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社会变革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在区别所有和经营的概念的同时,前近代社会中赋予小经营生产方式以葸义成为焦点(渡辺、宫泽、足立1987)。这些论点成为测定宋代地主制历史阶段的标志。
 
堀敏一自50年代已经很重视作为农民核心的一般农民(均田农民),60—70年代进一步系统地进行了论证(堀1964、1975),堀认为,以均田农民的分化为起点形成了中国中世社会。个别人身支配的完成形态是均田制,是以比较同等规模的小经营农民的大量存在为前提的,本来内涵着阶层性。由于这种阶层性的扩大而分化成两个极端,导致了均田制的破坏,形成了地主佃户关系。其路线被假定为两条,一是奴隶被授予土地,从事独立经营,被解放成良民;二是具有阶层性的均田农民通过相互的租佃关系而分化,没落流亡农民同新兴地主之间形成新的支配隶属关系。第一条道路是来自主人和奴婢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来自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在均田制下,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是主要的,而且,第一条道路导致均田制的再生产,只有第二条道路是形成地主佃户关系的主要渠道(堀1975)。堀敏一主张,从唐代古代国家和均田农民的生产关系向宋代个人的生产关系(地主佃户关系)转化,而且,他不把地主佃户关系作为前封建制的关系,所以承认其为封建制(堀1964)。


 
柳田节子也是洞察到从均田农民的分化而形成地主佃户关系之一人。柳田将地主佃户关系置于宋代基本生产关系的位置,另一方面,也重视这样的事实,作为宋代专制权力的独自基础,小农民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宋代,地主和佃户、国家和农民两种关系并存。这两种关系对应于均田农民分化的两条道路,一条是均田制下的农民流亡成为客户,被纳入庄园内成为佃户(地主佃户关系)。二是均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由国家直接掌握(国家主户关系)。把主户阶层作为支配基础的中心,形成了宋朝专制权力,把人民编成户等制加以支配,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支配对象由丁转变成了户。地主阶层也成了国家支配的对象,地主支配佃户在内部并未完成(柳田1964)。柳田的见解不仅在唐代,而且在宋代都承认国家和一般农民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同50年代前半期浜口的学说相通。地主佃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与此相对,国家和主户的关系没有结成生产手段的所有关系(柳田1986),所以,确定宋代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始终应抓住地主佃户关系。
 
尽管堀敏一和柳田节子运用的范围不同,但同时都重视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与此相对,佐竹靖彦吸收日本领主制研究理论展开的成果,即小经营生产方式论的展开,实证性地批判继承宫崎土地所有论。佐竹把唐宋间庄园制向地主佃户制转变理解为从大经营开始的小经营自立的过程。进而,他论述说,形成宋代乡村制度的过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结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规范和由明确权力构成村落行政的过程。也就是说,佐竹以私人的生产关系为视点,把唐宋变革看成从封建制前期向封建制后期的转化过程(佐竹1966)。
 
如上所述,60年代的唐宋变革论没有运用以西方为模式的封建制论,而是以把国家纳入视野的倾向和小经营的登场为特征的.堀、柳田坚持以国家关系向私人关系的转变论(均田农民分化说、宋代中世成立说),佐竹坚持以私有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小经营自立论(封建制再组成说)。
 
(三)七十年代以后
 
60年代国家论的观点和小经营论的登场同70年代中期相连结,小山正明、岛居一康的学说便是如此。
 
小山认为,封建制成立的时代划分是以家族劳动能维持基本再生产的农民阶层(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期,与名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相对,靠自己劳动确保土地所有(保有权)的形成期,也就是农奴制的成立期。尽管农奴制在中国的形态是地主佃户关系,但这一体制的成立是在明末清初时期.因此,均田制破坏以后至明朝末年这一时期为过渡期,基本的对抗关系是在国家与小农之间。过渡期的宋代地主经营中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客户的小经营是不稳定的。同时,国家支配波及地主制内部,所以,尚未完成支配客户以及支配自耕农的过程。与其如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毋宁说宋代标准的经营是雇佣奴婢雇工的农民阶层的经营,即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宋朝抓住了作为主户的这一农民阶层。因此,导致均田制崩溃的确定的主要原因不能探求经营主体不足的地主、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的佃户经营、非均田制国家基本支配对象的大家族经营等等,而要探讨使用奴仆雇工的直接经营,如宋代三等户的经营情况(小山1974、1975)。小山说以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小经营的确立)为标志,发现了明末清初时期为中世封建制的成立期。其结果,唐宋社会变革在国家和农民基本关系这一点上,是古代国家形态的延续,在社会内部是被视为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的成长过程。可以说,这一说法是始终坚持把普遍的世界史的发展纳入中国史研究的立场和宋代专制国家体制存在这一事实相结合的学说。
 
然而,现代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破产直接打击了研究者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憧憬,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相对化的契机.中国史与西方不同,具有独立发展的模式,60年代的这一方向性由于文革的破产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恰恰在此时,在马克思主义方面,回到原著的理论研究飞速进步,非封建制而又经历了专制体制的社会在理论上也是世界史发展的一种模式,这一学说登场了。中村哲把前近代社会理论理解成小经营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奴隶制方面,他区别了奴隶所有者自身亲自劳作从事小经营的家长制的奴隶制和奴隶自身从事小经营的土地占有奴隶制,而且,土地占有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仅仅占有生产手段而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后者是法律没有承认而事实上拥有生产手段。因此,在亚洲,发现了作为土地占有奴隶的典型形态的国家奴隶制及进一步发展的国家农奴制。于是,确定了小经营生产方式,社会发展的模型为:(1)农耕共同体一父家长制奴隶制一封建农奴制一资本主义一社会主义;(2)农耕共同体一国家奴隶制一国家农奴制一殖民地从属国一社会主义。他假定了走这两条道路的两种社会模型(中村1974、1975、1976)。


 
岛居一康论述了中村理论积极应用于中国史的有效性,并陈述了其简单的透视。根据他的意见,唐中期以前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以后至宋初为客户,宋代以后转变为下等主户,这样形成的宋代地主佃户关系被认为是从属于国家和主户阶层之间税役征收关系的生产关系。官田具有客户主户化的机能,即起到了创造出自由小农民的效果(岛居1976)。然而,岛居的见解就实证性的官田的数量、比重、分布等招致佐竹的批判(佐竹1978),作为唐宋转化论,尽管以说明宋代社会结构为着眼点,却并未被充分展开,而且,没有说明国家主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依据中村理论探求唐宋社会构成和变化逻辑的是渡边信一郎。
 
渡边的议论如下所述,从战国到唐代均田制崩溃时期,基本的农民阶级为分田农民,分田农民的社会实体为有40—50亩左右耕地、以小家族方式一年一收获的耕作方法经营的小经营农民。尽管他们大体上实现了个别经营,维持再生产,但有时甚至连直接的劳动过程都受到国家的经济干预,从这一事实可知,是非独立的小经营。这样的分田农民包含着同国家之间的政治臣属关系,同时,由于土地分配,被划出100亩的均等土地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这样的小经营农民被理想化了。相应于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被规定为编户百姓,负担向国家纳租纳赋的义务。也就是说,分田农民对上级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而言,劳动过程、所有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独立性,可以被看作国家奴隶。然而,古代国家以这种国家同分田农民的关系为基本的生产关系,6世纪以后逐渐改观。农业结构的变化(小规模、大耕作技术的形成和小耕作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在此以前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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