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衣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的贡献及启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过去一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私有产权,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傅衣凌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时指出:地主可分为贵族地主广般地主,一般地主又可分为商人地主、乡族地主。地主,官僚庸人的三位一体,亦加强了传统社会的坚韧性。中国的地主经济,无论是身份性地主或非身份性地主以及一部分的商人,都以经商赦高利贷为增殖财产的最好途径。商人亦隶属于官僚的统治之下为之服务,削弱了商业资本的独立性。这些工商业与官僚体制结合在一起,就使中国的城镇会馆制度,既有商人,手工业者甚至还有些农民参加,其掌握权力者则是一般的士绅分子,这就保证了传统社会的稳定。

 

我们所看到的是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并存。国有经济乡族经济和私有经济长期共存是有目共睹的。从汉代开始的“盐铁官营”,历代王朝建立的各种皇庄、官庄以及各种官营手工业组织,都反映了国有经济的重要性乡族组织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阶段,在某些地区,这种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至于以地主、自耕农和商人为主要代表的私有经济,更是具有长期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私有经济所有权的转移十分频繁。由于乡族成员能“能动地利用和改造乡族组织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复杂的外部环境”,因而,把乡族断定为落后的东西就有失偏颇。由于中国并未出现过西欧那样独立的、非人格化的绝对的财产法权,国家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亦变得多元化和细分化,像永佃权,一田多主、投献,飞洒、诡寄等都是土地产权的零散化,它亦足以模糊常人所说的那种鲜明的阶级关系。产权界限存在模糊性,傅衣凌先生的高足杨国桢先生曾就土地所有制形式做过详细的图解,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国有性质,又揭示了在这种国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化,如土地可以是贵族所有,也可以是地主所有(包括一般地主庙人地主乃至农民),还可以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乡族、家族甚至把人口视为财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诸多限制措施,如长住娘家习俗、限制妇女再醮等等,这些既是人口增多耕地紧张的表现形式,也是财产关系复杂化人们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

 

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发现地权转移经常还会遇到多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如原业主权,亲邻权、地方霸权等。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经济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

 

 

 

身份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离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由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它给予社会各阶层谋求地位升格的机会,也确实有许多人由此达到了升格,如商人通过经商挤入地主阶级行列,如官僚阶层兼营商业扩大了自己的土地份额。贫寒子弟通过矢志于科举,一旦科举及第,顿时土地财富滚滚而来。身份的变动(可升可降)与经济地位的变动像两条线影响着社会的每一个人。既调动了全社会每个人的积极性,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但既然这地位的变动有一套彼此能认同的规则,它就能长期发挥作用,并牵引社会向前发展。

 

政府政策和社会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傅衣凌先生注意到家族、乡族、会社、会馆以及基层政权组织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早熟,其消极作用则抑制了中国社会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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