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德国“双元制”中的企业和学校作为教育主体承担着不同的教育责任,有相应的法律、管理机构和标准性文件做保障,使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活动不仅能够顺利运行,不断发展完善,而且能够相互协调并有机结合,使教育效益最大化,保障了人才培养质量。我国企业不承担职业教育职责,也没有法律和行业管理机构加以引导,职业院校在承担全部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力求通过校企合作完善实践环节教学,虽有所推进,但未在本质上得到改善。
三、中德职业教育机制对课程与教学的影响
1.“双元制”既分工又相互联系。“双元制”既培养受教育者适应某企业的岗位能力,又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企业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学重在传授本企业所使用的技术和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企业文化。受教育者的身份是“学徒”或“准员工”。通过真实的环境和工作,将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本企业要求的、在教育结束后即可上岗工作的员工。学校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文化知识、职业通识性知识和技能,培养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企业和学校的课程和教学在有分工和侧重的同时,相互补充、相互联系。这一点在企业的《职业教育条例》和学校的《学校框架教学计划》中均明确表述。
2.“院校主体”力求承担双重责任。我国职业院校课程与教学包括文化和职业理论知识、职业实践(教育部将顶岗实习列入了专业技能课)。由于企业不承担教育责任,职业院校的课程和教学既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社会适应力,又要培养其符合企业要求的上岗就业能力。所以课程和教学要兼顾理论与实践、通识与个性、首岗能力和长远发展等因素。近年来,职业院校教师通过学习借鉴德国经验,主动开展校企合作,对课程和教学进行“以能力为目标,理实一体”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因企业原因,在企业实践教学、顶岗实习等环节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职业院校的课程与教学存在很大缺陷。
3.我国“院校主体”的困境。我国职业院校承担培养“企业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责任,存在着以下困境:一是“企业”的指向。“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与企业零对接”泛指企业,是概念性的企业。而学生就业是某个具体的企业,因此要根据具体企业的岗位需求实施课程和教学。但大多数职业院校很难确定企业用人情况,往往是学生临近毕业或企业急需用工时,才能够得到企业明确的信息。由于没有法律制约,“订单班”存在企业和学生都违约的可能,同时大多数企业不能科学地提出人才培养需求,很少参与课程与教学活动,基本不承担教育责任,“订单班”仍是院校承担全部职责。二是课程与教学无法兼顾“企业人”和“社会人”的培养。德国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分别由两个主体实施,分别侧重培养“企业人”或“社会人”,是各有分工、相互协调的有机体。我国院校的课程与教学,在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文素养的同时,要根据具体就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实施课程与教学。要有符合企业要求的内容、教材、实训设备和场所,还要有能够承担课程和教学工作的教师。由于企业有自身的文化、行为规范、专有技术和设备,有自身的岗位能力要求,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职业院校要一一满足不同企业的岗位能力要求,要有相应的内容、教师和设施,但这是绝大多数院校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与企业零对接”的理念,企业必须承担教育责任才能落实。三是校企合作无法根本解决教育的缺项。由于院校不可能一一满足企业岗位能力的培养要求,因此企业要负担部分教育责任,提供教学内容、真实设备和工作环境、教师等,使课程和教学的企业实践环节、顶岗实习能够按照教育科学规律进行。但目前的机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绝大多数校企合作形式大于实质。
四、结论
德国“双元制”校企分别是教育责任主体,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企业人”与“社会人”,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符合此要求。这一机制是在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下运行的。我国是“院校主体”,近年来,职业院校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力求将学校和企业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过程融合为一体,建设“双师型”教师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形成一批“能力目标、理实一体”的专业课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法律和管理并不健全,企业未能实质性承担责任,使院校课程与教学存在很大缺失。这些是中德职业教育机制对两国课程与教学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和管理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