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幕府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作为一项用人行政的制度,在历代国家政治中,尤其是在地方政治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就我国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存在形态和变迁诸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幕府制度”与“幕府”是两个既互有关联,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幕府制度”是后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幕府”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幕府制度是存在于“幕府”之中的制度[1]。
“幕府”一名始见于《史记》。《史记·李牧传》记载:“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家们的解释,“莫”为“幕”之讹;或者,“莫”“幕”古字相通。总之,“莫府”即“幕府”[2]。从上述记载看,大约在战国之际已有“幕府”其名。《册府元龟》就据此推断:“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3]。
何谓“幕府”?从《史记》和《汉书》的记述及注家的解释看,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将帅的军府。一般认为,将帅的军府之所以别称“幕府”,是因为古代将帅领军出征,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以“幕”建府。[4]二是指将帅或者将军。《史记·李广传》云:“……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司马贞《索隐》说:“凡将军谓之莫府者,盖兵行舍于帷帐,故称莫府”。这两种意义虽然一指军府,一指将军,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幕府”其名源于军府的建筑。从建筑上看,当时的军府是一个临时搭建的帐篷。后来人们称其为“帷幄”、“军帐”等等,都是从它的建筑特点而言的。
在此,我们把军府的建筑特点撇开,而来考察作为“将帅治所”军府内部的情形。换言之,军府中存在的“制度”究竟如何?
有关李牧幕府的情况,《史记·冯唐传》记载着冯唐对汉文帝的一段话:
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 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
联系上引《史记。李牧传》的记述,可以看到李牧为将拥有下述三项权力:(一)“便宜置吏”。这是指将帅可以根据战争形势自主设置僚佐属吏。所谓“吏”,许慎《说文解字》云:“吏,治人者也。”可见,是将帅之下管理“士卒”的官。这些吏既包括与士卒为伍、率之冲锋陷阵的武职军官,还包括将帅军府中辅佐将帅指挥作战的文职军官。这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自主权。(二)“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这是财政上的自主权。(三)“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这是军功赏罚的自主权。当然,在将帅所拥有的自主权中还有一项不言自喻的自主权,即将帅在军事上的决策指挥权。对于将帅而言,唯有同时拥有上述四项自主权,才称得上“阃以外者,将军制之”。
由此,我们不妨得出结论:幕府制度是一种将帅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这一结论亦为秦汉以降历代军府制度所印证,比如唐代的藩镇就是一个典型。《新唐书·藩镇传序》云:“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献于朝廷。”唐代后期藩镇的“擅置吏”和“赋税自私”,以宋人的观点,乃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自雄;但从幕府制度的意义上,它是渊源有自,并非唐代的新发明。
军府或曰“幕府”,是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的军政机构。这已属定论。唐人颜师古注《汉书》云:“莫幕者,以军幕为义。”[5]既说明了汉代幕府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唐代幕府的情况。后人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成说,把军事将领的府署称之为“幕府”。然而,如果从“制度”着眼,那么,“幕府”在军政上高度自主的制度,并不为军事系统所特有,而是在整个政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换言之,前述结论应当修正为: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
由此推论,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军府中存在的制度作了上述抽象,从而将幕府制度泛化,而是基于下述事实:
