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实际上,模拟法庭在我国的最初出现也并不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而是以讲授教学的补充手段引入的。目的是增加学生对法律审判活动的感性认识,既不单独设课,也不由校方进行干预,如民国时期的上海东吴法学院就开展过此类教学活动,由于受英美法的深刻影响及租界法律事务的需要,学院经常在周末的课余时间组织“型式法庭”,用中英文分别演示不同的庭审程序。只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之前,举行一次公开表演。而另一所著名法学院朝阳大学则在保持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传统的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注重法律事务训练的做法,由学生建立的各种学术团体来定期举办这种“假法庭”活动,从中培养学生作为一名律师和法官应具备的一些基本职业技能,并没有对其专设为实践课程。
第二,应将这种教学活动融入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中,既然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只是一种补充和辅助的形式,就需要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共同实现预定的教学目标,如为了弥补学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象,应先对其进行实体法方面的案例教学,通过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真探究和分析,有利于学生把握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法庭模拟训练,无论对案例性质还是程序知识,都将获得不同程度的提高。如果要增加他们的临场诉讼经验,则可以先组织庭审视频观摩或者到法院旁听案件的现场审理,有条件的院校也可以让部分学生直接参与诊所的法律援助活动,还可在假期当中安排一定时间的法院实习,在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后再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走秀成分也会低得多。从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教学安排也得到了普遍认同,除极个别的地方法律院校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中,具有独立的学分,设置为单独的必修课外,绝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都采取了附设在其他实践教学课中或者与讲授课程相结合的方式;如清华大学和人民大学就作为选修课放在法律诊所等实践课来完成,而厦门大学则是诉讼法课中的一个环节,由授课教师依进度做出相应安排。
第三,审慎地选定案例,选择好案例是关乎整个教学活动能否顺利有效进行,避免陷入形式化泥沼的重要环节,并非所有的案例都适合作为模拟法庭教学案例,为保证其效果,开展该项工作时应考虑以下几点:(1)案例难易度的把握: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能力出发,应选择案情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进行实训,具体而言就是所涉及的案件事实较多、相互缠绕,法律关系不甚明了的案件,此类案件对参训者在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技能上都有较高要求,既能检验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促使他们开动脑筋积极地参与教学活动。(2)案例实训价值的考虑:要真正实现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案件除了需要具备相应的难度因素,还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辩性,这不仅涉及到那些法律上存在漏洞,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引起社会舆论讨论,实务部门难以定性的案件,类似的像江苏南京的彭宇案、广州市的许霆案等。还包括游走于法律边缘,似是而非、答案和结果都很难预测的案件。作此选择,能够引导学生对社会问题进行多视角的思考,有着更多的想象空间与发挥余地,这样所取得的收益才最大。(3)案例的取得途径:需要尽量收集已经立案还未裁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这样可以减轻先入为主的负面影响,具体做法既可以从作为实习基地的法检部门获得,(由于受保密制度的限制,这方面的难度较大)也可以通过教师在日常代理的案件中得到,还可以从各式各样传统与现代媒体中获得,如跟踪人民法院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有关引起争论的疑难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判的和教师自己编制的案例,因为有预先的定论和二次加工后的痕迹,在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方面存在先天的缺陷,很容易形成对此的依赖,应减少其适用,若实在要用,也要多增加一些假设条件并改变原有的结论。
第四,做好庭审模拟活动前的准备以及学生成绩的考评,在案件被选定之后,指导教师只需将案件的基本事实交给所参与的诉辩方学生小组分别进行讨论即可,其他的环节像证据的分析判断、法律依据、庭审的程序准备以及裁判文书制作(不能在庭审前就绪)都由学生自行完成,参练学生在审前可以准备提示性的小便条,但绝对不能有类似于表演的“脚本”或提纲,教师应在庭审开始前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模拟法庭对学生的考核应采取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实训成绩为40%,先由各参训小组对每位学生的成绩进行考量测评,测评依据共分为两个部分,对于旁听学生的主要考量标准为:(1)参与的次数;(2)参与时的发言情况;(3)庭审活动的总结报告,对参训学生的考量则着重于:(1)程序操作的规范程度;(2)法律诠释与推理的充分性;(3)语言表达与临场应变能力;(4)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由指导教师根据自己日常掌握的学生表现给出其最后的综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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