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三、后代人享有环境权的实现途径

  自1987年《布伦特兰报告》发表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在环境政策制定时,不应该考虑对未来世代的关心。但未来世代对当前政策的制定缺乏有效的参与。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最有效地建立代表他们的机制,以保证他们的权益当下就能被承认,并且这些权益受到认真对待。可以由法律创设监护人或代表制度,为后代人利益选取代表,并使其有机会利用司法程序进行诉讼,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缺位的问题。魏伊丝曾经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的时候,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让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采取某些行动,但是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要求。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代表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让他们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已经有些积极的探索。如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权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保护他们对健康环境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该法院认为,“就对健康与平衡的生态权利而言,他们为未来世代利益而起诉的资格只能基于世代间责任的概念”。这些儿童起诉要求停止对热带雨林区的大规模的出租。自从判决生效后,一个行政命令取消了65个原有的租约,包括多年雨林的租约。自此,类似案例亦在其他国家不断发生,如印度就以此来保护未来世代的环境利益。在美国,类似的进展表现在1986年的《修正超级基金法》。该法要求州政府设立自然资源受托人,负责对石油和危险物质泄漏所造成的损害提起申诉。法国成立了后代人委员会,旨在建立后代人利益的代表机制,以保障后代人利益在当前的政府政策和决策中的体现。
  因此,为保护后代人环境权益,应当鼓励各国给予后代人的代表在国内诉讼及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资格,作为诉讼代理人。设立一个单独的后代人利益代表之外的另一种可行方法是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在法律诉讼中为公共利益辩护的资格。例如《密歇根环境保护法》赋予公司、团体和组织为保护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利益免受污染、影响、破坏而诉请宣告与平衡救济的资格。原告此时无须证明对其自身的损害,而只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或很可能”造成此种污染。此即是在全球轰轰烈烈上演的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就是对适格原告的选取,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原告类型丰富,包括公民个人、环保团体、检察机关、环保局、资源管理部门及政府,但新民诉法仅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到底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则留待制订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时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扩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明确公民个人、环境行政机关、检察院、环保团体均应是适格原告。但基于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必须附加限定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准备处理或正在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公民或环保团体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机关必须在穷尽行政救济仍无法使环境损害得以弥补且没有其他主体先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下起诉;检察机关主只有在适当主体缺位或其他主体无法代表环境公共利益行使诉权时,发挥监督和“保底”作用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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