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检察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论文摘要:现阶段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明确执法办案核心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促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体的多元化。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履职载体,也是连接检察机关与社会个体的重要纽带与桥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职务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在继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受众特点,结合自身职能,探索参与载体。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深层次探索犯罪成因,抓住源头漏洞,提出相应对策,并辅以科学调研,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及人大汇报,为区域稳定与和谐发展谏言献策。二是针对如网络犯罪、土地资源犯罪等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以普遍使用的办案方法,并加以推广。三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宣法、普法,形成长效服务机制,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对刑满释放等“五种人”的帮教管理,帮助失足人员重归社会,提升公民安全感。
  (三)机制改革为核心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理念的转变,更应当注重现实地履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转变的引导下,对参与载体进行提炼、固化和升华,改革现有机制,保持参与的动力与持久力。
  首先是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标准,使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章可循。并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提升办案质量。其次是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延伸职能触角的过程中,需要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协调、监督与制约,因此应当制定内部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并以此来保障职能延展的适度与平衡。再次是完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无论是案件相关人员还是一般群众,对于提出的情况、问题必须进行备案,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人,尽快进行答复。定期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关联单位进行座谈,倾听这些单位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从外部眼光审视检察工作,虚心更正并回复。最后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是开展工作的方向标,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规范和鼓励作用。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迫切性,在检察工作的考核标准中要加入相关内容,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自身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既要要求创新,又要注重长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好路、导好航。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创设派出检察工作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议在各社区及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采取流动驻点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理控告与申诉,协助公安机关对管制、刑满释放、酌定不起诉等特殊人群开展帮教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与镇、街、司法所等部门展开合作,努力将矛盾在基层解决,将不稳定因素化解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丰富检察建议机制
  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职能触角延伸、参与社会管理的典型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配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应当在现有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加以丰富。如改变原有简单建议方式,在发送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与被建议单位、部门召开座谈会,当面释说法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推动检察建议作用发挥到实处。还应当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发送检察建议后,跟踪被建议单位改进动态,定期回访,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听取成果与意见,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的矫治,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基础上,立足监督职能,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减刑、矫正级别升降、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要通过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进行走访,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纠正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和二次犯罪。
  (四)参与虚拟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应当在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能力、网上舆情监测的研判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络,发挥法治舆论的导向作用,建立突发网络事件应急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关注涉检网络舆情,迅速出击,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营造出支持检察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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