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14


  论文摘要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父母们长年出外打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要维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给他们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就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即农民工们的权益保障。在分析目前社会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保障农民工的对策,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途径之一。

  论文关键词 留守儿童 农民工 权益保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慢慢开始也有人把孩子带到城市,然而,能够将孩子带到城市学习的农民工毕竟是少部分,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能力将孩子带到城市,形成了父母和孩子分开的状况,在广大农村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留守儿童”。
  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发展,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是必然趋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加入世贸组织,它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因此,我们必须逐渐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从而保障农民工和城市市民获得实质上的一致的国民待遇,建设有利于公平、平等以及人员自由流动的创新性户籍制度。
  (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应实事求是,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即建立关注农民工的工伤及医疗保障救助补贴制度,再解决失业、养老保障,逐步实现向社会保障的转换。针对不同的职业,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在各个保险体系上,各个击破,稳步推进。例如,在工伤保障方面,对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作风险程度高的建筑业、采掘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要加大推进力度;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让其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三)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作用且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政府和全社会给予的不是可怜、不是慈善、更不是歧视,而应是尊重和帮助。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四)大力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组织的建设,建立适合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表达机制
  工会是我国保障工人权益的组织,针对我国现实,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时应大力运用工会力量,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工会,通过工会的力量,提高农民工在各项活动中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其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
  (五)相关部门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及执法力度
  我国就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但就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却缺乏特殊保护,这其实是有违社会的实质公平的。我认为应尽快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制定相关特殊法。同时,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废止与《劳动法》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执法上,农民工工资与社会保障应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监察的主要问题。加强执法监察频率和力度,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加以严惩。

  三、结语

  想帮助“留守儿童”,请先帮助他们的父母;欲尊重“留守儿童”,请先尊重他们的父母。他们需要的是实质的公平平等,包括思想观念上认知的平等,发展机会的平等。当然,在现今生产力的基础上,一味的要求每个人生活水准同等,是愚昧的,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差别必然存在,政府不须越俎代庖的替他们发展,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制度,逐步缩小这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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