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目的,就是“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6](《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4)。时估制度显然主要是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通过这项制度,宋政府建立起了及时迅捷的物价反馈系统,为购买提供了重要依据。如咸平二年(999),“诏杂买务买物支价钱,委监官当面将旬价纽计钱数责领,若三司乞破之时,须缴元帖并须状申三司”[6](《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0)。天禧元年(1017),“三司言:在京修造合支材木,令陕西出产州军斫买外,有十八万九千二百余条,欲令竹木务许客旅依时估入中,每贯加饶钱八十文,给与新例茶交引。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14)。皇佑五年(1053)诏令:“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户”[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天圣三年(1025),根据权三司使范雍的建议,规定:“自今和籴、和买,须及时早开场,委知州、军同通判与监官,当面勒行人依在市见卖价例,估定钱数”[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绍兴二十六年(1156),右正言都民望也说:“近降旨依户部措置储蓄,收籴米斛,此大务也,然其间措置有未当,约束有未尽。仓场情弊,中外一同,交纳邀求,在所不免。若和籴之价,不高于市直,人谁肯就场申籴。又物价高下,随时低昂。官司收籴之初,略集行人,供具三等价直,后有增减,更不复问”[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

时估是根据现时市场价预先估计的未来价,与实际的市场价有一定距离,但它把变动不居的物价在文本上相对固定下来,把错综复杂的市场信息统一收集起来,为政府制定购买的预算计划、拨付采购资金等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在信息传播极其落后的时代里,这种操作方式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宋代创立的时估制度在元、明时仍然沿用。尽管宋政府在实际购买中并不完全按照时估支付价钱,有时略高于时估,更多的时候大大低于时估,在绢帛的和预买等场合时估可能毫无意义,但一般情况下的购买活动恐怕都离不开时估这个基本的参照物。

4、 采取了多种付款方式。

大凡购买商品,一般有三种付款方式:当场付款、延期付款、预先付款。后两种形式都属于商业信用行为。在宋代的政府购买中,这三种付款方式都广泛存在。尽管有时这三种方式常常彼此转化,例如,原本规定当场支付现钱的,经常在执行中因拖欠而实际上变成延期付款的赊买;原本规定预先付款的,有时也变成现钱交易或延期付款。但如果政府购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买”的性质,则不管怎样转化,这三种方式都属于不同的概念,在具体操作办法上也是不一样的。

当场付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两宋时期常见的一种政府购买方式。政府在京师及内地城镇向行会铺户购买,按规定多数是要当场付款的。虽然经常出现拖欠,但这并非制度允许,宋政府对这类弊端一般也比较注意纠正。如至和元年(1054),知开封府蔡襄言:“内东门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偿价钱者。请自今并关杂买务,以见钱市之。……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7至18)。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以臣僚言,辇毂之下,买物于铺户,无从得钱。凡临安府未支物价,令即日尽数给还。是后买物须给见钱,违,许陈诉于台”[9](《宋史·食货志》)。《作邑自箴·书市买牌》也要求负责购物的官吏必须持有知县衙门签发的“市买牌”,上书“本厅收买诸般物色并是先支上等实直见卖价钱者”。购物时,商人要“验认牌上书押,先于市买处交取上等实直见卖价钱,方得供物。其市买辄敢支中下等钱及于牌外妄有取索、赊荷,立便赴本厅出头”。沿边购买军需粮草时的“和籴”(又称收籴)和“博籴”,虽然偿值之物不同,前者付给钱币,后者付给绸绢、丝绵、金银、茶、香药等杂物,但在付款方式上没有差别,都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或物)当场就地交割清楚,完成交易过程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关系也在宋代呈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从而为宋政府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大规模进行赊买提供了有利条件。延期付款是北宋沿边军需粮草物资的主要购买方式。其特点:一是购买地点和付款地点通常是分开的,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因此严格地说这种方式应当称之为延期异地付款。二是政府购买粮草物资后,付给出卖者的提款凭证是钞引(或曰交引),通过钞引把此地交货、彼地取款联系起来,就仿佛飞钱便换一样,故宋人习惯上称这种购买方式曰“便籴”。三是宋政府延期异地支付的款项,或者说钞引可以兑换到的东西,品类繁多,有汴京的钱币、绢帛、香药,解州的解盐,江淮的茶叶、末盐,还有四川的铁钱、交子等。通过延期异地付款,不仅促进了大宗商品的跨区域流通,而且派生出了交引这种信用证券的交易市场,从而把信用商业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付款方式。

预先付款是宋代政府购买制度中采用的另一种信用形式。这种付款办法在政府购买粮食,箭杆、雕翎、弓弩等兵器制造材料,以及铜铁金银等矿产品时都曾采用,但应用最多的领域还是北宋时期绸绢布帛的和预买。与此种付款方式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两点:一是预先付款的时间。大致在和预买制度创立初期,放钱时间多在春季,即《东斋记事·补遗》所谓“方春民乏绝时,豫给缗钱贷之,至夏秋输绢于官”。北宋后期的许多律令中也都一再要求必须严守正月放款的规定。二是必须有人担保并订立合同契约,宋政府为预买绸绢专门制定了担保契约的规范性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防止民户虚报冒领,造成官府资金的损失。这种付款方式对于缓解百姓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生产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随着逾期拖欠、少支钱币多支杂物等问题愈益严重,其积极作用逐步丧失。预买绸绢制度在北宋末南宋初蜕变为赋税之后,预先付款这种方式也在政府购买活动中较为少见了。

5、 实行了招标承包的买扑制。

何谓“买扑”?扑者,竞争、搏斗之意也。私人以投标竞争的方式承包官府的某项事务,互出价格,以决胜负,仿佛力士相扑之状,故曰买扑。唐代晚期就出现了私人买扑官营的酒务、税场的经营方式。到宋代,买扑制更加流行,诸如官营工商业、禁榷专卖、商税征收等领域都广泛由私人买扑承包。但以往的研究中似乎从未涉及过政府消费品购买领域的买扑制。而揭示出买扑制经营方式渗透到了政府购买的过程中这个重要事实,不仅有利于丰富买扑制的研究,更有助于加深对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的认识,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在政府消费性购买领域施行买扑承包制,似以宋神宗时的资料居多,典型者如:熙宁三年(1070)五月,“制置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供备几倍。而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屡更法不能止,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访利害。博文募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1)。熙宁五年(1072)十月,“安石又欲令诸司库务系市易务,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易司管辖。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为所买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则库务公人利于诸路科纳,必非理邀索拣退,行人无由肯揽’。上曰:‘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买减半价。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纷纷如此,岂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9)

这两则资料清楚地告诉我们:其一,当时在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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