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与反思(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二)介入行动
  1.介入初期:理性情绪疗法。理性情绪疗法(RET)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属于认知行为理论中的一个体系。他认为人的情绪和行为障碍不是由于某一激发事件直接所引起,而是由于经受这一事件的个体对它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所引起的信念,最后导致在特定情景下的情绪和行为后果。笔者刚与案主接触时他的精神压力较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会有失眠情况发生,表达方面存在许多非理性因素,疏导与释放情绪的渠道与方式的不畅加剧了这种情况,因此社工在工作初期主要以理性情绪疗法为理论指导开展个案工作。
  此阶段笔者主要引导案主把注意力集中在他当前的行为上,不重视讨论案主的个人历史。案主不可能该改变他的过去,可以改变的只是他的现在和将来,为了不增加案主的精神压力,笔者没有与案主过多的纠缠于他的过去、他的家庭等,而是鼓励案主并和案主一起讨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着重改变案主当下的行为。笔者透过引导案主讨论当下的行为从而协助他认识到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引导案主了解到他可以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接着做出较理智的选择从而改善生活。同时,社工协助案主制定一个合乎案主兴趣和实力的计划。最初先脚踏实地的制定较短期及简单易行的计划,以保证案主可以透过这一次的经验获得成功感,从而促进个人建立“成功的认同的信心”。另外,随着现实的改变以及案主对自己境况有进一步的了解,计划也可以适当地做出相应的更改。

  2.介入中后期:以增权理论为行动理念。增权理论作为社会工作的一种理论与实践,致力于分析权力、无权和去权等议题以及它们怎样有利于解决个人、家庭及社区问题。作为一种目标,增权旨在增加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的权能。作为一个过程,增权可以发生在个人、人际和社区层面。作为一种社工理念,增权通过一些介入方法最终实现助人自助。
  案主在突发被狗咬伤的情况后主动联系笔者,在陪同案主就医的途中笔者了解到案主生活近况,并对案主的一些积极表现进行了肯定。当与案主一起计划未来时,案主眼里流露出对未来的憧憬和向往,同时表示希望能找份稳定的工作,从现在开始逐渐向梦想迈进。此次个案介入时间较长,整段时间笔者一直陪伴案主。案主真正感觉到自己被关心,发现自己的价值,自我效能感大幅增加。案主与笔者之间的专业关系也进一步提升,此后案主更加积极主动地解决自己的问题、面对未来的生活。

  三、对于实践过程的反思

  (一)理性情绪疗法与增权
  通过对比实践过程中前后运用不同介入方法的效果,发现增权理论的重要性。在运用理性情绪疗法介入个案的过程中,发现单纯的改变服务对象的认知与行为,这一过程中案主有被剥权的现象,而且我们的目标是案主的独立自主,但是介入后反而增强案主的依赖;而后来同伴的工作关系的介入效果要好于指导和治疗的工作关系。纯粹用认知行为理论来介入个案后,个人层面的行为改变无法达到案主处遇能力的提升,也导致我们工作者在实践中产生无力感,而用增权的相关理论介入后要好于早期理性情绪的效果。
  (二)结合理论对实践的反思
  在介入初期,当笔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建立到一定的程度时,产生了“案主是否对社工过度依赖”的疑思。笔者发现工作者一方面将犯罪青少年“默认”或“定义”为不能独立自主,一方面又要求他们独立自主,但却没有陪伴或者告诉他们该怎样独立自主。对于一个15岁并且没有家庭可以依靠的孩子,应该独立到什么程度,在工作者自己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要求案主去明确的做。社工自身处于拥有权力的有利位置,却不能从缺乏权力者的视野,体会处于没有权力及不利位置的案主面对的困境,反倒把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的缺陷与能力不济。协助案主恢复及平等的行使其权力,社会工作才可以变得更有建设性。

  四、对于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反思

  对犯罪青少年进行介入的过程是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通力合作的助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运用个案辅导、小组方法、社区倡导等多种专业方法帮助这一群体正确对待困难、努力克服困难,同时倡导公平、合理的政策,去争取资源,帮助他们改变困境。在运用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法介入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承担着不同的角色。
  (一)陪伴者
  良好的专业关系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而面对犯罪青少年这样一群特殊的群体,如何建立关系变得至关重要。社工不仅需要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还需要了解犯过罪的人的心理特点。根据笔者实践的经验,案主回归社会初期,一般都会表现出开心激动、喜悦,继而面临到生存问题与人际关系时,又会出现对他人抗拒、强烈的自我保护、悲观、无望、逃避、紧张等心理。社工对此应进行积极的回应,尽快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真诚的陪伴能获得青少年的信任。
  (二)使能者
  社会工作者对求助者不但要提供直接服务,也要鼓励他们自力更生。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救贫济弱,开始转向协助案主发展自己的潜能。社工致力于帮助案主转变观念,让每一个处于劣势群体的人都认识到,“弱势”是能够向强势转化的,进而激发他们的潜能。这种“授人以渔”的做法有效地保证了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真正持久深入,对犯罪青少年的增权也不例外。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并调动起来,去积极面对、解决自己的问题,最终发生质的变化,激发自身的潜能,重塑自我形象。
  (三)倡导者
  目前犯罪青少年群体并无属于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一般无法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倡导者角色下的社会工作者需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身份,努力改变犯罪青少年群体社会环境,积极倡导相关机构实行改革,或动员案主一起去争取合理的资源和权益。比如,在社区增权的层面上,工作者协助解教青少年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的需要,向社区或社会提出诉求,增进自己的福利,进而有效地利用社区或社会资源,更好地解决自身问题,实现自身的发展。
  (四)资源链接者
  作为资源链接者,社工始终相信每个人都有获取合适社会资源的权利,基于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有义务协助案主改善生活环境。作为本身就是拥有一些资源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清楚地了解哪些问题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到哪里去寻找什么资源,并与提供资源的机构直接进行工作上的联系,因此社工在介入中常常扮演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角色。关注案主的需要,面对资源、机会与环境的不公,与案主一起行动,获取社会支持,改善或解决案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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