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职人员职责履行中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将在合同期内的文职人员全面纳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管辖范围内理论上有依据,实践中可行,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文职人员的性质要求。文职人员虽不属于现役军人,但却是我军力量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履行同类岗位及相应职责;同时,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探亲和休假、执行军事勤务伤亡抚恤均参照现役军人有关规定办理,表明文职人员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与现役军人一样,承担军事职责,直接履行国防义务。因而,将文职人员职责履行过程中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符合文职人员性质要求。
其次,符合刑法发展趋势。在刑法向谦抑性、轻缓化发展趋势下,将合同期内的文职人员全面纳入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中,并未违背刑法发展趋势,而是使军事刑法更好地适应军事司法实践需要。针对我军人员构成的变化,对军事刑法内容进行调整也是法律发展的必要之举。而将合同期内文职人员全面纳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管辖范围,并未增加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履行职责和国防义务的一种鞭策。因而,将文职人员职责履行过程中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符合刑法发展趋势。
再次,外军已有实践经验。从目前国外军事刑法来看,许多国家也都将文职人员纳入到军事刑法的管辖范围。美国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在对人的管辖上,就明确规定了在武装力量中服务的非军事人员也受军事司法管辖。[3]英国军事法也规定,在国外跟随军队一起行动的公民,包括士兵家属和为军队提供服务的人员,若犯有危害良好军事秩序罪行的,应当受军法审判。[4]虽然我军与外军国情军情不同,但外军的成功经验无疑可以为我军施行类似的将文职人员在职责履行过程中的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提供借鉴作用。
最后,符合部队发展需要。《文职人员条例》颁布以来,文职人员制度不断完善,文职岗位逐渐增多,在借鉴外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文职人员取代文职干部已成为部队发展的一种趋势。在这一趋势背景下,将合同期内的文职人员纳入军人违反职责罪管辖范围内,以刑事手段约束文职人员,防止违反职责行为的发生,保障文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已成为部队发展的必要之举。因此,对军事刑法内容进行调整,将文职人员职责履行过程的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符合部队发展需要。
四、立法完善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将文职人员职责履行过程中的犯罪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完善路径包括:一是修改《文职人员条例》,将第27条第一款修改为“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现行《刑法》,将第450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均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