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代人过渡耗消资源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的行为引起了世代间的极度不公平,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实现代际公平,而代表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使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可现实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后代人;代际公平
2010年,耶鲁大学发布的“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报告”评估了诸如国民健康、空气和水污染等指标,在这份报告里,一些国家正奉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获取GDP快速增长的同时,以牺牲后代人的环境资源为代价,造成了环境恶化、物种减少。因此,关注后代人的利益及需求,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引起了公众热议。
一、环境权主体扩展评介
“任何一项新的法律权利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或者说是社会利益发生剧烈冲突后,需要对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重新平衡的结果。环境权也不例外,其作为一项权利的提出,是环境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所导致的现存社会利益剧烈冲突的结果。但在环境权的性质上出现了分歧,出现了“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及“人类权说”四种观点。其中,“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 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因此,环境权的性质是一种新型人权,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
在我国,关于何为环境权主体的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当代人和后代人是环境权的主体,具体为公民。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的主体划分为:个人、单位、国家和人类。而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为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尤其是物种灭绝加速之现状,诸多学者认为应将环境权主体加以扩展,但就扩展的范围并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仅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有的认为为保护动物,应将动物从法律的客体上升为法律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有关“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的规定引起了大家对动物权利的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动物亦是环境权主体,提倡动物在法律上应由法律客体地位上升为法律主体,赋予动物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他们主张:“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动物应该拥有权利并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们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法律做出的改良,更是一种构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法理念。”
但是,笔者认为赋予动物环境权主体资格与现有法律体系不相融洽。传统法律观念是“人类中心主义”,法律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即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并以满足人的需求、调整利益冲突为目标。如果赋予动物环境权主体资格,置于与人类同等地位之上,将引起法律大厦的坍塌,基本法律理念的动摇。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权利是一个社会的范畴,毫无疑问属于人“类”,而与自然或动物无涉。尽管在历史上,法律权利主体是不断扩张的过程,不断地赋予女性、奴隶、黑人等以权利主体资格,但所有这些扩展都是在人“类”范畴里完成的。有人以婴儿、胎儿、老年痴呆症患者和精神病甚至植物人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由主张动物拥有权利亦可通过代表制现实的享有权利,可这种类推是是站不住脚的。赋予胎儿、婴儿、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症患者以及植物人以权利主体资格,是因为他们属于人类,而且他们在将来一定或有可能自己主张权利,而动物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提出权利要求的。而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并没有颠覆现有的法理基础,于是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二、代际公平理论支撑后代人成为权利主体
代际公平是随着生态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当代人对后代人有了道德关怀之后才出现的一个理念。1988年,佩基首次使用了代际公平这一概念,他不但明确地指出代际公平问题就是当前决策的后果如何在后代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而且从决策理论的角度提出了实现代际公平的“代际多数原则”,亦即当一个决策涉及多代人利益的时候,应由这多代人中的多数作出选择。1989年,美国学者魏伊丝系统阐述了代际公平理念,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概念,认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必须实现每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平等的权利。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法律专家报告指出,代际公平理论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当今世代作为受托人为未来世代保管地球,同时也作为受益人享有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它的权利。这个报告提出了该原则的三个组成部分——质量、选择权、利用环境的途径——而且指出这些必须在世代间进行比较。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进程。人类各代都要确保遗留给后代的地球环境不比其继承时糟糕,包括空气、土地、水的质量和海洋资源。我们应该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我们没有给未来世代增加污染环境的实际风险。代际公平问题产生于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产生于可更新资源的减少,产生于诸如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质量的下降,产生于自然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主体的扩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认为,当今世代作为受托人为未来世代保管地球,同时也作为受益人享有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它的权利。这样未来世代人无疑应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之一并有权主张权利。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理应得到各国的支持并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而环境权主体扩大到后世代人的实际意义在于,强调当世代人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重要义务,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体现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公民及每一个家庭。因为他们的后代需要的不是前辈给自己留下了多少遗憾及不能持续的“财富”,而是在可以持续发展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