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台湾学校辅导专业人员的道德与伦理守则(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二)“中国辅导学会”对辅导专汪人员提出的伦理守则
  “中国辅导学会”初次订定并于1988年12月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了辅导专业人员的伦理守则。该守则的内容包括十二项:1.前言;2.总则;3.辅导人员的专业责任;4.当事人的基本权益;5.咨询关系;6.咨询机密;7.团体辅导;8.测验与评量;9.研究与出版;10.咨询服务;11.青少年辅导;12.辅导员教育与督导等。
  另外,该辅导学会提出的辅导人员的专业伦理责任包括:
  1.应重视个人的专业辅导工作,不断充实辅导专业知能,以促进其专业成长,提升服务品质,发挥辅导功能;从事专业辅导实务的会员,应接受适当的辅导专业教育或训练,并取得正式的专业资格;
  2.辅导员的首要责任,在于协助当事人学习解决问题的知识和技巧,并提供完整的、客观的及正确的信息;
  3.实施辅导或谘商服务时,应知悉个人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及对社会的责任,应谨言慎行,以免贻害社会及当事人; 4.辅导未成年的当事人时,宜事先征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以示对其合法监护权的尊重;
  5.专业辅导人员应觉知自己对国家、社会及第三者的责任,若当事人的行为对上述团体或个人有安全顾虑时,应立即提出预警;
  6.辅导人员有责任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伦理资格、辅导或谘商过程、目标、和技术的运用等,以利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辅导;
  7.保守谘商机密是辅导员的责任,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泄漏任何晤谈内容或其他谘商资料;
  8.运用测验结果来解释行为,或用以协助当事人做抉择,或提供做政策性决定时,应先对测验的性质、目的、评量信度和效度以及研究方法等,具有适当的了解;
  9.做研究时,不得任意曲解、妄用或删除研究的资料,以保障研究结果的完整、客观及正确。
  2002年,鉴于社会环境的转变及谘商师实际的需要,“中国辅导学会”对原伦理守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其一,把主题改为“中国辅导学会谘商专业伦理守则”,并将“会员”改为“谘商师”,以便非会员谘商师也可参考,而“谘商师”一词也用以泛称包含谘商心理师、辅导教师及其他以谘商的专业技术来从事助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二,把原伦理守则中许多重复之处删除或归类,并将所有条文重新作了调整,使其更有组织也更有系统。其三,为便利谘商师查阅,进行了分类编码,并在各条文前加注小标题,使守则更简明、完整并有系统。最后,为了顺应网络谘商的发展趋势,内容中修订并新增“网络谘商”一章,对本领域发展中的谘商服务型态加以规范。修订后的内容共包括八章:
  1.总则
  2.谘商关系
  3.谘商心理师的专业责任
  4.咨询
  5.测验与评量
  6.研究与出版
  7.教学与督导
  8.网络谘商
  以谘商心理师的专业责任为甜;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的谘商师的伦理及社会责任主要有:(1)谘商师应培养自己的伦理意识,提升伦理警觉,并重视个人的专业操守,尽好自己的伦理及社会责任。(2)谘商师的首要伦理责任,即在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并促进其福利。(3)谘商师在公开陈述其专业资格与服务时应符合本伦理守则的要求。(4)发表谘商工作报告时,谘商师应力求具体、客观及正确,给人真实的印象。(5)谘商师不得假借任何借口歧视当事人、学生或被督导者。(6)谘商师不可对当事人做语言或行为的性骚扰,应切记自己的专业角色及身为谘商师的专业身份。(7)谘商师透过媒体演说、示范、广播、电视、录像带、印刷晶、邮件、网络或其他媒体以提供正确之讯息,媒体从事谘商咨询、辅导或教育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理论与实务的根据符合谘商专业伦理规范,并慎防听众与观众可能产生的误解。(8)谘商师不得利用其专业地位,图谋私利。(9)谘商师应尊重同事的不同理念和立场,不得冒充其他同事的代言人。(10)谘商师应与其他助人者及专业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表现高度的合作精神,尊重各人应遵循的专业伦理守则。(11)服务于机构的谘商师,对雇主可能不利于谘商师伦理责任的言行、态度,或阻碍谘商效果的措施,提高警觉。
  谘商专业伦理的核心概念是一组相对的伦理元素,即当事人的权利与谘商员的责任(王智弘,2004),这也是制订谘商专业伦理守则的核心架构。谘商员有三大责任,其中之一就是谘商员的伦理责任,包括:(1)谘商员应提供合格专业服务。(2)谘商员应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3)谘商员应致力于增进整体专业的公共信任(牛格正,1991;王智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1999)。
  另外,谘商伦理守则通常反对谘商师与个案发展辅导关系以外的关系,例如和个案发展友谊、参与个案的社交活动、接受个案的赠礼与邀宴、让个案用劳务代替付费、或者辅导自己的亲友等。谘商伦理守则尤其反对谘商师与个案谈恋爱、发展男女感情、与个案有任何的性关系,或与个案合伙做生意。与个案形成多重关系、利用个案的弱点来满足谘商师的需要与欲望,是明显违背专业伦理的行为。
  
  (三)《心理师法》订定的专业伦理守则
  2001年10月31日由台湾“立法院”第四届第六会期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心理师法》,使台湾的谘商与辅导工作进人了所谓的“后心理师法时代”,也就是正式进入了专业执照的时代。证照制度的认定是实现伦理制度过程中具有重要性与关键性的一环。从专业伦理与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心理师法》在条文上强调了专业伦理的重要性,并明令相关团体须载明并遵守专业伦理规范(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同时明订了保护当事人福祉与权益的相关条文规定(第十七、十九、二十五、二十八条),这使台湾辅导专业人员遵循伦理守则做到了“有法可依”。
  总之,台湾的谘商理论与技术大多由美国移植过来,早期在推动伦理意识和运用伦理守则方面存在不足。由于起步较迟,后来虽有了上述明确的伦理规范,但因专业谘商明显不足,又欠缺证照制度所建立的法治性基础,因此在落实与推动伦理守则上都遭遇了大环境上的困难。这体现在台湾所制定的专业伦理守则仍不够细致,缺乏共识,在特定领域也只有测验方面的伦理守则,所制定的内容欠缺有关人事行政、私人开业、广告声明等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台湾自1988年初次订定辅导专业人员伦理守则以来,经过实践和修订,已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伦理规范,对我国大陆地区学校辅导领域的相关工作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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