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墨子节葬思想的当代价值(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三、厚葬之风死灰复燃的表现

  2000多年后,中国两岸四地人口已突破13亿7千万,中国人年平均死亡数百万之众。豐墨子当年推崇的节俭土葬也难以为继,但是相当数量的国民不仅积习难改,而且盲目攀比,厚葬之风死灰复燃。在江苏如东出现:远看似豪华别墅近看方知是坟墓的奇特现象。豑厚葬之风在当前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经济基础日渐雄厚。经过30多年发展经济,国民普遍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这本是一件好事,没有人希望经济萧条而节葬。
  2.纪念先烈英灵的泛化。虽然有周恩来、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不留骨灰、不建陵墓的榜样,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借口纪念先烈英灵、铭记革命历史,不顾政策、突破政策,为已故领导人修建陵墓。
  3.一些富人、官员为了显示自己的“孝道”,积极主动多花钱以求体面。
  4.一些并不富裕的人为避免“不孝”的恶名,盲目攀比,被迫大肆操办。
  5.其他表现,如趁机回收以前的“人情债”;趁机行贿、受贿、索贿等。
  千百年来的封建习俗根深蒂固,仅靠宣传教育和不健全的法规不能推动殡葬改革,欲顺利解决城乡丧事“重殓厚葬”的问题,当然要学习、借鉴墨子思想运用各种媒体与方法、深入持久、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的新风尚。

  四、法治节葬略论

  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中国大陆的殡葬改革拉开帷幕。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确定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殡葬管理条例》,继续把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作为殡葬管理的方针。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受权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短短20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社会各界来信来函超过1000件、建议1万余条。
  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域狭小、人口稠密,其《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台湾殡葬条例》)有7章76条;大陆《意见稿》由1997年的6章24条增加到6章40条。台湾另有《殡葬管理条例施行细则》33条;大陆因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文化多元而施行省级地方《殡葬管理办法》。
  《台湾殡葬条例》的某些条款值得大陆借鉴。例如:“第六条私人或团体得设置私立殡葬设施。”
  台湾地区的寺院、宮庙及宗教团体所属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可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大陆《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对应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规定在城乡割据的二元社会,为防止滥占耕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当前城乡一体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其科学性如何值得探讨。因为“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是否必然违法?
  再如:《台湾殡葬条例》“第十条对于教育、文化、艺术有重大贡献者,于其死亡后,经其出生地乡(镇、市、区)滿二十岁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经殡葬设施审议委員会审议通过者,得于该乡(镇、市、区)內适当地点设公共性之纪念墓园。”
  此规定有两点值得关注:
  1.纪念对象狭窄,仅限于对“教育、文化、艺术有重大贡献者”,没有将政治家、领导人列入。
  2.设立程序严格,须“经其出生地乡(镇、市、区)滿二十岁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经殡葬设施审议委員会审议通过”,方能在本区域内“适当地点设公共性之纪念墓园。”
  大陆《意见稿》第三章公墓管理(自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没有类似《台湾殡葬条例》第十条的条款。如果大陆将来新的《殡葬管理条例》仍然缺少类似条款,恐难以遏制某些地方政府以纪念先烈英灵为名大造陵墓的泛滥。

  五、结语

  总结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借鉴同根、同文、同法源的可取之处,我国的殡葬改革应当走“法治节葬”的新路。在赋予行政管理机关权力的同时,适当限制行政权力;向公民或社会团体适度放权;教育先行,适时适度处罚违法。墨子“节葬富民”的思想一定会被中华民族更多的同胞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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