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性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明确其独立法人的法律性质,理顺其与体育行业协会和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既要保障体育俱乐部的独立经营管理权,又要明确体育行业协会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依法依规进行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论文关键词]体育俱乐部;法律性质;体育行业协会;体育行政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深人,职业体育俱乐部在中国也悄然兴起并逐渐壮大。从1993年中国足协对中国足球进行职业化改革,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职业足球俱乐部,到随后篮球、乒乓球、排球等项目也走上职业化的道路,中国的体育事业也逐步由国家一手包办的竞技体育发展到职业化和市场化的体育产业。体育职业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必然要求顺应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与国际职业俱乐部的发展接轨。然而,我国的体育俱乐部的现状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权责不清晰,关系不顺畅,管理秩序混乱,纠纷时常发生等。因此,有必要对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探讨,明确体育俱乐部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体育法规调整对象的双重身份,兼具追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目标,并进一步探讨体育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体育俱乐部的未来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我国体育俱乐部法律性质

  体育俱乐部是体育产业的基本组织细胞,一国体育俱乐部的项目种类、数量以及整体的质量和规模,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该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活跃程度。体育俱乐部是旨在将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第三产业性质的企业。
  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以组织体育比赛的形式生产某一体育项目的竞赛产品。该产品一般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准公共产品范畴。所谓排他性,是指职业体育俱乐部以会员制的形式将非会员排除在外,非会员不能像会员那样享受俱乐部竞赛产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体育竞赛产品在被某一主体消费时不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消费。
  (一)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性质
  明确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对体育俱乐部管理体制、产权等问题更深入的理解。在国外,体育俱乐部的登记注册比较容易,程序比较简单,有的甚至不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政府对体育俱乐部除了给予部分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外,一般不干预体育俱乐部的内部事务。但依据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有关体育协会的章程,体育俱乐部必须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法人。可见,我国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性质是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营利性组织。体育俱乐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经营范围内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它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其合法经营。
  (二)俱乐部的商业性质与公益性质
  体育俱乐部虽然具有企业法人性质,但和一般意义上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有所不同,其不仅具有单一的商业性,还兼具有公益性。首先,体育俱乐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组织和参与高水平竞技比赛,并通过市场进行商业化运作,取得冠名、广告、门票等收益,运动员获得高额经济收入,俱乐部也同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公益性,是指体育俱乐部组织的体育文化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的娱乐生活,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同时也提升城市或地区的影响力这些应由公共领域完成的使命。早期我国的体育活动等体育文化服务大多由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等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举办,体育俱乐部的出现发展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时下大多数体育俱乐部都具有公益性质,纯粹非公益性质的俱乐部只占少数。总体来说,体育俱乐部是以提供体育文化服务为手段获取企业价值和公益价值。
  (三)体育俱乐部双重性质的矛盾
  在我国现阶段,体育俱乐部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必须重视公益价值,承担社会责任,甚至被要求在公益价值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公益价值优先。然而,这与我国体育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的本质属性相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关部门为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利用立法和执法权规范体育俱乐部的市场运作,对体育俱乐部进行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又承担着提高体育水平,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对体育俱乐部在体育竞技和表演活动的经营进行干预,甚至作出一些让市场规律服从体育规律的决策;其次,体育俱乐部追求经济利益,所以是按照企业模式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而且现实中体育俱乐部对行业协会的绝对服从,也使体育俱乐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很多不合理的制约。因此,过于强调体育俱乐部的公益性质是不合适,这将会使体育俱乐部难以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市场竞争,这会削弱体育俱乐部本身的竞争和适应能力。这么多年,我国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只有非公益性的体育俱乐部才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

  二、我国体育俱乐部双重性质的原因分析

  要分析我国体育俱乐部双重性质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必须要回顾我国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种运行模式。一是体企联办式,即由体委或者体育竞技学院、体工队与企业进行合作,体委一方出运动队,企业一方出资金,俱乐部的管理层则由双方排除。这种作法的优点可以提高企业参与体育俱乐部的经营管理的意识,保证俱乐部的独立经营,同时还有吸收其他赞助的优势。但是,因为合作各方的人员在经历和认识上的差异,代表的利益也不一致,导致合作过程中矛盾经常发生。二是脱钩式,指将球队直接脱离了体委的行政领导,直接成为了企业的一个组成部门或分支机构。然而,这种模式也对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因为,之前我国运动员的人事档案、住房、医疗、养老等由政府包下,而俱乐部实际上只负责运动员竞技的某一个阶段,由此产生的运动员的生活学习以及退役后的工作由谁负责,怎么安排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三是公司制体育俱乐部。公司制体育俱乐部就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把俱乐部注册为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股东按出资的比例承担亏损和分配盈利,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结构稳定,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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