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发展对策
4.1建立“三位一体”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模式
应该汲取我国传统型“举国体制”和西方自治型体育体制的精华部分,逐渐减小政府在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中的行政色彩,不排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变政府的主导作用为宏观调控,其职责逐渐转变为制定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机制的长期规划、战略、目标;规范人才市场运行的政策、法规、制度;监督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罚人才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逐步加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国家宏观指导与调控、社会自治、市场自主的“三位一体”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模式。
4.2积极倡导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的力量介入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我国原有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受到了强烈冲击,三级训练网中的中间和低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开始缩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竞技体制培养后备人才的道路已经越走越窄。随着体育社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我国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各方力量如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和个人已有实力、有愿望参与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培养。因此,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利用这部分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在新型流动模式中,以人员、经费的投入而采取的有偿训练、有偿培养、有偿输送为切人点。其形式有:合作制、股份制、个体或私营形式办俱乐部、单项学校、学习班。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社会力量介入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应注意通过目标导向和政策杠杆,使社会力量和体育部门在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配置中的目标协调一致。
4.3促进竞技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完善人才市场
政府部门要切实搞好竞技体育人才流动的宏观控制和微观调节,健全人才流动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要向着有出有进、来去自由、吸收人才的方向发展。引进市场机制,建立体育人才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社会保障体系和教练员培养体系的建设。在完善运动员进入、培养、退出机制的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逐步通过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手段为竞技体育人才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系列制度和通过人才市场来解决安置退役运动员的问题”。
4.4加强人才市场环境建设,开发网上人才市场
完善竞技体育人才市场,市场环境建设尤为重要。逐步树立起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用好人才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竞技体育人才的流动工作,达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20世纪随着科技迅猛的发展,网络已经遍及各行各业。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各省(市)都已陆续建立了网站。全国各种赛事几乎都实行了运动员注册制,这些都给网上竞技体育人才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下一步应建立网上人才数据库,尽快从政策、法规、机制方面完善网上人才市场的相关条件,开发网上竞技体育人才市场。
4.5打破竞技体育人才流动壁垒
目前,由于受到地域性、单位性、政策性的人才保护、限制,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受阻。又由于社会转型期政策、环境的不稳定、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围绕竞技体育人才流动产生了较多的矛盾和纠纷,有的矛盾还比较尖锐,影响了一些地方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竞技体育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进一步优化组合和共享。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完善竞技体育人才注册管理基础上,建立区域间,尤其是人才匮乏和人才丰富地区间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定期服务和定期流动轮换制度。制定倾斜性制度,如提供上大学的机会、提高工资及福利待遇、专业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如建立竞技体育人才区域间的共同培养,协议计分制度等等,鼓励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跨区域流动。
4.6建立健全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的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不畅及“人才”不愿脱离原“单位”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滞后、“人才”安全感较低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建立健全竞技体育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的分流和流动解决后顾之忧,竞技体育人才对“单位”的依赖性才能消除,他们才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自由流动,市场才能成为人才流动的基础力量。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就业安置、伤残保险、社会福利和优抚等。
4.7建立健全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的法制体系
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流动的程度还较低,在人才流动的市场化行为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人才流动还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人才价格定位比较混乱;个别用人单位及个人不恪守合同,违约、毁约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合同中“霸王条款”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化来解决。当前急需建立健全的市场法规与制度包括“竞技体育人才的注册管理办法、”“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交流制度”、“竞技体育人才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