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二)难以吸引大多数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

  任何的教学活动都是师生间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所进行的相互作用的总和。学生的参与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价值中枢,然而,从近年来模拟法庭的实施过程来看,其并没有调动起大多数学生积极参与的意识,反而沦为只是少数人参与的虚拟游戏,这是该活动参与人数和次数矛盾的必然反映。随着我国法学院校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的繁荣和法学学生人数激增,使各高校的法学授课规模往往超过百人甚至数百人,而该活动分配角色有限,仅有一部分学生有机会从中获得锻炼其他学生只能旁听,虽然他们会在活动中协助参与的同学做些辅助工作,但却没有角色体验的感受和压力,缺乏亲身体验的背景势必会影响其参与该活动的积极性和动力,故大部分学生并不想真的投入其中,而是以消磨时光的态度勉强应对。此外,每场模拟法庭从筹划、准备到开庭审判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耗时费力,涉及到学生的团队协作、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司法文书写作等多种能力,加之受开课时数的限制,指导教师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授内容,不可能采取车轮战的方式让每个学生都轮训一遍。再则还受学生能力与个性方面的局限,由于每个人在学习、交际能力及个人生活习性上的差别,一些学生甚至根本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无论怎么动员,也无动于衷,在该教学中循环往复地进行这种训练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教学安排与参训学生间的客观失衡状态将大为降低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
  (三)形式主义色彩十分严重
  1.其秀的成分要远胜于练,作为一种带有模拟性的演练活动,它不过是“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的活动”,因而,我国各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庭审前参与者就对法庭审理的“脚本”做了充分准备,所有的场景都已编排就位,包括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说的话都做了安排,甚至最后判决和理由都写得清清楚楚。学生所要做的无非是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个个照着剧本念台词直至庭审结束。而对众多的学生观众而言,他们参与该活动目的也就是来看身边同学的表演,偶尔还可以嬉戏怒骂打趣一番,其娱乐性取代了学术性,根本没把模拟法庭当作一场真正的法律实践看待,这样一种先定调后找依据的剧情模式,只是让个别学生展示了自身在言词表演方面的才干,大多数人并没有从言词、证据、案件事实中得到多少法律思维能力、辩论能力和对于实体法适用方面的锻炼。不可否认,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演练活动,的确需要一定的表演性和观赏性,但这些都必须让位于它的专业性,否则就会走向其反面,受训学生一旦离开这种人为设定的场景,身入随机性较强与复杂多变的真正庭审时,是否还具有严谨的法律应变能力、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实在令人忧虑。
  2.庭审外的职业技能训练处于真空,制约着参训学生的发展空间。模拟法庭教学只演练了开庭审理这一个环节,庭审外的其他重要环节则无法进行训练,而在真正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审外的功夫做足,是庭审时取得主动地前提,无论参与各方将要承担何种工作职责,一些基本的技能是必须具备的;如对法律进行识别与解释、诉讼证据的采集与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与人沟通等能力,倘若学生在进入职业实践后,不知道案件的前期工作如何准备,如何与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如何正确地进行证据筛选,那这种缺失就会降低其训练成效。
  3.庭审的程序运作过于简略,缺乏变数,使受训者获得的操控能力非常有限。许多高校的模拟审判教学为了保证整个程序的通畅性和可欣赏性,大多采取化繁为简的办法,省去了大多数环节,仅就开庭的几个步骤进行模拟训练,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等制度基本不涉及,严谨的法律程序仿佛被演绎成了一场独幕童话剧,学生即便没有多深的法律素养也能轻松完成,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形,便完全不知所措。如此简单地过场形式,由于缺少相应灵活性和变通性,对学生诉讼技能的提升无太大效果。

  二、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举措

  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法科学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大背景下,模拟法庭以其直观性、逼真性等特点对于培养其职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由于模拟法庭自身存在某些痼疾,它的实践意义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法律实践教学手段,其单独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只有通过与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密切配合,尽量避免其形式上的流弊,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与能力的教学目标。
  第一,不宜将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课程,我国各高校法学教育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不论自身条件如何,不加分析地盲目模仿照搬,希望藉此转变法科毕业生因职业能力低下在社会就业中的惨淡现实,然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教育模式日益多元化的当下,法庭观摩、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到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与模拟法庭追求的功效并不矛盾,所发挥的作用也完全相同,而与前者相比,模拟法庭的学生参与度不高以及注重单一性的表演化倾向上更为突出,很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的俗套。因而在教学设计时,没有必要与其他实践教学课程相分离,进行常态化设置。
  就发展渊源而言,模拟法庭在英美法学教育中能够独立运行与其视程序如生命的法律适用传统有密切联系,无论规则的产生还是当事人救济的获得,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有经过法庭审理的形式才能最终完成,这是法科学生感知并吸收法律的主要途径。这一情形显然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受大陆法系影响,程序法与实体法是整个法律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间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实践培训,模拟法庭也只能解决学生法学实践中的某些不足,不能把法学教学改革中的许多难以承载之重完全加在其身上,毕其功于一役。如果盲目地加以拔高,忽视其与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体制间存在的链接条件,不仅达不到当初的预设目的,还会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南橘北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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