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不高的成因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政拨款方式单一,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拨款及使用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低均系绩效不高的重要成因。鉴于此,引入协商拨款机制,通过绩效评价、公众参与同财政支出相结合,以及为办学合作、资源共享提供制度保障是提高绩效的有效法律规制措施。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财政支出 绩效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对高等教育财政事业持续改革,提高支出绩效无疑是重中之重。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整体上呈现为粗放型状态,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高校群体在设置专业、开展教研时力求面面俱到,致使各校专业重复泛滥、学生人数恶性膨胀、教研活动千篇一律,既危害教研质量,更无法体现各自办学优势、特色和重点。
  第二,高校行政、基建和后勤的运行成本普遍过高,存在着“重官不重学”、“重物不重人”的失调现象。一方面,我国普通高校本专科专任教师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偏低,在高校内一线教研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与行政后勤人员并无显著差别,部分高校乃至出现后者高于前者的情况。这样的情形与知识经济的时代主旨不符,也与迅速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化现实严重相悖,无法保障教研创新的积极性,甚至直接造成人才外流;另一方面,高校群体热衷于扩张校园、大兴土木,将本身并不宽裕的资金集中用于土地征用和建设恢弘的楼宇、景观。

  二、成因分析

  (一)财政拨款方式单一诱发恶性循环
  我国过去未注重将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方式向综合方式发展,而是过分依赖“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公式法拨款方式。“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将高校教学活动的成本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并以单位成本乘以数量规模来计算,虽然具有量化性强、透明度高的优点,但是对于学术科研等其他需求则缺乏保障和激励,无法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高等教育成本的变化规律。既然财政拨款方式单一,而拨款数额又与高校在校生人数成正比关系,则势必容易造成教育投资的匮乏以及高校对教育资源的恶性争夺。前述各高校在设置专业时求多求全和反复扩招等行为实属无奈。
  (二)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
  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一直未能建立起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是以无法将有限的教育投资优先使用于宗旨性、迫切性更强的事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不注重投入产出比的计较。前述“重物而不重人”的怪圈之所以出现,是因为 “物”的建设在学校评估和学校负责人政绩考核时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直接体现出学校日新月异的“发展”,当然会被各高校乐此不疲地培育虚假繁荣的雾中花。
  另一方面,我国高校间的竞争机制更是长期缺失。因为,某一高校一旦被划定为哪一个层次,其“身份”就会从此长期固定下来,难以发生变动。此点无疑与 “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法律精神严重冲突。作为高校群体金字塔顶端的985工程高校,以及接下来的211工程高校,现在进入这两类高校的大门均已关闭,并且,其内部的身份也是不平等的。无疑,一系列严重的弊端势必凸显:既然身份已经锁定,则“圈内”高校的办学效益无论如何低下,都不会动摇它们的地位;“圈外”高校的办学效益无论如何之高,却也不能跻身“重点名校”序列。更何况,它们之间基于不平等的身份,已有的条件和按年度获取的财政资源本就存在严重差距。
  (三)拨款及使用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低
  公众与教育行政官员、校方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着追求的差异。根据近代宪政理念,政府是受公众(纳税人)委托,代表公共利益来进行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所以理应在支出环节充分反映民意。然而,因为政府在代表公共利益的同时,其自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所以在其与公众的意愿发生冲突时,有可能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或者是运用公共权力的强力来将自己的偏好强加给公众。对于高校而言,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高校泛行政化的背景下,高校的行政负责人具有实质的官员身份和一定的行政级别。
  据此,考察现状,不难发现对于高等教育财政的拨款及其使用而言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教育财政支出部门和高校群体对相关信息的公开不足,它们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细化,习惯于给出较为笼统的数据,并且,它们接受审计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人大机关的监督制衡的力度也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也差强人意,尤其是对事项和对象的“优先”与“突出”问题上,教育财政支出部门和高校群体较少征求来自纳税人、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不利于决策上的集思广益。

  三、法律规制

  (一)引入协商拨款机制
  “协商拨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法国,亦称为“合同拨款”。其要旨是在中央政府与高校之间引入协商谈判机制,两者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国家据此对高校进行拨款;协商拨款主要为研究经费、设备费和教学公用经费,但不包括教师工资。合同签订之前,校方必须提交相关计划,政府则对此进行研究,并派出专家对学校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政府方与高校磋商合同内容。各校合同内容可以出现有益差别。合同期限将尽时,高校将接受来自独立第三方对此前计划和合同条款实现状况的评估。高校如未能完成合同条款之要求,则必须说明其理由,并且可能会导致下一个合同的拨款被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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