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27]“幕府”的声名也就由此大噪。不过,唐代辟署制的适用范围仅仅在于使府机构,而不涉及州府机构,即它局限在军政系统。这是它与魏晋时期的一个不同点。另一个不同点是它在自主权上稍有削弱。唐代诸使府“副使”以下皆可自辟,但署为幕府之职必须奏闻朝廷,所以唐代把辟署往往叫做“奏辟”;未向朝廷奏报而没有官职者,则称“摄”。[28]至于唐代后期节度使“所属文武官,悉皆自置署,未尝请命于朝”,[29]其中擅署使府佐僚和擅置州县长吏及其佐僚的情形,虽可在幕府制度史上找到其渊源,但就唐代而言,确实是藩镇割据自雄的表现。
  五代时期,虽然各国更替,未除方镇之患,但从总的趋势而言,节度诸使的自主权日益遭到削弱。即在后梁,朝廷便欲恢复隋朝的做法,方镇佐僚由朝廷除授,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后唐以后,则规定节度副使和节度、观察两使的判官由朝廷除授外,其他较为低级的佐僚由各道各州自行辟举。后周在方镇佐僚的人数上又作出了限制。[30]
  真正削除方镇的权力,是在赵宋政权建立以后。但在宋政权建立之初,用人行政似更无规范。《燕翼诒谋录》记载:“国初州郡官属皆长吏自行奏辟,姓名未闻于朝已先莅职,洎到命下,则已莅月日,皆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亲戚也。”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上述状况。雍熙年间,诏罢私辟;熙宁年间,将官员的任用权完全收归吏部,便是其具体的措施。但宋朝对辟署制既没有象隋朝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禁个几绝,也没有象唐朝那样泾渭分明地将其限制于军政系统,而是允许一些职掌重要政务的官员自行辟署佐僚。《宋史·选举志》记载:“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自奏辟,熙宁年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这种情况与其国策不无矛盾,但为了行政的有效性,又不得不将用人权交给要处职官。这也就是宋代辟署制的特点。宋代对辟署制立有“专法”,其法大体包括三项内容:(一)限定举主,必须是“职任要处”或“无人补缺”的地方且由朝廷“特命许之”的长吏,方能自辟佐僚;[31](二)限定辟召对象,“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必须是科举出身且“历两任有文学者”;[32](三)规定佐僚中通判、幕职和教授等职不可辟。[33]从这些内容看,宋代对辟署制的限制比唐代又更为严格。不过,宋代辟法与具实际作用是两码事。因为允许要处职官自辟佐僚在当时毕竟出乎“常格”,所以其“人往往因之以私”,以至于其法“屡行屡止”。[34]建炎年间,由于宋辽开战,朝廷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35],于是上述限制荡然无存。南渡以后,朝廷屡欲厘正这种“目无朝廷”的状况,但时势如斯,朝廷亦无可奈何。需要指出,所谓“换易官属”,是用自己的亲信,而且其换易的范围已超出辟署的界限,包括州县长官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与敌交战和行政乏员。这与唐后期藩镇自雄又有所差别。
   元代,朝廷允许诸王投下军州“自举其人”,辟为官属;且允许两广、福建和云南的行省大吏“就便铨注”五品或六品以下官员。[36]元朝在两广、云南等地区的做法,系沿宋代的政策。据陶安说,元代自辟幕僚并不限于诸投下及两广等省,其他行省的幕僚如“议事官”和“经历”等,“亦可自辟”。[37]这种情况与元朝立国起朔漠而兼天下,师征所加,或克或附的过程有关。《国朝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官制”条云:“……既取中原,定四方,豪杰之来归者,或因其旧命官。若行省、领省、大元帅、元帅之属者也,或以上旨命之,或诸大王总兵政者承制以命之;若郡县兵民赋税之事外,诸侯亦得自辟用。盖随时创立,未有定制。”元朝在用人行政上,是上述两方面的综合,所以形成了“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38]的局面。从总体上看,元代的辟署制虽没有宋代的种种限制,但也没有超越前代。诸投下虽然可以自举其人,但须“以名闻于朝而后授其职”。[39]诸王如此,其他行省长吏自不待言。
  宋元地方长吏辟置下属长官的情形,是辟署制的扩大和变形;宋代广泛出现辟署制下任人唯“亲”的现象,虽然与前代一脉相承,而且也是现实所需,但已为政治的发展所不容。这些情况都意味着辟署制已经到了寿终正寝的地步。到明代,明朝明确规定:“凡内外大小官除授迁移,皆吏部主之。间有抚、按官以地方多事奏请改调升擢者,亦下吏部复议,再奏允行”。[40]于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僚皆由朝廷任命,无辟署之例。于是,传统国家由北齐、北周发其端、在用人自主权上的集权行为最终宣告完成。幕府制度史也告一段落。
  但是,幕府制度没有随辟署制的终结而终结。明朝对辟署制的摈弃是完全却不彻底的。说其“完全”,是因为明朝将除授官员的权力统统收归中央,也就是用划一的“任命制”取代了原来“任命制”与“辟署制”并存兼用的格局。从此,无论中央和地方,不管流内或流外,凡政府官员都必须由朝廷任命,任何官员都没有自除佐僚的权力。言其“不彻底”,则是因为明朝虽然不允许官员自除佐僚,但并不排斥官员以私人的名义用人行政。总之,各级长官辟署佐僚自主权的被否定,并不意味着行政用人自主性的不存在。政治的需要与行政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
   明代官员以私人名义用人行政的著名例子,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抗倭将领胡宗宪、俞大猷、戚继光辈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如胡宗宪以巡按御史和总督之职,在浙江招延徐渭、沈明臣、吕希周、茅坤等人“筦书记”、“与筹兵事”。胡宗宪辈之所以需要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其原因与前代军府完全相同。他们无论以何种职衔统兵作战,都属于临时的差使,且因而没有佐僚的配备;但军政事务又远非将领一人所能独理。只是到了明代,军事将领招用幕府人员的情形与前代不同。即以元代制度“行省大吏皆得辟幕下士,用其计策”[41]而论,据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元代经略使可选官二员为参谋官,其中“辟名士一人,掌案牍”,[42]尚署为佐僚。而明代的官员虽还可以私相招用佐助人员,且还可以将由此而成的行政组织称之曰“幕府”,却不能再越“雷池”一步――“幕下士”是可“辟”而不可“署”,徐渭辈也就只能保持一种“客”的身份,而不能进一步署为僚职。这也就是说,用人行政制度已经从原来的“辟署制”演变成另一种制度,即本文所谓的“招聘制”。

  三、幕府制度的形态与阶段

  随着用人行政的制度由“辟署制”向“招聘制”的转变,幕府制度也出现了个从“幕僚制”向“幕客制”或“幕友制”的变化。“幕僚制”和“幕友制”是中国幕府制度的两种存在形态。大体说来,这也是中国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
  两种不同的用人行政制度,分别形成了幕府制度两种不同的形态。辟署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僚制”;招聘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客制”或“幕友制”。幕府制度两种形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长官自主用人行政的产物。不同点则在于前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后又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内;后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而不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外。徐渭代胡宗宪作《赠金卫镇序》云:

  自西汉至赵宋,凡文武大臣简镇中边,职将帅或暂领虎符,得专征者,皆得自辟士,以补所不及。毋论已仕与不仕,虽贱至隶厮养,亦得辟,往往有入相天子,侍帷幄。……明兴,始犹循之,尤称得人,然不专以幕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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