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先生因为上古史料的这种困难而责难顾颉刚先生对考古资料的排斥,这种责难顾先生上古史研究的理由是不公允的,尤其对传统的历史研究者而言,不习于使用考古新资料是可以理解的。完全限定在古文献范畴内同样可以进行古史研究。
问题在于古史的文献资料吉光片羽,而又性质不一、来源复杂,因此,对文献资料处理需十分的谨慎,尤其是必须对古书的性质和古书的成书情况有非常深入的认识。
记载禹的古书有《墨子》、《孟子》这样的子书(《孟子》宋代也被列入十三经),也有《诗经》、《楚辞》这样的诗歌,还有《尚书》、《左传》、《竹书纪年》这样的古史书,等等。
《墨子》、《孟子》等子书中有大量关于禹的记载,这些资料固然可能就是写书者叙述或转述的故事,但也同样可能是当时的历史知识的记录。如果这些内容在其他各种书尤其是完全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文献中也有记载,内容不相背离,那么更为可能的是这项内容是当时的历史知识;但即便该内容完全不见于不同资料来源的他书,我们也不能简单论定就是写书者叙述或转述的故事,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资料只能互相证真,很难互相否证,否证需要充分的旁证资料。诗歌中记载的情况同样如此。
《诗经》、《尚书》这些是儒家的经书,它们是孔子教书的教材,甚至被认为是孔子编定,在传统社会的知识思想中五经的重要性无与伦比,五经在长期的知识传承中反复被研究而没有被否定,对于五经中记载的内容我们应该有特别的重视。顾颉刚先生对《诗经》“也敢用了数年来在歌谣中得到的见解作比较的研究了”[88],虽然宋代的朱熹、郑樵等人已有此做法,但这种大胆还是过于轻率。至于《尚书》,是上古档案文献的汇编,资料价值更是无可比拟。
史书的客观性、系统性、概要性的特点无可替代。中国有规范、严密、长期不间断传承的史官系统,史书的传承是非常严肃的国之正事,极其谨慎规范,完全不可以自由无序的故事的传播相类比。正如胡堇人先生所指出:“古史官是世传的,他们父传子,子传孙,容易把史料保存。就是突遭兵火,他们因职务上关系,不能不尽法搜辑。况列国有史官,一国失传,还有别国可以参互考订,决不能各国同时间对于某时代造出一色的假货。”[89]因此史书记载的古史内容不能以史书的成书时间断限。史书记载的古史应该是研究古史的最基础的资料,是证明历史真实的最重要的证据。
对于古书的体例和成书情况随着近年战国竹书的大量出土和整理研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已经引起不少学者的重视和思考[90]。中国的经书和早期的子书基本上都经过了春秋战国时期的重新删订,很多就是写定于这个时期。写定于这个时期的古书是否有更早的来历,大规模删订的古书又是否忠实于文献的原貌,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古人并没有如同后世一样的明确著作权,古书的“作者”、“述者”还有“撰人”,时间可以拉得很长[91]。因此不能简单用“人”的年代和“书”的年代来判古书真伪。
出土资料如甲骨文、金文、简帛等也是用文字记录的包括档案、古书等在内的文献资料。档案文书的资料写定时间仔细分析起来也并不简单,夏含夷先生说,铜器铭文不是第一手资料,他根据《颂簋》铭文指出,第一手资料在朝廷的文件档案里,第二手资料是受命者受到得命册,铜器铭文则是第三手资料[92]。
对于古书性质和古书成书的认识不足,使顾先生简单地以古书成书时间来判定古书真伪,并断定晚出的伪书记载的古史就是伪造的。禹治水的古史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例证。
古书多有记载禹治水之古史,如《山海经·海内经》:“禹鯀是始布土,均定九州。”《诗·商颂·长发》:“洪水茫茫,禹敷下土方。”《左传·襄公四年》:“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于《虞人之箴》曰:‘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徳用不扰。”春秋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也有相关记载,《叔夷钟》:“咸有九州,处禹之堵。”《秦公簋》:“丕显朕皇祖,受天命,鼎宅禹迹。”
史官纪录的《尚书·禹贡》最为周致确切。《禹贡》首句是全篇总说:“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书序》概括《禹贡》旨意即曰:“禹别九州,随山濬水,任土作贡。”但在顾先生眼中,《禹贡》是战国时代之伪书,禹治水之古史是神话故事,“原无原始意义可寻,不必为之讲通”[93]。
古人并不怀疑禹治水的内容,相信是大禹治水时留下的资料。但已指出《禹贡》首尾两句是史官的“史辞”。《禹贡说断》卷1引张氏曰:“此一篇以为史官所记邪?而其间治水曲折,固非史官所能知也。窃意‘禹敷土,随山刋木,奠高山大川’,此史辞也。”
最近新出的《 公盨》首句即曰:“天命禹敷土,随山濬川,廼釐方设征。”与《尚书·禹贡》和《书序》的说法几乎完全一样。《 公盨》是西周中期的青铜器,充分证明“天命禹敷土,随山濬川,廼釐方设征”确是周代史官关于古史载录的概说之辞。更考虑到《左传》所引《虞人之箴》的说法,我们可以肯定,周代史官系统早就有了关于禹治水的古史记载,“禹敷土”之说在周代史书中代相传承。从《 公盨》、《禹贡》到《史记·夏本纪》,关于禹敷土的这几句话几无差别,由此亦可窥史官传承史书严谨之一斑。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顾先生关于战国伪造的《禹贡》无原始意义可寻的观点完全错误。
五
顾颉刚先生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说“我知道要建设真实的古史,只有从实物上着手的一条路是大路,我的现在的研究仅仅在破坏伪古史的系统上面致力罢了。我很愿意向这一方面做些工作,使得破坏之后得有新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了建设的材料做破坏的工具。”[94]在写第二册《自序》时,顾先生有了破坏与建设分工,用考古学来建设新古史的思想[95]。顾颉刚先生写《古史辨》第四册《自序》时,有了破坏与建设是一事之两面的新说法[96]。等到1935年顾先生与童书业合写《夏史三论》时,顾先生对自己的文献辨伪工作的自信到了极致,他断言夏史是传说,挖苦考古学不可能找出真实的证据,“好在夏代都邑在传说中不在少数,奉劝诸君还是到这些遗址中做发掘的工作,检出真实的证据,给我们瞧罢!若是你们所有的也是书本上的材料,而且是战国以下书本上的材料,那么除了用这样方法整理之外是没有更适当的方法了。”[97]
也就在《古史辨》第一册出版之际,对于历史证据,王国维在《古史新证》课程总论上开章明义:“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98]这也就是今日学术界艳称的地上、地下二重证据法。
王国维所说的地下材料实际上还是文字资料,但不是传承而是考古出土的。实际上,由地层学、类型学支撑的考古学可以确定历史时间,并且考古出土人类历史活动的实物资料,因此狭义的考古学资料也同样可以真正被用作历史证据。
证明历史事实,包括文字、档案、书籍文献等在内的文字证据之外[99],只要能确定其时间,并与历史事实或历史事实背景相关,考古、地理乃至于基本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地质、天文、气候、生物等各种资料,理论上也都可以用作证明历史事实的证据,由于这些资料之间及其与文字资料之间互为异质,笔者称之为异质资料,被用来证明历史事实的异质资料称为异质证据。当