首先,我国古代国家在很长历史时期里在政治运作上为“兵民合治”;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据《六典通考》云:“古者寓兵于农,将寓于卿,有事命卿为将,……乡遂之民皆军,属司徒;四时之田皆兵,属司马。”[6]章潢《图书编》亦说:“战国以前,军士在于闾里。有事焉而简稽;有时焉而教习。……其所处军置吏之名一随于乡党;惟出师行营,则以部队裨校之号,一切为殊。”[7]可见,其时军政系统与行政系统是混而不分的。战国以后,虽然有常备兵役,但政治运作体制依然是兵民不分,尤其是散布在各地的兵役,由郡负责管理与监察。《汉书·百官云卿表》记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可见,秦汉时代的郡,并不象后世省、府那样单纯地治民,而是兵民合治的。林駉《古今源流至论》云:“汉之兵财在于郡守,故郡守得以伸其权。……夫汉内郡甲卒掌于郡尉,边郡兵官属于长史,守若无与于兵。然都试之讲,太守会之;虎符之调,太守分之,……则一郡之兵,守得以自将也。千乘、河东均输有官,雁门、沃阳榷盐有丞,守若无与于财。然苇蒲之入,郡得取之;廪牺之钱,郡得藏之,……则一郡之财,守得以自用也。”[8]又云:“汉兵大计皆在郡国。内而宿卫皆取郡国,外而征伐亦取郡国;然都试之役,太守、都尉事也,而县之令长、丞、 尉,必欲俱会……”[9]亦说明汉代的郡政包含军政的内容。因此,在战国秦汉时代国家政治的运作兵民不分的格局中,幕府制度也就不仅仅是军事将领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而是执政长官拥有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自主权的制度。所以,《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说:“汉丞相三公开府,置掾史;司隶、刺史有从事史;佐京尹、守、相有掾史曹属,皆幕府之职也。”
大体说来,秦汉以降,国家政治总是以军事威力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在运作体制上一直实行兵民合治,地方行政长官既掌有治民的权力,又握有军政大权。明代以后,地方政治在兵事与民事的分理上才格局分明。但直到清代,军政与民政的分离始终是不彻底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战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负有征战使命的将军的军府,在用人自主权上完全相同。
关于将军军府的用人自主问题,前引《史记·李牧传》以及《后汉书·班固传》“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的记载,已然说明战国秦汉时代将军拥有用人自主权。此外的情况如何?章如愚《群书考索》云:“汉有辟除之制,有尚书选部,自县令以上始赴尚书调选,其余郡县之属吏,至于公府之掾曹,各自辟于其长;其诸侯王国自内史以下,亦皆得以自除。”[10]可见,所谓“便宜置吏”,并不是军府的特权。《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五“幕府奏辟”条云:“汉制:公府之掾佐、郡邑之属吏、诸侯王国之内史以下,皆得辟于其长。故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 ,召除为丞相史(前曹参传);匡衡为丞相,署陆赐集曹掾(匡衡传),此相府所辟也。何武以大司空辟鲍宣为西曹掾(鲍宣传),史高以大司马辟匡衡为议曹史(匡衡传),大司空、大司马府所
一、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幕府制度”与“幕府”是两个既互有关联,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幕府制度”是后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幕府”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幕府制度是存在于“幕府”之中的制度[1]。
“幕府”一名始见于《史记》。《史记·李牧传》记载:“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家们的解释,“莫”为“幕”之讹;或者,“莫”“幕”古字相通。总之,“莫府”即“幕府”[2]。从上述记载看,大约在战国之际已有“幕府”其名。《册府元龟》就据此推断:“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3]。
何谓“幕府”?从《史记》和《汉书》的记述及注家的解释看,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将帅的军府。一般认为,将帅的军府之所以别称“幕府”,是因为古代将帅领军出征,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以“幕”建府。[4]二是指将帅或者将军。《史记·李广传》云:“……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司马贞《索隐》说:“凡将军谓之莫府者,盖兵行舍于帷帐,故称莫府”。这两种意义虽然一指军府,一指将军,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幕府”其名源于军府的建筑。从建筑上看,当时的军府是一个临时搭建的帐篷。后来人们称其为“帷幄”、“军帐”等等,都是从它的建筑特点而言的。
在此,我们把军府的建筑特点撇开,而来考察作为“将帅治所”军府内部的情形。换言之,军府中存在的“制度”究竟如何?
