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对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回顾与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走过了30多年历程的高校教代会制度在高教发展史上写下了光彩的篇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施行,无疑是教代会制度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标志。面对新的形势,文章力图从历史的角度,回顾教代会制度在高校的成长、发展,总结教代会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更好探寻建立教代会制度的长效机制。

  [论文关键词]教代会制度;回顾;思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公办高校中特有的组织形式,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学校发展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回顾30多年来高校教代会制度的风雨历程,思考未来发展,对于创新教代会制度,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一)萌芽试点阶段
  1978年10月,教育部修订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高校六十条》)第五十条提到“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979年,中国教育工会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等地的部分大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年4月,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市教代会试点经验交流会,形成了《关于在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情况报告》。同年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提交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
  1981年1月,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在北京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试点汇报座谈会,形成了《教工代表大会试点汇报座谈会纪要》。1983年7月,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联合召开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座谈会,商讨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草案)》,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推进普及和法律确认阶段
  1985年1月,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以文件的形式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其“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随之,教代会制度在全国高校得以推行普及。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等都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定地位与作用。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十)强调:“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三)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1996年10月,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开展教代会评估工作的意见》指出:“当前有必要在继续普及教代会制度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教代会质量上来,大力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许多省市根据当地高校教代会工作实际,对教代会的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各高校也出台了自己的实施细则,极大地推动了教代会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
  2012年1月,教育部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其第一条指出“制定本规定”是“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

  二、高校教代会制度发展的成绩与问题

  3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经历了从文件发布,到法律确认,再到颁发专门规定的过程;经历了从试点、推进、普及与规范化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从“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到“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的过程,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教代会明确了合法地位
  从1985年根据《宪法》第二条建立教代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到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教代会建立了较完备的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
  经过长期实践,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一定的权威性和较完备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使教代会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教代会促进了学校的科学发展
  随着教代会制度在高校的普及,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的落实,民主管理的观念深入人心。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充分体现和集中反映了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对促进科学决策、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提供了有力保证。
  同时,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教代会制度的发展。
  1.制度设计的主体存在问题。其一,无论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还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都是以文件或部门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限制了其执行力,况且,其规定的职权本身强制力就不大。其二,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明显没有“人代会”的权威,在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的高校,如果与政治领导权、行政权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受到来自党委和行政的干涉甚至抵制,结果是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制度设计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由二十条增加到了三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职权、组织规则等,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这些还远远不够,实际操作中,在诸如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等基础工作中,我们仍只能借鉴其他选举的规定。在提案、专门委员会等方面没有具体内容。虽然《规定》中指出: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下,仍然取决于内部的权力运作。
  3.制度设计的工作机构存在不足。按其规定,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但工会只是群众组织,它虽然具有维护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义务,但并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以非权力机构的工会来落实教代会的职能,必然极大制约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

  三、高校教代会制度发展的思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那教代会制度如何完善创新?纵观30多年来的教代会制度,都是在摸索中前进的,改革与完善整体上应是渐进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把稳定性和适应性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放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才能推动教代会制度的不断前进。
  一是要强化教代会制度的功能。在今后发展中,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面,不断探索、调整、充实教代会职权,强化教代会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进一步界定和规范教代会制度的职权范围、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评估考核等,推动其向更深层次、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的方面发展。
  二是要推进教代会建章立制。目前,高校教代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已非常明确,但教代会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教代会能否有效运作,既有赖于法律法规的支持,又有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要健全教代会的代表制度、组织制度等基本制度,完善教代会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教代会工作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是要发挥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的作用。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虽有诸多局限,但目前仍责无旁贷。工会要充分发挥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的优势,在做好承担的工作机构职责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探索如校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制度长效机制等制度和机制的新方法、新形式。
  总的说来,教代会制度是不断发展创新的,作为工会、教代会工作者,要善于运用历史的视角来看问题并寻求解决,以更好地推动其科学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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