科、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98%,6.18%,4.00%。这几个比例均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8.49%,并存在一定的差距。
4.阶层差异。不同阶层的子女在受高等教育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高阶层的家长往往会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能力使其子女处于优势地位,而一般劳动者的子女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北京某高校2003级不同家庭子女429名学生的高考录取分数进行的调研显示,平均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农民、下岗人员、个体经营者、工人、职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平均最低的是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阶层子女,为571.3分,比农民阶层子女的平均分610.1低38.8分,比下岗失业人员阶层低35分,比工人阶层低26.2分。更有数据显示优势阶层的子女集中在优势高校的热门学科,而劣势阶层的子女则偏向劣势学校的冷门学科。
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高校招生制度的不合理等,当然还有一些人为的歧视。尽管平等并不意味着无差别,但这种差别必须有利于社会的最不利者,而在此处却没有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反而人为地拉大了这种差异,使特殊群体处于更不利的情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特殊群体的帮助体系,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四、促进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起点平等的策略研究
教育部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2010年的26.5%要提高到36.0%,在校生从2922万人扩大到3080万人,其中本专科生从2768万人扩大到2910万人,这意味着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实现自身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同时也意味着政府、高校要研究相应的政策与策略,最大限度地去实现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现实平等性。
(一)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创造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作为上层建筑的高等教育平等权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因此,大力发展生产力、推进经济建设、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创造更多教育资源是根本途径;其次,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变单一的办学体制为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吸纳民间资本的投入,增加办学投资渠道和办学主体,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此外,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的局面,向处于特殊的农村、经济落后地区、城市贫困群体倾斜,向落后地区的农民、城市贫困失业者、进城务工的子女倾斜。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平等权提供依据和保障
从实体法来看,一是应当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将高等教育平等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二是应制定有关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育投入的充足与良性运行,三是应完善有关特殊群体高等教育平等权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从程序法来看,应制定相应的教育部门规章,给予公民在高等教育平等权程序方面的保护,如确保招生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履行公布程序,录取阶段能够履行提档程序、资格审查程序、录取通知书发放程序等,并给予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上的保障。
(三)进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寻求最佳的公平点
一是增加考试次数,改变“一考定终身”的模式;二是在知识水平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对其思想道德素养以及能力方面的考核,可以把学生的实践报告、设计作品、课程论文等纳入考察;三是根据不同院校设置高校自主招生权的范围,实行分层次、分类型的多元化考试制度,重点大学应当面向全国采取严格的统一考试,高职高专可以采取开放式的考试制度,实行“宽进严出”。2011年,江苏省首次在26所院校高职院校成功地推行了注册入学的招生政策;四是打破原有名额分配方案,重点大学不采用对所在地进行倾斜的名额分配方式,而采用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的方式,如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就率先按人口比例确定了招生名额,为不同地区的考生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四)建立健全对特殊群体的保障体系,体现合理的差别原则
首先,应加强对重病或残疾学生、女学生权利的保障,要平等地给予他们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赋予他们特殊的救济权利。其次,继续履行《高等教育法》赋予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的义务,制定相应政策,有效改变民族差异。第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一是加大贷款力度,健全贷款机制,增加贷款形式,确保贫困生能获得贷款的资助,适当延长还款年限;二是完善资助体系,形成多途径的资助,可以设立教育彩票,将所得收益用于教育资源的投入及对贫困生的资助;可以通过媒体报道,号召全社会都伸出援助之手,建立起以企业命名的班级、奖学金、助学金、救济金等;三是高校主动采取帮困扶贫措施,如减免学费、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四是采用弹性学制,使他们可以边学边工,或先工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