有关李牧幕府的情况,《史记·冯唐传》记载着冯唐对汉文帝的一段话:
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 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
联系上引《史记。李牧传》的记述,可以看到李牧为将拥有下述三项权力:(一)“便宜置吏”。这是指将帅可以根据战争形势自主设置僚佐属吏。所谓“吏”,许慎《说文解字》云:“吏,治人者也。”可见,是将帅之下管理“士卒”的官。这些吏既包括与士卒为伍、率之冲锋陷阵的武职军官,还包括将帅军府中辅佐将帅指挥作战的文职军官。这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自主权。(二)“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这是财政上的自主权。(三)“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这是军功赏罚的自主权。当然,在将帅所拥有的自主权中还有一项不言自喻的自主权,即将帅在军事上的决策指挥权。对于将帅而言,唯有同时拥有上述四项自主权,才称得上“阃以外者,将军制之”。
由此,我们不妨得出结论:幕府制度是一种将帅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这一结论亦为秦汉以降历代军府制度所印证,比如唐代的藩镇就是一个典型。《新唐书·藩镇传序》云:“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献于朝廷。”唐代后期藩镇的“擅置吏”和“赋税自私”,以宋人的观点,乃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自雄;但从幕府制度的意义上,它是渊源有自,并非唐代的新发明。
军府或曰“幕府”,是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的军政机构。这已属定论。唐人颜师古注《汉书》云:“莫幕者,以军幕为义。”[5]既说明了汉代幕府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唐代幕府的情况。后人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成说,把军事将领的府署称之为“幕府”。然而,如果从“制度”着眼,那么,“幕府”在军政上高度自主的制度,并不为军事系统所特有,而是在整个政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换言之,前述结论应当修正为: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
由此推论,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军府中存在的制度作了上述抽象,从而将幕府制度泛化,而是基于下述事实:
首先,我国古代国家在很长历史时期里在政治运作上为“兵民合治”;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据《六典通考》云:“古者寓兵于农,将寓于卿,有事命卿为将,……乡遂之民皆军,属司徒;四时之田皆兵,属司马。”[6]章潢《图书编》亦说:“战国以前,军士在于闾里。有事焉而简稽;有时焉而教习。……其所处军置吏之名一随于乡党;惟出师行营,则以部队裨校之号,一切为殊。”[7]可见,其时军政系统与行政系统是混而不分的。战国以后,虽然有常备兵役,但政治运作体制依然是兵民不分,尤其是散布在各地的兵役,由郡负责管理与监察。《汉书·百官云卿表》记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可见,秦汉时代的郡,并不象后世省、府那样单纯地治民,而是兵民合治的。林駉《古今源流至论》云:“汉之兵财在于郡守,故郡守得以伸其权。……夫汉内郡甲卒掌于郡尉,边郡兵官属于长史,守若无与于兵。然都试之讲,太守会之;虎符之调,太守分之,……则一郡之兵,守得以自将也。千乘、河东均输有官,雁门、沃阳榷盐有丞,守若无与于财。然苇蒲之入,郡得取之;廪牺之钱,郡得藏之,……则一郡之财,守得以自用也。”[8]又云:“汉兵大计皆在郡国。内而宿卫皆取郡国,外而征伐亦取郡国;然都试之役,太守、都尉事也,而县之令长、丞、 尉,必欲俱会……”[9]亦说明汉代的郡政包含军政的内容。因此,在战国秦汉时代国家政治的运作兵民不分的格局中,幕府制度也就不仅仅是军事将领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而是执政长官拥有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自主权的制度。所以,《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说:“汉丞相三公开府,置掾史;司隶、刺史有从事史;佐京尹、守、相有掾史曹属,皆幕府之职也。”
大体说来,秦汉以降,国家政治总是以军事威力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在运作体制上一直实行兵民合治,地方行政长官既掌有治民的权力,又握有军政大权。明代以后,地方政治在兵事与民事的分理上才格局分明。但直到清代,军政与民政的分离始终是不彻底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战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负有征战使命的将军的军府,在用人自主权上完全相同。
关于将军军府的用人自主问题,前引《史记·李牧传》以及《后汉书·班固传》“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的记载,已然说明战国秦汉时代将军拥有用人自主权。此外的情况如何?章如愚《群书考索》云:“汉有辟除之制,有尚书选部,自县令以上始赴尚书调选,其余郡县之属吏,至于公府之掾曹,各自辟于其长;其诸侯王国自内史以下,亦皆得以自除。”[10]可见,所谓“便宜置吏”,并不是军府的特权。《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五“幕府奏辟”条云:“汉制:公府之掾佐、郡邑之属吏、诸侯王国之内史以下,皆得辟于其长。故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 ,召除为丞相史(前曹参传);匡衡为丞相,署陆赐集曹掾(匡衡传),此相府所辟也。何武以大司空辟鲍宣为西曹掾(鲍宣传),史高以大司马辟匡衡为议曹史(匡衡传),大司空、大司马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